立法院今天(13號)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規定公司以庫藏股收購自家股票轉讓員工,得限制員工最長2年內不得轉讓。
國內各個企業往往會買回庫藏股並轉讓給員工,除了作為激勵,同時也希望員工長期持有並共享公司的成長,但如果員工取得股份後立即轉讓,這項獎酬工具將無法發揮功能。
因此,經濟部提案,仿造外國「員工限制股」的精神,規定公司以庫藏股做為員工獎勵時,可以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不過也規定這項限制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全案在晚間三讀通過。
新聞來源:100.06.14 中廣新聞網
◎ 庫藏股獎勵員工可禁售兩年
- 2011-06-14 工商時報
- 【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立院昨晚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新增「員工限制股」條款,明定公司以庫藏股做為員工獎勵時,得限制員工在2年內不得轉讓,鼓勵企業發放老股獎勵員工,亦避免股本膨脹、稀釋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