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3 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將設爭議處理機構處理保險、連動債等金融消費爭議,評議結果效力等同民事確定判決,消費者將更有保障。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未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設立財團法人性質的爭議處理機構,金融消費者若遇爭議事件,向金融服務業申訴不成後,可於60天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金融服務業應協助或提供相關資料。
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的金融服務業;金融消費者是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