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第五條附表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表頭欄及第一試部分)」修正草案
主旨: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第五條附表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表頭欄及第一試部分)」修正草案,請社會各界於預告期間,惠示 卓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擬訂機關:考選部。
二:擬訂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
三:旨揭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對照表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ex.gov.tw)考選法規之「法規草案公告」網頁。
四:任何人得於102年3月28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本部特種考試司(地址: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電子郵件:000437@mail.moex.gov.tw)表示意見。
相關檔案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第五條附表二應試科目表修正草案預告表
第五條附表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表頭欄及第一試部分)修正草案對照表
新聞來源:102.03.23 考選部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表頭欄及第一試部分)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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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表三等考試調查工作組專業科目六、外國文,視任用需要選擇舉行,並依不同語文分定錄取名額,於考試時公告之。 |
壹、本表三等考試調查工作組專業科目六、外國文,視任用需要選擇舉行,並依不同語文分定錄取名額,於考試時公告之。 |
一、依一0一年十月十一日考試院第十一屆第二0八次會議臨時報告,為因應兩岸互動交流頻繁,對涉及大陸事務相關人員之考試取才,如執行兩岸犯罪偵查之調查特考,建議將「兩岸關係」納入其普通科目應試,爰配合將「兩岸關係」納入本項考試三等、四等考試普通科目列考範圍,並修正普通科目名稱。至五等考試部分,所適用之「公民」科目命題大綱已列有「兩岸關係」,爰維持現行科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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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 |
試別 |
職組 |
職系 |
組別 |
應試科目 |
職組 |
職系 |
組別 |
應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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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 |
第一試 |
安全 |
安全保防 |
調 |
三、社會學 |
安全 |
安全保防 |
調 |
三、社會學 |
|
三等考試 |
第一試 |
安全 |
安全保防 |
法律實務組 |
三、刑法 |
安全 |
安全保防 |
法律實務組 |
三、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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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實務組 |
三、經濟學 |
財經實務組 |
三、經濟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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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鑑識組 |
三、生物化學 |
化學鑑識組 |
三、生物化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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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鑑識組 |
三、生物化學 |
醫學鑑識組 |
三、生物化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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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科學組 |
三、電子學與電路學 |
電子科學組 |
三、電子電路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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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科學組 |
三、系統分析與設計 |
資訊科學組 |
三、系統分析與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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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組 |
三、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
營繕工程組 |
三、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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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考試 |
第一試 |
安全 |
安全保防 |
調 |
三、社會學概要 |
安全 |
安全保防 |
調 |
三、社會學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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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組 |
三、刑法概要 |
法律實務組 |
三、刑法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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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考試 |
第一試 |
安全 |
安全保防 |
財經實務組 |
三、經濟學概要 |
安全 |
安全保防 |
財經實務組 |
三、經濟學概要 |
|
化學鑑識組 |
三、生物化學概要 |
化學鑑識組 |
三、生物化學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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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鑑識組 |
三、生物化學概要 |
醫學鑑識組 |
三、生物化學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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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科學組 |
三、電子學與電路學概要 |
電子科學組 |
三、電子電路學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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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科學組 |
三、系統分析與設計概要 |
資訊科學組 |
三、系統分析與設計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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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組 |
三、結構分析概要 |
營繕工程組 |
三、結構分析與設計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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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考試 |
第一試 |
安全 |
安全保防 |
調查工作組 |
※三、政治學大意 |
安全 |
安全保防 |
調查工作組 |
※三、政治學大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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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實務組 |
※三、會計學大意 |
財經實務組 |
※三、會計學大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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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科學組 |
※三、基本電學大意 |
電子科學組 |
※三、基本電學大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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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科學組 |
※三、計算機大意 |
資訊科學組 |
※三、計算機大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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