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晚報╱記者陳雅芃/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賴文莉條款」、刑法185條之3修正案,加重酒駕者罰責,未來酒後駕車最高可處2年有期徒刑,併科20萬元罰金;酒駕致人於死者,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最高可處五年以下徒刑。

新北市女消防員賴文莉日前執勤時,被酒駕者撞成重傷截肢,但酒駕肇事者卻獲交保,引發外界質疑酒駕刑責太輕。立法院包括謝國樑等多名立委提案修法,提高酒駕刑責。

按原刑法相關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等導致不能安全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為使法官在裁判具體個案上,更具量刑彈性並符合罪刑相當性原則,立法院今天通過把刑度提高至2年以下,罰金上限則提高為20萬元。

另外,參考國外對於酒駕肇事致人傷亡的相關法規,立法院今天通過增訂酒駕致人於死者,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謝國樑說,為有效遏止酒醉駕車行為,立法院在96年通過刑法185條之3修正案,提高罰金至15萬元。不過警政署資料顯示,修法後遭取締件數雖然降低,但移送法辦件數卻不增反減,可見只加重罰金無法產生遏止效果。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趙麗雲說,這次大幅提高酒駕肇事者罰則,用意是要產生警惕作用,希望社會上不再有喝酒駕車者,杜絕公共危險的發生。

2011/11/08 聯合晚報


◎ 立院三讀 酒駕刑責提高至2年有期徒刑

立法院今天(8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酒駕刑責由原本的1年,提高至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若因酒駕致人於死者,則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北市一位賴姓女消防員日前因被酒駕者撞傷、因而截肢,酒駕者卻獲交保處分,外界質疑酒駕刑度太輕,應予以調高。
  立法院8日三讀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案,將酒後駕駛人原可判處1年以下徒刑,提高為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修正條文新增,酒駕致人於死者,將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者則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民黨立委趙麗雲表示,酒駕刑度提高後,期望能有效遏阻酒後駕車案例,降低公共危險發生機率。她說:『(原音)就是你只要酒駕、沒有安全駕駛,就可以處 2年徒刑、罰20萬元,而且新的規定就是,如果致人於死就是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致人重傷也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這次的修法是大幅提高了這一次的罰則,希望不再有人喝酒後駕車,能夠真的不要造成公共危險。』
  趙麗雲也說,過去修法過程中,的確有部分法律專家認為刑法修正內容不符合比例原則,刑度稍微過重;但經過賴姓女消防員令人痛心的案例之後,就沒有出現反對聲浪,讓修正案可以順利在立法院三讀。

新聞來源:100.11.08中央廣播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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