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大埔阿嬤自殺,土地開發與徵收的正當性問題就開始浮現,並於101年1月立法院在國民黨人數優勢之下通過了現行的土地徵收條例,對於該次修法當時民間與學界出現了不少的批評聲浪。然而時間經過了三年,歷經了華光社區、台南鐵路地下化東移案,一直到最近又鬧出一條人民的大埔張藥房案,苗栗大埔再度登上了各大新聞媒體的頭版頭條。按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明文保障人民財產權,然而雖然按憲法第23條[1],在增進公共利益時可以用法律限制人民的財產權,但是公共利益與特定人民的財產權並非是完全處於對立的狀態,如何衡量這之間的利益大小,以及解決所謂的不當開發蠻橫徵收的問題成為最近當紅的社會議題之一。本文將先從大法官解釋出發,為大家整理與土地徵收或是公共利益與人民財產權衝突有關的大法官解釋,在為大家介紹一些學者的見解。

壹、 相關大法官解釋

一、 特別犧牲

(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36號

在本號解釋中大法官首度對於因公共利益而受限的私人財產提出了「特別犧牲」。在解釋理由書中表示「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設取得期限之規定,乃在維護都市計畫之整體性,而都市計畫之實施,則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並無牴觸。…雖同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條之一等條文設有加成補償、許為臨時建築使用及免稅等補救規定,然非分就保留時間之久暫等情況,對權利受有個別損害,而形成特別犧牲(Sonderopfer)者,予以不同程度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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