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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戶政

科目: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一、何謂移民政策?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提出「精進移民政策並保障權益」,試說明具體政策內容。(25分)

【擬答】

(一)何謂移民政策?

要了解移民政策的核心就須先從移民與政策的意義說起:

1.移民者,指的是人在空間中活動找尋適合自己居住的生活環境,此種空間的遷徙通常是恆久性的。

2.政策,乃是國家為了解決所面對的問題所提供一連串有效,可檢測的步驟方法。

經上所述,故移民政策是國家為了解決人口分佈遷徙問題所提供的步驟與方法即為移民政策。

 

(二)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提出「精進移民政策並保障權益」,試說明具體政策內容,依據行政院103年12月27日院臺法字第1030073343號核定修正的人口政策綱領第八點精進移民政策並保障權益,說明如下:

1.因應人口結構變遷,配合國內經濟、教育、科技及文化等之發展,積極規劃延攬多元專業人才。

2.協助移入人口社會參與,倡導多元文化,開發新優質人力資源。

3.營造友善移入人口及其家庭之環境,平等對待並保障其權益。

4.強化海外國人及僑民之支持體系,加強與國內鏈結,鼓勵其返國發展,充實人力資源,並可擴展我國海外人才網絡。


二、甲男設籍於臺北市,於民國90年3月赴福州市經商。經常往來於大陸海西與美西之間,爰於民國94年10月申請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方便出入大陸與美國。試問:(25分)

(一)甲男所具中華民國國籍是否受影響?

(二)甲男擬於民國105年1月返臺投票,是否合法?

(三)甲男曾為乙女向銀行舉借充當保證人,其保證責任是否持續?

【擬答】

(一)本題所主要討論的重點,在於甲男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將會影響其台灣地區人民的身分權益,將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9條之一說明如下:

依據條例第 9-1 條

1.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2.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二)綜上所述本題中甲男:

1.我國國籍並不受影響因為身分轉變為大陸地區人民但仍有國籍

2.違法因戶籍額升的權益業已喪失

3.雖喪失戶籍相關權益,但是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三、乙女持中華民國護照旅居美西多年,茲因在臺父親病逝返臺奔喪。試問:(25分)

(一)乙女返臺奔喪,申請停留,期間最長可多久?

(二)乙女如何返臺定居,如何申請?

【擬答】

(一)乙女返臺奔喪,申請停留,期間最長可多久?

依題所示乙女的身分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合先敘明,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8 條規定: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六個月為限。停留期間屆滿,除依規定許可居留或定居者外,應即出國。

故乙女可在台停留最長期限除有特殊原因外為6個月。

 

(二)乙女如何返臺定居,如何申請?

依據本法第 10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申請人及其隨同申請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經依前條規定許可居留者,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仍具備原居留條件。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款規定許可居留者,不受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之限制。

二、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未滿二十歲。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定居,其親屬關係因結婚發生者,應存續三年以上。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規定如下:

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申請者,為連續居住一年,或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二、依前條第一項第十款或第十一款規定申請者,為連續居住三年,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居留滿七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前項居留期間出國,係經政府機關派遣或核准,附有證明文件者,不視為居住期間中斷,亦不予計入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依親對象死亡或與依親對象離婚,其有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得行使或負擔該子女之權利義務,並已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者,仍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定居,不受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仍具備原居留條件之限制。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者,應於三十日內向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逾期未辦理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廢止其定居許可。


四、丙男係臺東縣民,於民國102年3月應聘至香港擔任美商經理。試問:(25分)

【擬答】

(一)丙男於民國104年5月申報民國103年所得稅時,香港收入部分使否需要合併申報?

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8條: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

故丙男無須合併申報。

 

(二)丙男於民國104年6月,返臺與丁女結婚,其結婚如何生效?

依題所示丙男身分是否有轉變為香港區居民並無法得知故區分說明:

1.身分未轉變則依據我國民法第982條以下須向戶政機關登記。

2.身分若轉變為香港地區居民依據本條例第38條: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復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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