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6月26日法院團報 全員大集合!揪團報名最有利!!

 

司法院大法官上午針對「狗仔跟拍」釋憲案召開憲法法庭,邀集聲請人蘋果日報記者及其訴訟代理人林明昕及劉靜怡教授及律師尤伯祥,與社會秩序維護法主管機關的內政部代表內政部參事劉文仕及其訴訟代理人蔡震榮、陳清秀教授行及律師尤英夫言詞辯論,雙方互有攻防。

蘋果日報方認為,禁止人民跟追他人,而用社維法處罰已經違憲,也限制新聞記者的採訪自由,強調跟追只是採訪的開端,對媒體動輒加以制裁,欠缺司法程序的保護。但內政部參事劉文仕則舉黛安娜王妃遭狗仔跟拍車禍身亡的例子,認為在新聞自由的前提下,維護社會善良風俗處罰有其必要。

大法官2個月內作成解釋

 

本案是憲法法庭成立以來,首件以個人名義聲請而召開的憲法法庭大辯論,由於攸關新聞採訪自由,與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受到各界矚目,司法院為此首度開放網路直播開庭情況,大法官將在今天辯論結束後2個月內作成解釋。

上午的憲法法庭先由聲請人一方的蘋果日報訴訟代理人先行陳述聲請要旨,聲請當事人的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雖有出席,但在開庭前,只比出勝利的手勢供電子媒體拍照,並未發言,之後再由社維法主管機關的內政部參事劉文仕,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陳述。

全案至中午,在司法院選任的李念祖、石世豪及翁秀琪等三 位教授,以鑑定人身分說明後,憲法法庭暫時休庭,待下午再進行交互辯論,因此上午的審理階段,尚只是各陳己見,未見言詞交鋒的火花,全案訂下午5時左右結束。 

警方、教授、研究生旁聽

 

當初裁罰蘋果日報記者的警政機關對此也相當關注,由警政署副署長林國棟以幕僚及相關人員的身分,帶隊進場旁聽,蘋果日報則有法務經理葉錫波,及台大、世新的教授和台大研究生到場。

本案發生於97年7月19、25日,蘋果日報的記者王煒博,二 度跟蹤神通集團董事長苗豐強的長子苗華斌,苗不勝其擾,委託律師寄出存證信函勸阻。同年9月7日蘋果繼續整天跟蹤苗華斌,以及他的名模女友孫正華,苗華斌受不了跟拍,向轄區的台北市警中山分局報案,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的規定,對王煒博開罰1500 元。王不服,向法院聲明異議,被法官駁回確定,因此聲請釋憲。

【2011/06/16 聯合晚報】


◎ 隱私vs.公益 狗仔跟拍侵犯隱私嗎?

聯合晚報╱記者邱瓊平、郭玫君、楊美玲/台北報導】

2011.06.15 02:54 pm

隱私vs.公益 先釐清關聯

大法官明天召開狗仔跟監釋憲庭,媒體採訪權與隱私權如何衡量引發各界討論,有傳播學者認為,法院裁罰記者跟拍公眾人物,即使罰款金額不高,卻已殘害新聞自由;而記者雖擁有自由採訪權,也不能太迫近採訪對象,雙方都要適度尊重。也有學者認為,台灣缺乏面對新聞媒體的訓練和素養,造成許多人變成公眾人物後,不知如何應對。

消基會前董事長謝天仁指出,以本案為例,應先檢討釐清個人隱私與公共利益的關聯,若記者於苗華斌和孫正華在星期日進行休憩行為時,仍尾隨採訪,並以相機拍攝他人日常生活,似乎有點不合理,已侵犯兩人在假日外出休憩與個人隱私。

謝天仁強調,不能因為是公眾人物就可以放肆跟拍,仍應有所限制與規範,應給予公眾人物適當的生活空間。

援引社維法 學者認不當

中正大學傳播系主任羅世宏指出,對於有記者因跟拍公眾人物遭台北地院及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1500元,羅世宏認為是不當權力行使,因為此法的立意是避免不必要的騷擾,並不是限縮新聞自由,儘管罰款金額不高,卻已殘害新聞自由,造成負面效應,恐會使新聞自由走上回頭路。

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管中祥認為,以社會秩序維護法作為判決依據,影響層面太廣,限縮了新聞自由,讓人質疑法條的適用性,尤其媒體職責是在監督有權者,若運用這個法律力量介入,恐影響有權者被監督的機會。

台師大大眾傳播所教授胡幼偉則認為,狗仔也是採訪技巧的一種,卻是最破壞記者與採訪對象關係的採訪方式,長久下來會增加工作上的困難,對媒體也是不利的。他也指出,台灣教育缺乏面對媒體的素養與訓練,其實公眾人物不必對媒體存有畏懼、逃避和厭惡的心態。此案也凸顯新聞工作者和公眾人物,都還有功課要學習。

【2011/06/15 聯合晚報】


憲法法庭 立委盼理出新聞自由、個人隱私界線

司法院今天(16日)召開憲法法庭,出席兩造針對新聞自由與隱私權展開辯論。身為公眾人物的立委多表示肯定,認為透過憲法法庭做出的解釋,能進一步保障民眾權利,也可以釐清新聞自由和個人隱私的界線。

  司法院16日召開憲法法庭,聲請人與內政部在法庭上針對新聞自由和隱私權展開激烈辯論。
  同樣身為公眾人物的立委指出,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之間的分寸該如何拿捏,一直是非常值得探討的問題,透過憲法的解釋,應該可以取得平衡。民進黨立委葉宜津說:『(原音)這個都是憲法保障的,媒體自由、隱私自由、個資自由、行動自由,但是這兩個之間怎麼樣取得平衡,也應該好好討論一下,看看能不能有一點共識。稍微有一點界線,這樣比較好,要不然也真的是一個亂象。』
  國民黨立委邱毅也認為,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都是台灣重視的核心價值,他希望憲法法庭能釐清界線。邱毅說:『(原音)我想今天憲法法庭讓我們理一個社會的界線吧,因為這條紅線,說實話到現在為止,大家還沒有拿捏地非常清楚。讓憲法法庭把這條紅線給釐清出來,其實是有好處的。』
  國民黨立院黨團書記長謝國樑則表示,媒體為滿足社會知的權利,有權採訪新聞;但受訪者也有維護隱私的自由,無論結果如何,他都尊重憲法法庭的解釋。

新聞來源:中央廣播電台。


《蘋果》採訪竟受罰 釋憲護全民知的權利

憲法法庭今開庭 首度網路直播

2011年 06月16日

【綜合報導】名模孫正華與神通集團小開苗華斌3年前傳出結婚喜訊,《蘋果》記者多次在公開場合等待採訪,苗不滿報警,警方竟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開罰1500元,記者不服聲請釋憲,大法官今將召開憲法法庭,辯論此規定是否違憲,結果不僅牽動新聞自由與公眾人物隱私權的紅線,也將決定是否剝奪民眾部分知的權利。

《蘋果日報》昨發新聞稿抨擊《社維法》這項規定違憲,認為「把記者採訪行為界定為『跟追』,嚴重限縮記者執行業務的方式及空間,進而影響大眾知的權利。」而今將代表內政部出庭跟《蘋果》記者論戰的內政部參事劉文仕則說:「今天在法庭上辯論就知道!」一名非屬《蘋果》的吳姓資深記者痛批:「那還要記者幹嘛!台灣乾脆回到一言堂社會,任由權貴說一套做一套算了!」

罰單戕害新聞自由

官司起因3年前,孫正華與苗華斌傳出結婚喜訊,《蘋果》娛樂記者王煒博先後在美容院門外、苗家門口與飯店門外等待採訪,引起苗不滿報警檢舉,北市警中山分局警員受理後,認為苗過去曾向《蘋果》寄存證信函勸阻,於是依《社維法》「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開罰記者1500元,這也是該法條首度開鍘,且一開鍘就挑戰新聞自由。
王煒博向台北地院異議被駁回定讞後,《蘋果》認為這張1500元罰單戕害新聞自由,改以《社維法》法條內容定義不清,且侵害記者受《憲法》保障的工作權及採訪自由,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今年4月獲大法官支持,決定在今天開憲法法庭辯論。
相較於憲法法庭過去7次開庭,都在審理政府機關彼此間的爭議,這次首度有民眾以個人名義站上憲法法庭,也是大法官首度探討新聞自由,更是大法官徐璧湖、許玉秀、林子儀與許宗力卸任前的代表作。

「跟追」報導屢揭弊

事實上,《蘋果》去年9月才以跟拍方式報導《踢爆 火鍋店賣假羊肉》新聞,獲消保會頒發消費者權益報導優勝獎,《聯合報》去年也直擊欠稅大戶孫道存帶嫩妻血拼,孫後來因而繳回3億元欠稅。《蘋果》還曾跟拍報導《扁嫂秘書 蹧蹋國軍》,揭發扁家羅太太霸佔公務車。
針對憲法法庭將開議定奪爭議,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昨認為:「怎麼能賦予警察使用未經司法審判的《社維法》,處理這種攸關新聞自由的重大議題,無法接受!」

各國未曾定罪狗仔

台灣記者協會會長林朝億也說,該法立法意旨在保護弱勢者或婦女人身安全,現在卻保護公眾人物。」律師羅明通說:「公眾人物可期待的隱私權比一般民眾低很多,記者採訪理該受《憲法》保護。就算是狗仔隊,至今在國際上從沒被認定是犯罪。」
《自由時報》發言人蘇宇暉昨表示:「跟拍是一種新聞採訪方式,但某類型的新聞仍須當事人說法才能平衡,《自由》不認同受訪者拒訪就不能追逐受訪者的說法。」聯合報系發言人項國寧說,此案將開庭,「為給大法官空間,不便評論。」《中時》執行副總編張景為沒接電話,不知其看法。
民眾侯先生批評:「隱私權已有妨害祕密罪可處罰,而且記者只是跟著,沒用暴力的話,不用另外多一條限制吧!」司法院祕書長林錦芳說:「大法官希望能在採訪自由與隱私權保障,畫出一條界線,且將首度開放線上直播,民眾上司法院網頁即可全程旁聽。」

8:50起 憲法法庭網路直播

http://www.judicial.gov.tw

《蘋果》主張違憲理由

●《社維法》:無正當理由
《蘋果》:記者王煒博在公開場合採訪當事人,本來就合法且具正當理由,警員卻認定違反《社維法》裁罰,扼殺《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且一般人根本無從知道何謂「正當理由」。而該規定要保護的究竟是當事人的人身安全、隱私或其他利益,模糊不明。
●《社維法》:跟追他人
《蘋果》:法條沒說明何謂跟追?究竟距離多近、持續多久叫做跟追?
●《社維法》:經勸阻不聽者
《蘋果》:法條沒說明須經何人、以何種方式勸阻,以及要勸阻多少次?
註:《蘋果》訴狀全文,今天9:20後可上http://www.appledaily.com查看。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憲法法庭 開庭案例

2005/07/27、28
全民按捺指紋換發身分證釋憲案
※違憲
2004/10/14、27、29
《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釋憲案
※違憲
2000/12/21
核四停建釋憲案
※未直接指明是否違憲
1997/12/05
《集會遊行法》釋憲案
※違憲
1996/10/16、11/01
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長釋憲案
※未直接宣告違憲
1995/10/19、11/02
檢察官定位與賦予羈押權釋憲案
※違憲
1993/12/23
政府賒借款是否列公債釋憲案
※未涉及違憲與否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報你知
憲法法庭

司法院祕書長林錦芳表示,憲法法庭是由 15位大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原則上由司法院長擔任審判長,且僅審理政黨違憲是否須宣告解散、定讞判決適用的法律有無牴觸《憲法》等案件,若認定牴觸《憲法》,就宣告違憲。而訴訟雙方,一邊是聲請解釋的機關或個人,另一邊則是和釋憲案相關的政府機關。特別的是,大法官會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出庭,提供意見作參考。

arrow
arrow

    保成補習班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