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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一般警察考試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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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特考:三等&四等行政警察報名資格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不限性別,男女皆宜,排除警校體系(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是一般大眾進入警界的最佳管道,而且還沒當兵也可以考!按公務人員特考係特考特用,有國家政策考量因素,部分特考規則得因用人機關需定求訂定應考資格、兵役、年齡、體檢及調任等限制條件。

一般警察三等

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大學以上學歷。

一般警察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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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特考 行政警察薪水待遇

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薪資,依現行法規試算如下:

一般警察三等:約68,860~72,860元。

一般警察四等:約58,990~62,990元。

※僅供參考,實際薪資以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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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四等一般警察特考 考試科目

【一般警察三等/考試科目介紹】

等別

普通科目

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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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取一般警察薪資待遇及福利制度

警察人員每月薪資待遇可達45,000~55,000元,比高普考、地方特考等初任人員高出許多。

以四等行政警察為例,即使是剛踏進社會的菜鳥警員,月薪也可達4萬5千多元,若再加上超勤津貼即破5萬元!

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薪資,依現行法規試算如下:

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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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特考-三等.四等警察報考資格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不限性別,男女皆宜,排除警校體系(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是一般大眾進入警界的最佳管道,而且還沒當兵也可以考,趁年輕力壯最適合報考,讓你快速賺到第一桶金!

類科

應考資格

三等行政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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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答內容僅供參考,正確解答以考選部公告為準,台北保成祝您金榜題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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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四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類科:行政警察人員

科目:行政法概要

(B)

1

下列何者情況,人民得提起訴願作為救濟手段?

(A)不滿警察對其集會遊行進行錄影蒐證 (B)不滿行政機關對其營業執照之申請棄置之不理

(C)不滿市政府通過酒醉駕車防制自治條例 (D)不滿房價持續飆升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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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答內容僅供參考,正確解答以考選部公告為準,台北保成祝您金榜題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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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四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類科:行政警察人員

科目:行政法概要

(B)

1

下列何者情況,人民得提起訴願作為救濟手段?

(A)不滿警察對其集會遊行進行錄影蒐證 (B)不滿行政機關對其營業執照之申請棄置之不理

(C)不滿市政府通過酒醉駕車防制自治條例 (D)不滿房價持續飆升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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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答內容僅供參考,正確解答以考選部公告為準,台北保成祝您金榜題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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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三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類科:行政警察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一、甲明知張三持以兜售之鑽戒係張三竊得之贓物,因該鑽戒價值甚高,雖張三以顯不相當之低價求售,甲仍無力以自有資金收購,乃情商乙各出資一半,兩人合資購買。乙親眼見到該鑽戒,知悉價值不斐,衡量張三開出之售價,雖預見係贓物,仍以縱使係贓物仍予購買之意思,與甲出資各半買受之。則甲、乙應負何刑責?(25分)

【擬答】:

(一)甲、乙合資購買鑽戒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49條第2項、刑法第28條之故買贓物罪之共同正犯。

1.構成要件該當性方面:

(1)首先,刑法上之贓物,乃指侵害財產法益犯罪所得之財物而言,必須先有他人犯財產上之罪,而後始有收受、搬運、寄藏、故買、牙保贓物行為之可言(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2855號判決參照)。本題中,張三持以兜售之鑽戒乃張三竊得之物,乃屬於贓物,自不待言。

(2)所謂「故買贓物」係指故意以有償行為而取得贓物,包括買賣、交易、代物清償等,而所謂「牙保贓物」,則是指居間介紹贓物之買賣交易,從中抽佣。本題中,甲雖情商乙向張三合資購買鑽戒,惟甲係因自有資金不足之故,而非介紹乙向張三購買俾從中抽佣。從而,依題旨,本例應和牙保贓物無涉,合先敘明。

在本題中,客觀上,甲、乙各出資一半,共同自張三買受該鑽戒。主觀上,甲明知張三持以兜售之鑽戒乃贓物,而仍出資買受之,故甲具有故買贓物之直接故意,自不待言。乙雖非明知該鑽戒係贓物,惟乙自行衡量張三開出之售價,雖預見其係贓物,仍以縱使係贓物仍予以購買之意思而出資買受,是以,亦足認乙在主觀上對其購買該贓物之犯罪行為,乃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而具有故買贓物之間接故意(未必故意)。

此外,由於甲、乙係各出資一半,共同向張三買受該鑽戒,故具有故買贓物之行為分擔與犯意聯絡。從而,甲、乙該當共同故買贓物罪之犯罪構成要件。

2.違法性方面:甲、乙均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

3.罪責方面:甲、乙均無任何阻卻罪責事由。

(二)結論:甲、乙成立刑法第349條第2項、刑法第28條之故買贓物罪之共同正犯。

二、甲於民國100年間參加某市市議員補選,並經登記為候選人,為求當選,夥同其未滿18歳之姪子乙,由乙先後陸續向選區內有投票權之友人A、B、C、D各交付每票新臺幣500元之買票錢,約他們於投票日將票投給甲,後經人檢舉而查獲,問甲、乙各應如何論處?(25分)

【擬答】:

(一)乙向A、B、C、D各交付新台幣500元之買票錢,成立刑法第144條之投票行賄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方面:

(1)投票行賄罪之成立,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要件,至於本罪之行為主體,依通說之見解,並不以候選人為限,候選人之親友、助選員等任何人均可為本罪之行為主體,合先敘明。

(2)客觀上,乙向擁有市議員補選投票權之A、B、C、D各交付新台幣500元之買票錢,並與渠等約定於投票日將票投給甲,此種行為已超過幫助之範疇,而屬於行賄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主觀上,依題旨,乙對於前開行賄A、B、C、D之行為有認識及意欲,具有投票行賄罪之直接故意。從而,構成要件該當。

2.違法性方面:乙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

3.罪責方面:乙未滿18歲,倘乙係未滿14歲之人,則乙之行賄行為依刑法第18條第1項阻卻罪責而不罰。若乙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則依同法第18條第2項,得減輕其刑。

4.罪數:有疑問者,在於乙向A、B、C、D各交付新台幣500元之行賄行為,應論以數個投票行賄罪併合處罰之,或以集合犯論以一個投票行賄罪?以上二者在實務上各有所採,有認為若各賄選行為在時間、空間上有獨立性時,則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227號判決參照),亦有認為應以集合犯論以一罪(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3064號判決參照)。茲以為,若僅向一個人或少數人行賄,實難滿足買票當選之目的,又參酌投票行賄罪之罪質,應屬已預設行為人可能會有反覆實施行賄行為之集合犯類型,故茲以為以集合犯論以一罪較為可採。

5.小結:乙向A、B、C、D各交付新台幣500元之買票錢,成立一個刑法第144條之投票行賄罪。

(二)甲構成投票行賄罪之「共謀共同正犯」。

1.乙成立一個刑法第144條之投票行賄罪,業如前述,另依題旨,甲僅有參與行賄之謀議,而未實行任何交付賄款之構成要件行為。依傳統學說見解,共同正犯之成立,數人間在客觀上應有共同之行為分擔,主觀上應有共同之行為決意(即犯意聯絡)。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09號解釋進一步指出:「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為共同正犯。」換言之,若數人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謀議,而僅由一部分人實行犯罪者,則客觀上未為任何犯罪行為之人,仍為共同正犯,此即「共謀共同正犯」。

2.本例中,甲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與乙謀議,而由乙向A、B、C、D交付賄款,又甲別無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從而甲成立投票行賄罪之「共謀共同正犯」。此外,若乙係未滿14歲之人時,則甲利用無責任能力之人加以行賄,則構成投票行賄罪之間接正犯。

(三)結論:

1.乙成立一個刑法第144條之投票行賄罪(惟若乙係未滿14歲之人時則不罰)。

2.甲成立投票行賄罪之共謀共同正犯(惟若乙係未滿14歲之人時,甲則成立投票行賄罪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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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四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類科:行政警察人員

科 目:刑法概要


一、甲、乙兩遊客分別乘坐A、B兩船夜遊日月潭,兩船在潭中相撞,甲、乙兩人分別落水,A船之船長丙見死不救;B船船長丁只救起甲而沒救起乙,致乙因而溺死,問丙、丁之罪責?(25分)

【擬答】:

(一)丙見死不救的行為,構成殺人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15條):

1.客觀上,丙放任乙死亡之風險擴大,顯屬不作為;其次,丙為A船船長,依照船員法第74條規定,於船舶碰撞時,船長在合理的範圍內有義務救助船員及旅客,不論該陷於危難者是否為自己船舶上之人,換言之,丙屬於「依照法令」而負有保證人地位之人,其對於乙之死亡具有救助義務。而丙之不作為與乙之死亡間具有擬制的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主觀上,「見死不救」至少具有殺人之間接故意。

2.丙無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二)丁沒有救起乙的行為,構成殺人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15條):

1.客觀上,丁為B船船長,依照上述船員法之規定,丁對於落水者具有保證人地位,而丁不作為之行為為與乙之死亡間具有擬制的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主觀上,丁放任乙溺斃,應有殺人故意。

2.於違法性所應探討者為,丁僅就起甲而為救起乙,其捨棄乙之不作為,得否依照「義務衝突」之法理而阻卻違法?

(1)義務衝突屬法無明文但學說上普遍所承認之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依照學說定義,義務衝突應具備下列要件:

I.有數個等價的作為義務同時存在;

II.數個作為義務間具有排斥關係,行為人只能履行其中一部份;

III.行為人已經盡其所能履行其所能履行的部分,且履行部分的法益並未輕於未履行的部分;

IV.造成此局面,並非可歸責於行為人所致。

(2)於本題,關鍵在於,丁沒有救起乙,是否係因救起甲之後可能因體力不堪負荷等因素而無法繼續救援?亦即是否符合第二要件?依提所示,丁似無不能繼續救援之情事,因此,難認為其符合上述之第二要件,亦即,依照當時情況,此二義務間並非衝突而只能履行一部份,因此,難認丁之行為得依照義務衝突阻卻違法。

3.丁亦無其他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三)丙、丁二人不成立共同正犯:

乙之死亡雖係因丙、丁二人之共同不作為所造成,然而,共同正犯之成立必須要具備「共同行為決意」(犯意聯絡)之要件,本題中,就當時情形,丙、丁二人顯然不可能有犯意聯絡,因此,此二人僅為「平行正犯」(同時犯),各自成立殺人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而不成立共同正犯。

二、甲、乙、丙三人聽說丁家中藏有寶物,欲往丁家行竊,相約三人中任何一人遇丁抵抗即出刀將丁制伏。某夜,甲、乙、丙同往丁家,不料丁剛好外出,而由丁之成年兒子戊在家看門,甲、乙、丙在客廳暗中摸索寶物,誤觸警鈴而驚醒戊起床與丙對打,戊因練過武術將丙之刀擊落並制伏丙,試問甲、乙、丙之罪責?(25分)

【擬答】:

(一)甲、乙、丙三人進入丁宅行竊的行為,構成第321條第2項之加重竊盜未遂罪之共同正犯(第321條第2項、第28條):

1.主觀上,此三人具有竊盜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依提所示其並未順利竊取財物,且依照實務見解,此三人業已「接近及物色財物」,顯屬本罪之著手,而其又符合本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第3款攜帶兇器、第3款結夥三人之加重。而此三人也具備共同行為決意(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要件,屬於共同正犯(第28條)。

2.甲乙丙無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二)甲乙丙成立加重強盜未遂罪之共同正犯(第330條、第321條、第28條):

1.依提所示,甲乙丙於事前已經約定遇到抵抗應出刀制服,因此,其犯意聯絡之範圍包含強盜,故本題並無共同正犯逾越之問題,何先敘明。

2.主觀上,此三人具有強盜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丙業已著手於強暴行為,屬本位之著手,也符合上述之加重竊盜罪要件(第330條準用第321條),而如前所述,此三人也具備共同正犯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要件,因此,甲乙雖未為強暴之行為,但依照共同正犯交互歸責之法理,仍無礙於此三人成立加重強盜未遂罪之共同正犯。

3..又,雖然丙揮刀所攻擊之人為戊,而非原先所計畫之丁,然而此屬於等價客體錯誤,依照法定符合說並不阻卻故意,因此,仍無礙於加重強盜未遂罪之成立。

4.甲乙丙無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三)丙與戊對打部分,因依題所示戊並未受傷,且傷害不罰未遂,因此無須討論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

(四)競合:

1.此種先犯竊盜,而後被事主發現而改行強暴脅迫之情形,學理上稱為「轉念強盜」,依照多數見解,由於(加重)竊盜罪與其後所為犯之(加重)強盜罪保護法益均屬相同,因此依照不罰前行為之法理,僅需論以其後所違犯之(加重)強盜罪即為已足。

2.因此,甲乙丙僅需論以加重強盜未遂罪之共同正犯(第330條、第321條、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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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別:四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類 科:消防警察人員

科 目: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

(C)

1.

依憲法第155條之規定,國家對下列何者應予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A)剛移至我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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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別:四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類 科:行政警察人員

科 目:法學緒論

(D)

1

下列何者不屬於成文法?

(A)中華民國憲法 (B)法律 (C)法規命令 (D)判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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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警察特考 作文如何準備】

公職國文考試作文占六十分,可以說是本科成績的關鍵,考生的程度落差極大,動輒相差數十分之遠。簡而言之,作文是個人思想結合語文的表達,因此要拿高分,不但得有想法還得行文流暢。所幸公職考試不是作家寫作,因為閱卷者不會細細品嘗考生的文字,而是在很短的時間內要判斷該名考生的程度,因此即便不是寫作好手,想要擁有基本分數〈三十分〉還是有方式可遵循練習。想要有基本分,得具備以下所有原則:

一、 篇幅夠長,起碼寫滿三頁考試稿紙。

二、 開頭用開門見山法,不要離題。

三、 必須有結論,且結尾不提出新的觀點,僅回應題目做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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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四等一般警察特考考試試題暨參考解答
行政警察人員 國 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法學緒論
刑法概要
行政法概要
※英文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
103年三等一般警察特考考試試題暨參考解答
行政警察人員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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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一般警察特考 保成警界金榜 再創輝煌戰役

102年一般警察特考 保成警界金榜 再創輝煌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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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2012.11.18 05:12 am

警察特考去年起實施雙軌分流制度,警校生錄取名額,遠多於一般學校畢業生。尤其今年四等考試,一般生到考人數是警校生的8倍,錄取人數卻少得多,比率太懸殊。考選部將和用人機關研商,開放更多警察名額給一般生。

考選部指出,不管警校或一般學校畢業生,想當警察,要先通過國家考試。去年起,限制警校生只能報考「警察特考」,非警校畢業生則只能報考「一般警察特考」。

但為了保障警校生的就業機會,減少「流浪警察」、「流浪消防員」,三等警察考試一般生與警校生需用名額比率,分別為14%和86%;四等考試一般生與警校生名額比率則為30%和70%,但實施3年應重新檢討分流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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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2012.10.15 02:54 am

一般警察特考三等外事警察,因為開缺少,加上要考外語考科,但報名人數比較少,錄取率相對較高,今年85人到考、錄取10人,錄取率約1成2。

相較於到分局、派出所等基層單位服務的行政警察,外事警察主要到比較大的分局或縣市警察局的外事單位服務,不用佩槍到外面巡邏、開單,也較無破案績效壓力,危險性相對比較低、也較輕鬆。

不過,外事警察的業務也不是很單純,以管理在台外國人為主要業務,包括外國人之入出境、居停留、非法工作之查處、涉外案件處理及收容、遣返等;同時負責各國使領館及重要機構的安全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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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限非警校畢業生報考的「一般警察特考」,開缺最多的行政警察,每年都有上萬人報考,錄取人數連續兩年女多於男,包括許多國內外碩士,無非看上菜鳥警察月入最多可到6、7萬元,比一般企業好很多。

考選部表示,警察人員考試去年起採雙軌任用制,警大、警專畢業生限報考「警察特考」,名額占多數;非警校生則限報考「一般警察特考」,名額比較少,競爭激烈,今年共1萬340人到考,只錄取682人,錄取率只約6.6%。

一般警察特考開缺名額最多的是行政警察類科,又分為三等和四等。三等限學士以上報考,今年只錄取9人,錄取率約4%,錄取後要到警大受訓兩年,分發當兩線一星警官,月入最多可到7萬元。

四等行政警察只限高中以上學歷,今年錄取382人,錄取率4.6%,要到警專受訓一年半,分發當一線三星基層員警,月入最多也有近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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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2012.10.09 02:55 am

經濟不景氣,看準菜鳥警察月入最多可到六、七萬元,愈來愈多高學歷女性考警察。限非警校畢業生報考的「一般警察特考」上周放榜,開缺最多的行政警察,錄取人數連續兩年女多於男,其中包括許多流浪教師及留美碩士,考女警夯到不行。

考選部表示,警察人員考試去年起採雙軌任用制,警大、警專畢業生限報考「警察特考」;非警校生則限報考「一般警察特考」。

去年一般警察特考一萬三千多人報名,只錄取三百零四人;今年開缺倍增,一萬四千多人報名,錄取六百八十二人,其中近四成是女性,包括十七個女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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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多福利好,容易準備,一般警察是您快速進入公職關鍵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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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2012.09.16 02:33 am

今年警察特考已放榜,警專畢業生報考的四等考試,錄取率9成3。因警察特考落榜而無法分發的「流浪警察」、「流浪消防員」已大大減少。

警察特考原本限制警專、警大等警校畢業生才能報考,但自2006年起,開放一般大專畢業生報考,立刻排擠到警校生的工作機會。以警專畢業生為例,原本報考四等警察特考的錄取率有9成多,但開放非警校生報考後,警專生的錄取率降到7成多,且逐年降低。

警專、警大招生簡章規定,畢業後要通過警察特考,才能分發就職,若畢業3年內無法通過特考,不但要賠就學時的公費(警專生約40萬元、警大生80萬元),男生還要補服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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