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07-27
- 中國時報
- 【王己由、郭良傑/台北報導】
司法院研擬中的「人民觀審制度試行條例」草案,未來凡是年滿廿三歲、高中程度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沒有不能擔任的消極資格和事由,經法官、檢察官和被告律師共同遴選通過,就可擔任觀審員,坐在法檯上和一審法官一起審判案件。
至於被遴選為觀審員,根據司法院目前的規畫,每日可領三千元,但這項金額的決定尚需經過立法院的同意。
司法院「全民司法改革策進會」,昨日認可人民觀審制度後,刑事廳將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共同討論研擬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
根據目前初步的構想,未來適用觀審的案件,只限於一審地方法院,凡是年滿廿三歲以上,有高中職畢業以上學歷或同等學力的中華民國國民,都有資格擔任,一旦遇到須實施觀審的刑案,就會從符合資格的名冊中隨機抽取,然後寄發通知詢問是否願意擔任觀審員。
司法院官員指出,人民觀審參與審判,好比「人民當法官」。觀審員名冊來源,可能會請中選會協助或地方政府提供國民戶籍資料,從資料中隨機抽選一定數量的民眾製作當年度的觀審員預定候選人名冊,被抽中又有意願擔任觀審員的民眾,還須經訴訟兩造的檢察官、被告律師各提出一定名額的名單,再由法官和檢辯三方共同討論遴選,一致同意者就可擔任。
不過,符合擔任觀審員的國民,若有受禁治宣告、假釋中受刑人,或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軍人、警察、強烈政黨傾向者不能擔任。
若和訴訟當事人具有親屬、雇傭、故舊恩怨等關係,以及身為被害人、被告或其親屬等也不能擔任觀審員。關於明確排除條件,將會在未來的草案中具體規範。
新聞來源:100.07.27中時電子報
◎ 觀審制司院通過 人民也能當法官
「人民也可以當法官!」為讓人民參與審判,與法官一起審理重大案件,研議多時的「人民觀審制度」研議案,昨天正式獲得司法院「司法改革策進會」通過,為推動人民觀審制踏出第一步;這項針對國情量身打造的新法制,若能在明年順利完成立法,將選擇士林、嘉義地院試行三年。
未來有機會參與審判的觀審員,可以與法官一同坐在法官席上,全程參與案件的證據調查、辯論及評議,可以詰問證人及被告,和法官討論案情,分享心得,對案件表達意見;但為不影響憲法所規定的法官審判獨立,避免違憲爭議,案件有罪、無罪,仍將交由專業的法官來決定,觀審員不必承擔作決定的責任。但法官在判決時,必須考量多數觀審員的意見,若是不採納觀審員的意見,必須在判決書中說明理由。
透過人民觀審制的實施,有機會擔任觀審員的民眾,不但能直接參與殺人、擄人勒贖、強盜殺人、製造第一級毒品等最重本刑死刑、無期徒刑等重案的審理,還可以對有罪無罪、法律適用及量刑表達意見。
未來實施觀審的審判庭,將由三位法官與五位觀審員組成,觀審員必須遵守審判長的審判指揮;觀審員的資格必須年滿廿三歲、高中以上學歷的我國國民,依司法院規畫,觀審員每日可以領出席費三千元及旅費。
「人民觀審制度」研議案昨天通過後,司法院將從八月起開始起草「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預計在今年十二月底前完成草案修法,明年初送行政院會銜,明年五月送立法院進行立法審議,若順利完成立法,明年即可試行。
昨天在司法改革策進會的最後審查中,出席委員中,包括法務部長曾勇夫及檢察總長黃世銘,都對這項政策的推動表示肯定。曾勇夫表示,讓人民參審是世界的潮流,法務部會全力支持。
黃世銘也表示,觀審制可以讓司法耳目一新,落實司法為民的目標。
多位外聘委員也肯定司法院勇敢地踏出推動人民觀審制的第一步,也希望藉由這項新制,來提昇人民對司法的理解與信賴。
新聞來源:100.07.27中時電子報
◎ 台灣司法設計vs.各國他山之石 法官不採觀審員意見 須說明理由
- 2011-07-27
- 中國時報 【郭良傑、王己由/台北報導】
司法院經過廿五年,再次對人民參與審判,踏出立法的第一步。相較於施行數百年的英美陪審制、一百多年的德國參審制,我國的人民觀審制,確實是晚了許多。但司法院強調,人民參與審判是世界潮流,我國起步雖慢,但在參考各國制度後,設計出一套最符合我國國情的制度。
英國的陪審制源起英國大憲章,美國憲法也在一七八八年明文保障刑事陪審制度,這個制度一直實施到今天。英美的陪審制採審判分離,由十二位陪審員負責事實認定,決定有罪無罪後,由法官決定法律適用及量刑。
至於德國的參審制,參審員都是由政黨所推薦。參審員不穿法袍,坐在法官身旁一起審判被告,均有權進行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量刑。但因參審員只有二人,面對三位法官,即使有權參與表決,被認為只是陪襯。
日本在實施十五年的陪審團制度後,從二○○九年起,施行「裁判員制度」,則是參審的化身,合議庭由三位法官及六位國民裁判員組成。由於日本國民的守法傳統,裁判員在審判中幾乎都聽法官指揮,幾乎百分之九十九都依法官意思判決。
至於韓國在二○○八年起施行「國民參與審判」,是陪審制的變形,但陪審員沒有決定權,陪審員必須全程到庭,法官卻不需受陪審員的拘束,而原本不出庭的檢察官,卻因國民參審,也必須全程出庭。
澳洲的制度規畫也和韓國相似,人民只參與審判,但沒有權利參與表決及表達意見。
至於我國目前研擬中的人民觀審制,卻不同於韓國、澳洲,五名觀審員在審判中,可以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量刑陳述意見,觀審員的決議供法官參考,再由法官另行評議,以決定是否採納觀審員的多數意見,若不採用,法官必須在判決書中說明理由。
新聞來源:100.07.27中時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