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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今(22)日召開第11屆第250次會議,通過考選部研提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4、5、6條修正草案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103年開始,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將同時舉行,並採同一試題,另自104年起,律師考試第二試增加4科選1科之選試科目。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表示,101年7月5日考試院第11屆第195次會議決議通過林雅鋒等18位考試委員聯名提案,建議律師考試第二試增加選試科目設計,以甄拔多元法律專才;另考量自100年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均實施新制,經檢視本二項考試第一試應考人,其重複報考及錄取人數皆超過五成以上,為減輕應考人負擔;以及因應法官審理案件及律師處理受委任事件等實務運作之需要,經2次函詢產官學界意見,並邀集產官學界代表召開3次專案會議研商獲致共識,案經陳報考試院召開2次全院審查會完成審查。本次審議通過之二項考試規則,主要修正重點為:
一、自103年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將同時舉行,採用同一試題,應考人兼具本二項考試第一試應考資格者,如同時報考本二項考試且達到各該考試第一試錄取標準,得分別應各該考試第二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