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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別:四等考試
類 科:戶政
科 目:國籍與戶籍法規概要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應如何處理,請說明之。(25分)
【擬答】
國籍是指一個人屬於一個國家國民的法律資格,是個人政治性連結之準據,代表政治身分之歸屬與政治忠誠之對象,而我國國籍法規定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主要理由即在避免其違反政治誠信與國家忠誠,同時藉以維持人民對政府官員與民意代表之正當性信任,茲就題意所示,分點論述說明如下:
(一)依程序解除或免除其公職:
依國籍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如其已擔任公職者,應依下列程序解除或免除其公職:
1.民選公職人員:
立法委員由立法院解除公職;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解除公職;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其公職。
2.非民選公職人員: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所謂各該機關,係指有權進用該公職人員之機關。
(二)依規定辦理放棄及喪失該外國國籍:
依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國籍法第20條所訂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放棄及喪失該外國國籍:
1.應於就 (到) 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 (到) 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之規定,於外國人取得我國國籍,仍保留外國國籍者,亦適用之。
綜上所述,限制取得他國國籍者擔任公職之權利,係國家針對個人忠誠度之更高要求,屬國家主權原則之展現。惟依據國籍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部分公職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限制,即使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得擔任,例如公立大學校長、僑務主管機關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等。
二、請依據戶籍法解釋輔助登記、負擔登記、初設戶籍登記之意涵。 (25分)
【擬答】
戶籍行政是治民之基礎,舉凡賦稅之征收、兵源之召集、社會福利之實施無不以戶籍登記之資料為依據,而戶籍登記尚具有證明公民的身分,便利公民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藉以參與各種合法的社會活動之功能。茲依題意,分述說明如下:
(一)「輔助登記」之意涵:
1.所謂「輔助」,是指輔佐協助之意,包含協助被輔助人保護其身體,管理其財產。依民法第15條之1,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2.輔助登記,則指依據戶籍法第12條及第35條第2項規定,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亦即經法院宣告後30日內,由輔助人依法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而戶政機關依法受理完成登記之行為,屬於身分登記之一種。
3.輔助登記,並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戶政機關之登記僅為加以認定的「公證」作用而已,僅具「認定」效力。
4.依據戶籍法第83條規定,有關輔助登記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亦規定,輔助登記,自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施行。
(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意涵:
1.所謂「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是指未成年子女因心智尚未成熟,為免其權利受到損害或無從負擔其義務,因此法律特別規定由其父母來行使權利或負擔義務。
2.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3.戶籍法第13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父母協議或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亦即經父母協議或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後30日內,由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依法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而戶政機關依法受理完成登記之行為,屬於身分登記之一種。
4.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並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戶政機關之登記僅為加以認定的「公證」作用而已,僅具「認定」效力。
(三)「初設戶籍登記」之意涵:
1.初設戶籍登記,指依據戶籍法第15、40、48-2條之規定,經核准定居或設籍後30日內,由適格之申請人,依法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而戶政機關依法受理完成登記之行為,屬於主登記之一種。
2.初設戶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初設戶籍行為之法律效力在主管機關登記後始發生,亦即自完成登記程序後始發生效力,爰其權利義務關係因初設戶籍登記與否而受影響。戶政機關之登記,具有「創設」效力,使原無之權利義務關係,因登記而創設。申言之,戶籍登記前,並不發生法律上效力。
3.依戶籍法第15條規定,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
(1)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
(2)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
(3)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
(4)在國內出生,12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綜上所述,包括輔助登記、負擔登記、初設戶籍登記均屬戶籍登記之主登記事項,而主登記事項乃指涉及生、死、結、離及遷徙等與人民最相關之戶籍登記事項,依據戶籍法第4條規定,主登記事項包括身分登記、初設戶籍登記、遷徙登記、分(合)戶登記、出生地登記及依其他法律所為之登記等六種。
乙、測驗題部分:(50分)
(D) |
1. |
下列何者非屬戶籍登記之身分登記? (A)監護登記 (B)輔助登記 (C)離婚登記 (D)遷入登記 |
(D) |
2. |
張三為戶長,下列有關除戶戶籍資料之敘述,何者正確? (A)張三戶內曾居住該址之遷出國外非現住人口戶籍資料 (B)張三戶內曾居住該址之死亡或受死亡宣告之非現住人口戶籍資料 (C)張三戶內曾居住該址之廢止戶籍之非現住人口戶籍資料 (D)張三變更為戶長前之戶籍資料 |
(B) |
3. |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經下列何者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 (A)公立醫院 (B)法院 (C)檢察官 (D)家長或監護人 |
(B) |
4. |
我國人何小姐懷孕時搭乘我國籍之航機飛往美國,於飛至美國領空時在飛機上生下小華,飛機緊急降落後,小華立刻被送至美國某醫院觀察,有關小華返國後,應辦理下列何項登記? (A)出生登記 (B)初設戶籍登記 (C)遷入登記 (D)遷出登記 |
(A) |
5. |
全戶遷徒時,戶內人口應隨同辦理遷徒登記,下列何者錯誤? (A)出境2年以上者 ( B)出境未滿2年者 (C)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 (D)矯正機關收容人 |
(D) |
6. |
原有戶籍國民喪失國籍後,回復國籍,並持我國護照入境,欲恢復戶籍,應辦理下列何項登記? (A)初設戶籍登記 (B)撤銷喪失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C)廢止已註銷之戶籍登記 (D)遷入登記 |
(B) |
7. |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下列關於其出生地之規定何者正確? (A)以父或母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B)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C)在船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所在地為出生地 (D)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負責人戶籍地為出生地 |
(C) |
8. |
男女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其辦理結婚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經驗證後函轉內政部指定之內政部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B)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經駐外館處驗證後,持憑回國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C)在國內結婚,僅得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D)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
(D) |
9. |
下列何者非屬出生登記申請人的範圍? (A)祖父 (B)同居人 (C)少年福利機構 (D)戶政事務所 |
(B) |
10. |
外國人歸化國籍後,經核准定居,經催告仍不申請,戶政事務所逕為初設戶籍登記後,應通知下列何者? (A)移民署 (B)該戶戶長 (C)當地縣市政府 (D)當地鄉鎮市區公所 |
(D) |
11. |
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係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所致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現戶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 (B)最後除戶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由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 (C)非最後戶籍資料或脫漏者,由該資料錯誤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 (D)由發現錯誤或脫漏之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 |
(A) |
12. |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而欲申請歸化,所需具備的下列各款要件,何者錯誤? (A)年滿18歲並依中華民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B)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C)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D)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事實繼續5年以上 |
(B) |
13. |
外國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內政部為歸化許可時,應經下列何者之核准? (A)立法院 (B)行政院 (C)總統府 (D)監察院 |
(C) |
14. |
我國籍男子現年18歲,為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其欲申請喪失國籍,應依下列何方式申請? (A)回到國內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B)逕向外交部申請 (C)向駐外館處為之,由駐外館處送外交部轉內政部許可 (D)逕向內政部申請 |
(B) |
15. |
因成為外國人配偶而喪失中華國籍者,未取得外國國籍時,得經何者之許可,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A)外交部 (B)內政部 (C)地方政府民政局 (D)行政院 |
(A) |
16. |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之未成年子女,欲申請隨同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時,下列何者正確? (A)得申請 (B)不得申請 (C)待其成年後方可申請 (D)待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方可申請 |
(A) |
17. |
下列何項職務,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由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擔任? (A)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 (B)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C)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主管人員 (D)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有給職委員 |
(D) |
18. |
下列因字義粗俗不雅申請改名的敘述,何者錯誤? (A)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B)以3次為限 (C)以本年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D)未成年人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
(C) |
19. |
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所載日期,應以下列何項日期記載? (A)申請日期 (B)當事人指定之日期 (C)事件發生之日期 (D)相關機關通報之日期 |
(A) |
20. |
依姓名條例規定申請改姓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何時發生效力? (A)戶籍登記之日 (B)申請更改之日 (C)自法院公證之日 (D)自權利關係變更之日 |
(A) |
21. |
下列何者非屬得改名之事由? (A)準正 (B)被收養 (C)被認領 (D)撤銷認領 |
(A) |
22. |
本人申請改姓名時,其配偶及子女之戶籍資料中當事人之姓名變更,下列何者正確? (A)戶政事務所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及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並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 (B)戶政事務所應催告其配偶及子女辦理其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 (C)本人申請改姓名時,其配偶及子女亦應一併到場辦理戶籍資料中當事之姓名變更才可以 (D)本人申請改姓名時,其配偶及子女之戶籍資料中當事人之姓名未變更沒有關係 |
(B) |
23. |
戶政事務所受理幾歲以上國民申請改姓名,應向相關機關查詢有無姓名條例第12條所定情事? (A)12歲 (B)14歲 (C)16歲 (D)18歲 |
(B) |
24.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對應適用當事人之住所地法的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當事人有多數住所時,由其擇一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 (B)當事人住所不明時,適用其居所地法 (C)當事人有多數居所時,由其擇一關係最切之居所地法 (D)居所不明者,適用其住所地法 |
(D) |
25. |
判定法人所適用之本國法的依據為何? (A)以其組織章程指定地之法律 (B)以其主管機關所在地之法律 (C)以其設立所在地之法律 (D)以其據以設立之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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