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30 上午 12:00

標題
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規則第六條附表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表頭欄部分)」修正草案

內容
主旨: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規則第六條附表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 (表頭欄部分)」修正草案,請社會各界於預告期間,惠示  卓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擬訂機關:考選部。
        二、擬訂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
        三、旨揭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對照表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考選法規之「法規草案公告」網頁。
        四、任何人得於102年4月5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本部特種考試司(地址: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電子郵件:000437@mail.moex.gov.tw)表示意見。

相關檔案
第六條附表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表頭欄部分)修正草案對照表

新聞來源:102.03.30考選部

第六條附表二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表頭欄部分)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壹、本表三等考試各組別專業科目三、外國文,視任用需要選擇舉行,並依不同語文分定錄取名額,於考試時公告之。
貳、各等組別普通科目:
一﹑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
◎㈠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作文占百分之六十,公文、測驗各占百分之二十,考試時間為二小時。
※㈡綜合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各占百分之二十,英文占百分之四十,考試時間為一小時。
二﹑五等考試:
※㈠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一小時。
※㈡公民與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占分比重為公民占百分之七十、英文占百分之三十,考試時間為一小時。
參、各等組別專業科目:
一、三等考試: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為各占百分之五十;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二小時。
二、四等考試: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一小時;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一小時三十分。
三、五等考試: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一小時。

壹、本表三等考試各組別專業科目三、外國文,視任用需要選擇舉行,並依不同語文分定錄取名額,於考試時公告之。
貳、各等組別普通科目:
一﹑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
◎㈠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作文占百分之六十,公文、測驗各占百分之二十,考試時間為二小時。
※㈡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百分之三十,英文占百分之四十,考試時間為一小時。
二﹑五等考試:
※㈠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一小時。
※㈡公民與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占分比重為公民占百分之七十、英文占百分之三十,考試時間為一小時。
參、各等組別專業科目:
一、三等考試: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為各占百分之五十;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二小時。
二、四等考試: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一小時;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一小時三十分。
三、五等考試: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一小時。

依一0一年十月十一日考試院第十一屆第二0八次會議臨時報告,為因應兩岸互動交流頻繁,對涉及大陸事務相關人員之考試取才,如國安特考,建議將「兩岸關係」納入其普通科目應試,爰配合將「兩岸關係」納入本項考試三等、四等考試普通科目列考範圍,並修正普通科目名稱。至五等考試部分,所適用之「公民」科目命題大綱已列有「兩岸關係」,爰維持現行科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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