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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別:四等考試

類 科:戶政

科 目:國籍與戶籍法規概要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應如何處理,請說明之。(25分)

【擬答】

國籍是指一個人屬於一個國家國民的法律資格,是個人政治性連結之準據,代表政治身分之歸屬與政治忠誠之對象,而我國國籍法規定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主要理由即在避免其違反政治誠信與國家忠誠,同時藉以維持人民對政府官員與民意代表之正當性信任,茲就題意所示,分點論述說明如下:

(一)依程序解除或免除其公職:
依國籍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如其已擔任公職者,應依下列程序解除或免除其公職:

1.民選公職人員:
立法委員由立法院解除公職;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解除公職;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其公職。

2.非民選公職人員: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所謂各該機關,係指有權進用該公職人員之機關。

 

(二)依規定辦理放棄及喪失該外國國籍:
依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國籍法第20條所訂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放棄及喪失該外國國籍:

1.應於就 (到) 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 (到) 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之規定,於外國人取得我國國籍,仍保留外國國籍者,亦適用之。

綜上所述,限制取得他國國籍者擔任公職之權利,係國家針對個人忠誠度之更高要求,屬國家主權原則之展現。惟依據國籍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部分公職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限制,即使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得擔任,例如公立大學校長、僑務主管機關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等。


二、請依據戶籍法解釋輔助登記、負擔登記、初設戶籍登記之意涵。 (25分)

【擬答】

戶籍行政是治民之基礎,舉凡賦稅之征收、兵源之召集、社會福利之實施無不以戶籍登記之資料為依據,而戶籍登記尚具有證明公民的身分,便利公民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藉以參與各種合法的社會活動之功能。茲依題意,分述說明如下:

(一)「輔助登記」之意涵:

1.所謂「輔助」,是指輔佐協助之意,包含協助被輔助人保護其身體,管理其財產。依民法第15條之1,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2.輔助登記,則指依據戶籍法第12條及第35條第2項規定,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亦即經法院宣告後30日內,由輔助人依法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而戶政機關依法受理完成登記之行為,屬於身分登記之一種。

3.輔助登記,並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戶政機關之登記僅為加以認定的「公證」作用而已,僅具「認定」效力。

4.依據戶籍法第83條規定,有關輔助登記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亦規定,輔助登記,自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施行。

 

(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意涵:

1.所謂「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是指未成年子女因心智尚未成熟,為免其權利受到損害或無從負擔其義務,因此法律特別規定由其父母來行使權利或負擔義務。

2.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3.戶籍法第13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父母協議或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亦即經父母協議或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後30日內,由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依法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而戶政機關依法受理完成登記之行為,屬於身分登記之一種。

4.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並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戶政機關之登記僅為加以認定的「公證」作用而已,僅具「認定」效力。

 

(三)「初設戶籍登記」之意涵:

1.初設戶籍登記,指依據戶籍法第15、40、48-2條之規定,經核准定居或設籍後30日內,由適格之申請人,依法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而戶政機關依法受理完成登記之行為,屬於主登記之一種。

2.初設戶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初設戶籍行為之法律效力在主管機關登記後始發生,亦即自完成登記程序後始發生效力,爰其權利義務關係因初設戶籍登記與否而受影響。戶政機關之登記,具有「創設」效力,使原無之權利義務關係,因登記而創設。申言之,戶籍登記前,並不發生法律上效力。

3.依戶籍法第15條規定,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

(1)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

(2)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

(3)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

(4)在國內出生,12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綜上所述,包括輔助登記、負擔登記、初設戶籍登記均屬戶籍登記之主登記事項,而主登記事項乃指涉及生、死、結、離及遷徙等與人民最相關之戶籍登記事項,依據戶籍法第4條規定,主登記事項包括身分登記、初設戶籍登記、遷徙登記、分(合)戶登記、出生地登記及依其他法律所為之登記等六種。


乙、測驗題部分:(50分)

(D)

1.

下列何者非屬戶籍登記之身分登記?

(A)監護登記  (B)輔助登記  (C)離婚登記  (D)遷入登記

(D)

2.

張三為戶長,下列有關除戶戶籍資料之敘述,何者正確?

(A)張三戶內曾居住該址之遷出國外非現住人口戶籍資料

(B)張三戶內曾居住該址之死亡或受死亡宣告之非現住人口戶籍資料

(C)張三戶內曾居住該址之廢止戶籍之非現住人口戶籍資料

(D)張三變更為戶長前之戶籍資料

(B)

3.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經下列何者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

(A)公立醫院  (B)法院  (C)檢察官      (D)家長或監護人

(B)

4.

我國人何小姐懷孕時搭乘我國籍之航機飛往美國,於飛至美國領空時在飛機上生下小華,飛機緊急降落後,小華立刻被送至美國某醫院觀察,有關小華返國後,應辦理下列何項登記?

(A)出生登記  (B)初設戶籍登記  (C)遷入登記  (D)遷出登記

(A)

5.

全戶遷徒時,戶內人口應隨同辦理遷徒登記,下列何者錯誤?

(A)出境2年以上者     (      B)出境未滿2年者

(C)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 (D)矯正機關收容人

(D)

6.

原有戶籍國民喪失國籍後,回復國籍,並持我國護照入境,欲恢復戶籍,應辦理下列何項登記?

(A)初設戶籍登記         (B)撤銷喪失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C)廢止已註銷之戶籍登記 (D)遷入登記

(B)

7.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下列關於其出生地之規定何者正確?

(A)以父或母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B)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C)在船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所在地為出生地

(D)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負責人戶籍地為出生地

(C)

8.

男女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其辦理結婚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經驗證後函轉內政部指定之內政部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B)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經駐外館處驗證後,持憑回國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C)在國內結婚,僅得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D)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D)

9.

下列何者非屬出生登記申請人的範圍?

(A)祖父  (B)同居人      (C)少年福利機構  (D)戶政事務所

(B)

10.

外國人歸化國籍後,經核准定居,經催告仍不申請,戶政事務所逕為初設戶籍登記後,應通知下列何者?

(A)移民署            (B)該戶戶長

(C)當地縣市政府         (D)當地鄉鎮市區公所

(D)

11.

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係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所致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現戶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

(B)最後除戶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由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

(C)非最後戶籍資料或脫漏者,由該資料錯誤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

(D)由發現錯誤或脫漏之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

(A)

12.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而欲申請歸化,所需具備的下列各款要件,何者錯誤?

(A)年滿18歲並依中華民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B)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C)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D)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事實繼續5年以上

(B)

13.

外國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內政部為歸化許可時,應經下列何者之核准?

(A)立法院     (B)行政院      (C)總統府      (D)監察院

(C)

14.

我國籍男子現年18歲,為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其欲申請喪失國籍,應依下列何方式申請?

(A)回到國內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B)逕向外交部申請

(C)向駐外館處為之,由駐外館處送外交部轉內政部許可

(D)逕向內政部申請

(B)    

15.

因成為外國人配偶而喪失中華國籍者,未取得外國國籍時,得經何者之許可,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A)外交部     (B)內政部      (C)地方政府民政局     (D)行政院

(A)

16.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之未成年子女,欲申請隨同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時,下列何者正確?

(A)得申請            (B)不得申請

(C)待其成年後方可申請     (D)待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方可申請

(A)

17.

下列何項職務,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由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擔任?

(A)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

(B)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C)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主管人員

(D)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有給職委員

(D)

18.

下列因字義粗俗不雅申請改名的敘述,何者錯誤?

(A)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B)以3次為限

(C)以本年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D)未成年人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C)

19.

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所載日期,應以下列何項日期記載?

(A)申請日期         (B)當事人指定之日期

(C)事件發生之日期            (D)相關機關通報之日期

(A)

20.

依姓名條例規定申請改姓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何時發生效力?

(A)戶籍登記之日         (B)申請更改之日

(C)自法院公證之日            (D)自權利關係變更之日

(A)

21.

下列何者非屬得改名之事由?

(A)準正  (B)被收養      (C)被認領      (D)撤銷認領

(A)

22.

本人申請改姓名時,其配偶及子女之戶籍資料中當事人之姓名變更,下列何者正確?

(A)戶政事務所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及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並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

(B)戶政事務所應催告其配偶及子女辦理其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

(C)本人申請改姓名時,其配偶及子女亦應一併到場辦理戶籍資料中當事之姓名變更才可以

(D)本人申請改姓名時,其配偶及子女之戶籍資料中當事人之姓名未變更沒有關係

(B)

23.

戶政事務所受理幾歲以上國民申請改姓名,應向相關機關查詢有無姓名條例第12條所定情事?

(A)12歲  (B)14歲  (C)16歲  (D)18歲

(B)

24.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對應適用當事人之住所地法的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當事人有多數住所時,由其擇一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

(B)當事人住所不明時,適用其居所地法

(C)當事人有多數居所時,由其擇一關係最切之居所地法

(D)居所不明者,適用其住所地法

(D)

25.

判定法人所適用之本國法的依據為何?

(A)以其組織章程指定地之法律 (B)以其主管機關所在地之法律

(C)以其設立所在地之法律 (D)以其據以設立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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