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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勞工行政、教育行政、技職教育行政、體育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僑務行政(選試德文)、僑務行政(選試法文)
科目:行政法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行政機關執行職權時,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試述:
(一)為何得請求協助?(7分)
(二)在何種情況下得要求協助?(9分)
(三)被請求機關為何拒絕?如何拒絕?(9分)
【擬答】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得請求他機關協助之,此稱為「職務協助」,以下分就職務協助之意義、法理依據、得請求協助與拒絕協助之情形分述如後:
(一)職務協助之意義與法理依據:
1.所謂職務協助,係指一機關在不逾越自身權限範圍之前提下為他機關處理事務。此因為不涉及權限之變更,是與權限之變更,有所不同。
2.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此即職務協助之明文依據。考其立法意旨,應係在使行政機關為達成任務,得請求另一機關給予必要之協助,共同發揮機能,達到互助、提升效率、便利事務之推動。換言之,基於「行政一體」之特性,本法特為職務協助之明文規定。
3.此外,行政協助乃不相隸屬機關間之協助,目的在發揮其「填補漏洞」之功能。惟下級機關間請求上級機關協助,解釋上仍得以行政協助視之。又行政協助乃被請求機關正常任務領域外之臨時性與例外性行為,故協助行為內容如自始即落於被請求機關之法定任務範圍內,即非行政協助。
4.最後,行政協助乃被請求機關為支援請求機關執行任務所提供之輔助性行為,如協助調查事實、提供資訊、准許閱覽卷宗等,僅能就請求機關因故無法自行執行之部分為之,若竟為請求機關「全部包辦」,即非屬行政協助,而係權限之變更,惟有透過權限之委任或委託始有可能。
(二)得要求職務協助之情形:
1.本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1)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2)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3)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4)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5)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6)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故於有上開情事時,行政機關即得請求職務協助。
(三)被請求機關拒絕職務協助之情形:
被請求機關拒絕職務協助之情形,尚可分為「應」拒絕提供職務協助以及「得」拒絕提供職務協助二種情形:
1.「應」拒絕提供職務協助之情形:
有時基於管轄權以及法定職務順利遂行之考量,被請求之機關有特定情形時,即「應」為拒絕協助,本法第19條第4項訂有明文。該條規定:「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2.「得」拒絕提供職務協助之情形:
此外,被請求機關如果認為有上開「應」拒絕以外之情形而有正當理由時,亦「得」為拒絕協助。此即本法第19條第5項規定:「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3.又恐有被請求機關隨意拒絕而與請求機關間發生爭議之情形,本法第19條第6項特別規定:「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明訂爭議發生之解決之道,併此敘明。
二、針對交通裁決之罰鍰事件,當事人如何提起行政訴訟?
(一)提起訴訟之種類為何?(10分)
(二)管轄法院為何?(5分)
(三)提起訴訟之期間為何?(5分)
(四)審理之原則為何?(5分)
【擬答】
茲針對交通裁決之罰鍰事件,相對人應提起之訴訟種類、管轄法院、起訴期間以及訴訟審理之原則等,依次說明如下:
(一)當事人若對交通裁決之罰鍰事件不服者,應分別情形提起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理由如下:
1.按所謂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訂有明文。因此一行為若為行政處分,則須具備公權力之行為、行政機關之行為、法效性、外部性、個別性及單方性等六個要素。
2.交通裁決事件所課處之罰鍰,乃警察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此一行政機關方得適用之特別法所為,且對外對特定人民造成財產權剝奪之效果,又該行為之效力屬一次完結並非反覆發生,罰鍰之金額等內容亦為行政機關片面所形成,符合前開六項要素,因此為行政處分無疑。
3.復按人民若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又人民若具有確認利益者,亦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或當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之可能或處分已消滅時,人民欲確認其為違法者,亦得提起確認訴訟,行政訴訟法(下稱本法)第4條第1項及第6條第1項訂有明文。因此若欲針對交通裁決事件之罰鍰爭訟者,則須分別情形提起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本法第237-1第1項第1款亦有相同規定:「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4.欲提起撤銷訴訟者,免除訴願先行程序:
雖依本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撤銷訴訟須先提起訴願,惟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本法第237-3條第1項參照)。此乃因此類事件之金額通常不高,且事件性質需求較為迅速之程序解決,故為求程序經濟起見,免除訴願前置之要求,允許直接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之。故若欲提起撤銷交通裁決事件罰鍰之訴者,即不須先經訴願程序。
5.惟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者,仍需踐行行政程序先行:
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本法第6條第2項訂有明文。換言之,雖提起確認訴訟本即無訴願前置之要求,惟若請求確認者係交通裁決事件罰鍰之無效,則仍需依行政程序法第113條第2項之規定,向行政機關請求確認之。
6.最後,針對交通裁決事件之罰鍰事件,若係合併請求返還與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者,亦得依本法第237-1條第1項第2款,合併提起給付訴訟,惟若所合併者,係針對交通裁決事件以外之訴訟者,則仍應視其事件之性質,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本第327-1第2項參照),併此敘明。
(二)管轄法院
按本法第237-2之規定:「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一般稱為「以被就原」原則,據此規定,若當事人欲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者,得由其住所第、居所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進行管轄,此非專屬管轄之規定,亦即上開法院均有管轄權,當事人得則一起訴。
(三)起訴期間
復按本法第237-3第2項之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故若當事人欲提起撤銷訴訟者,即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為之,且該期間為不變期間,原則上不得為延長或縮短之。而若當事人所欲提起者為確認訴訟者,行政訴訟法則並無起訴期間之限制。
(四)訴訟審理之原則
又關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審理原則,本法第237-7條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換言之,因交通裁決事件通常罰金不高,為避免增加當事人程序上之不便與不利益,故得不經言詞辯論審理之。此外,針對程序誤用以及移送案件之處理,本法第256-1條及第237-6、237-9條條亦有處理與準用之規定,並且於本法第237-4條訂有重新審查之程序,此皆為交通裁決事件之審理程序與原則,一併敘明之。
乙、測驗題部分:(50分)
(C) |
1. |
稅捐稽徵法制定於民國65年10月,土地稅法則是民國66年7月,兩者規範內容競合時應適用後者,係依下列何一原則? |
(B) |
2. |
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提出有關層級化法律保留之見解。請問下列何者非該號解釋所提出之內涵? (B)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規定者,其授 權應符合具體明確原則 (C)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 (D)給付行政措施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較寬鬆,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 |
(D) |
3. |
下列何者爭議,得提起行政訴訟? (B)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當選無效訴訟 (C)地方自治團體立法機關內部自律決議 (D)不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為之交通裁決 |
(B) |
4. |
下列關於行政罰法之裁罰性不利處分的敘述,何者錯誤? (B)醫師法第8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得廢止其執業執照,亦屬行政罰 (C)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追繳投標廠商押標金,性質上應屬管制性不利處分,並非裁罰性不利處分 (D)關於擅自建造建築物者,除處以罰鍰外,依建築法規定,尚可勒令停工或強制拆除,並非裁罰性不利處分 |
(D) |
5. |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終結之情形? (C)行政處分經撤銷或變更確定 (D)事實上或法律上停止執行行為 |
(A) |
6. |
關於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損害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供公眾使用之道路、橋樑、公園等,在施工建造中亦屬公共設施 (B)臺灣電力公司所使用之高壓線鐵塔,並非公有之公用財產,不屬於公有公共設施 (C)私人土地上之既成道路,經時效完成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如經機關管理養護,則屬公有公共設施 (D)臺灣鐵路管理局之輸電設備,其鐵路利用關係雖為私法性質,但仍不失為公有之公共設施 |
(C) |
7. |
警察以人民集會違法為由將其強制驅離,請問驅離行為屬於何種行政類型? |
(B) |
8. |
下列何者不屬於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內涵? (B)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 (C)一般受規範者得預見 (D)爭議時得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
(D) |
9. |
下列何者不屬於信賴保護原則之成立要件? (C)信賴值得保護 (D)單純願望期待 |
(C) |
10. |
依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為三級機關之名稱? (A)部 (B)委員會 (C)署 (D)分局 |
(A) |
11. |
下列何者為營造物? (A)忠烈祠 (B)公平交易委員會 (C)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D)內政部民政司 |
(D) |
12. |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人員之義務? (A)服從上級公務人員之職務命令 (B)保持品位 (C)保持行政中立 (D)參加公務人員組織 |
(D) |
13. |
下列何者為公務人員任用之消極資格? (A)具中華民國國籍 (B)屆滿一定年齡 (C)具備法定任用資格 (D)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B) |
14. |
警察以手勢指揮交通秩序屬於何種行政行為? (A)行政命令 (B)一般處分 (C)事實行為 (D)行政指導 |
(C) |
15. |
內政部移民署接獲國稅局通知,以欠稅逾法定標準為由而限制特定人民出境,係屬於何種行政行為? (A)職務命令 (B)法規命令 (C)行政處分 (D)行政執行 |
(D) |
16. |
下列何者為行政處分之附款? (A)警告 (B)推薦 (C)提示 (D)負擔 |
(A) |
17. |
下列何者不是行政命令之合法要件? (A)由機關之內部單位發布 (B)不得牴觸上位規範 (C)踐行有關手續 (D)送立法院審查 |
(B) |
18. |
下列何者不是行政契約? (A)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 (B)行政機關之政府採購契約 (C)教育部公費留學契約 (D)公立學校聘任教師行為 |
(C) |
19. |
下列何者為事實行為? (A)公務人員之任用 (B)警察命令違法集會解散 (C)拖吊移置違規停放之車輛 (D)主管機關命令人民自行拆除違章建築 |
(B) |
20. |
下列何者不是行政罰? (A)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B)授益處分之廢止 (C)違法出版品之沒入 (D)命令歇業 |
(B) |
21. |
下列何者為行政執行手段? (A)禁止出入港口 (B)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及電力 (C)命令歇業 (D)公布照片 |
(A) |
22. |
下列何者為行政救濟類型? (A)訴願 (B)請願 (C)陳情 (D)偵查 |
(D) |
23. |
下列何種公法訴訟不是由行政法院審理? (A)行政處分撤銷之訴 (B)課予義務之訴 (C)行政處分無效確認之訴 (D)公職人員選舉之當選無效之訴 |
(D) |
24. |
下列何者不屬於國家賠償適用之範圍? (A)警察執行職務過當而傷及民眾 (B)公務員因故意過失不法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權利受損 (C)國道路面破損致使人民駕車發生車禍導致傷亡 (D)作為採購契約債務人之行政機關未履約而被請求賠償 |
(A) |
25. |
下列何者不適用行政上之損失補償? (A)人民被徵召入伍服兵役 (B)私有土地之公用徵收 (C)既成道路之特別犧牲 (D)防疫所需之私有醫療設施徵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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