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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別:司法人員

等 別:三等考試

類科組:家事調查官

科 目: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包括家庭暴力)

一、請說明社會工作優勢觀點在協助家庭過程中的基本假設為何?社會工作者應如何針對那些正向的事物進行對於家庭優勢的評量?請詳加說明家庭優勢的評量內涵為何?

【擬答】

(一)優勢觀點的假設

1.人有能力成長及變遷

(1)人有能力成長及變遷這種「生命力」或「人類本有的力量」是種內在要求持續改變及治療的重要驅力。

(2)優勢觀點試圖透過案主所具有的優勢來瞭解案主。

2.人有界定其處境的能力與知識

(1)人有界定其處境的能力與知識,案主對如何求存的知識遠比社會工作者所想像的豊富,這點對社工員解決問題來說是相當重要的關鍵。

(2)社會工作者必須鼓勵案主自己去定義自己和問題,而透過這過程,案主可以藉此覺察並認同自己身上所具有的優勢與潛力,從而提高自己願意成長與改變的動機與信心。

3.人有復原力

(1)復原力在內涵上包括「社會能力」,即擁有彈性、適當、同理、良好溝通技巧、幽默感等正向回應他人的能力

(2)人具備獨立、內控、自我效能感的「自主性」

(3)保持適當期待、看重目標、希望成功、渴盼教育與堅忍不拔的「未來及目標感」。

(4)復原力有賴個人、家庭、學校、社區中保護性因子的特意創造和維持。

(二)社會工作者應如何針對那些正向的事物進行對於家庭優勢的評量

1.原則一:採取樂觀的態度

實務工作中,必須挑戰我們自己,以及在正式與非正式助人網絡中相關人員,是否以病理觀點檢視服務使用者,並且進一步尋找服務使用者的優點、能力、潛藏的資源的證據。

2.原則二:焦點放在有價值的資產

優勢觀點取向的實務工作者必須改變傾聽服務使用者解釋他們處境原因的方式,在傾聽時,必須能夠辨識出服務使用者的能力、潛在的資源線索,而不是把重點放在他們生活的問題與缺點。 

3.原則三:與服務使用者合作

(1)提供可以促進合作的物理環境

(2)建立一個可以促進服務使用者面對面的坐下來,沒有障礙物阻擋彼此視線

(3)鼓勵服務使用者去尋找具合作性與創意性的解決方法。

4.原則四:努力達到或完成服務使用者長期的權能增強效果

確認服務使用者的復原力與能力,包括逆境可能帶給他們成長、學習,而非將他們視為社會結構下的犧牲者。

5.原則五:創造社區

與服務提供者一起工作時,應該便是鑲嵌在服務提供者社會網絡中的優勢與資產,包括那些肯定與支持服務的提供者,社工員要創造機會協助服務使用者與社區資源網絡有所連結,並且培養自主與使用社區服務的能力。

(三)家庭優勢的評量內涵

1.家庭種原力,包含

(1)家庭信念系統

(2)家庭組織型態

(3)家庭溝通型態

(4)家庭能力

2.成員關係:家庭與外界資源互動的能力,若是此種能力愈強,家庭在教養子女的過程中,便擁有較多可以協助其面對困境之資源;當然若此種能力較弱,則家庭可能處於無法運用資源、無資源可運用、不願意運用資源的困境中。

3.文化取向:家庭如何回應社會大眾與主流文化與價值對他們正向或負向的看法?以及社會政策與制度對他們的影響?畢竟家庭不是真空存在於社會上,其對於社會大眾態度、社會政策與制度的解讀及行動,也呈現了家庭某個面向的優勢。


二、家庭政策制定的校心思想是基於支持家庭的理念,請依據我國目前與家庭成員有關的社會福利法規,試就這些比較以家庭作為政策標的考量的立法中,舉出一項法規,說明其內容重點並進一步分析其與家庭的關聯性?

【擬答】

家庭類型多元,根據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行政院,2012)指出,家庭型態趨於多元、貧富差距擴大導致青年與中產階級落入貧窮的焦慮感日深等,構成當前我國社會發展的新挑戰,而家庭政策內容包含甚廣,以下就以特殊境遇家庭作為說明。

(一)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顯示,103年底止特殊境遇家庭共有19,033戶,當中男性戶長為1,944戶,女性戶長為17,089戶,以30至39歲年齡層最多,共6,700人,其次為40至49歲年齡層,共6,009人,成為特殊境遇家庭主要因素為喪偶,共8,224人,其次為離婚5,373人,當中以子女生活津貼支出224,889,695元最多,緊急生活扶助193,292,162次之,顯示在最具生產力的階段成為特殊境遇的家庭比例最高,也可看出育有子女的特殊境遇家庭會有較高的教養經濟壓力。

(二)與家庭的關聯

根據衛生福利部「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103.01.29)第四條規範,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三)福利內容

本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

1.緊急生活扶助: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2.子女生活津貼:有十五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初次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者,得隨時提出。

3.子女教育補助: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申請教育補助。但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4.傷病醫療補助:

(1)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2)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

5.兒童托育津貼:

(1)並有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者,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

(2)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以依民事保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者為限。

6.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1)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得申請法律訴訟補助。其標準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2)年滿二十歲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其申請資格、程序、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三、八仙塵爆事件造成了重大傷亡,許多家庭面對家人燒燙傷害未來復健的問題,需要各種資源的投入。對於這些遭遇災變的家庭,社會工作者應該如何協助家庭運用、發掘與管理資源?請進一步說明家庭社會工作人員如何扮演資源管理者角色及其功能?

【擬答】

(一)災變的性質

不管是哪一種災難,均有以下特質:

1.突發性:有些災難發生前有 2 到 3 天的預警期,如颱風、颶風、洪水、火山爆發、乾旱。但是,有些災難的預警期很短,如地震、爆炸、大火、飛機失事、火車相撞等都是突然發生。

2.不熟悉:人們雖然見識過不少災難,但是它終究不是生活中熟悉的事物。每一次災難發生,往往都帶來新的體驗。

3.難預料:颱風會不會帶來豪雨?豪雨會不會帶來土石流?土石流會不會經過民宅?雖可預測,但難精準推測。

4.地區性:災難通常是地區性的,如地震不可能單挑一幢震倒,水災往往淹沒全村、全鄉鎮,甚至幾個鄉鎮市都受害。

5.重傷害:災難會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害、社區瓦解、環境破壞等多重後果。

(二)災變管理階段

災變管理是指從預防災難發生到災後復原、重建的一系列過程,目的是減少災難造成的傷害。通常可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1.災難預防期

指災難發生前的防範措施,如災難性質的分析、災難風險分析、預警系統的建構、災難管理政策與規劃、防災教育、防災措施等。既然災難避不了,只好靠預防,以減輕災難的損害。此一階段又稱「減災」準備。

2.災難整備期

指預測災難可能發生,而先建立起因應災難的各種準備,如緊急災難應變的任務小組組成,因應災變的作業計畫與行動措施,防災與救災人員的組訓與演練,救災資源與器材的充實與管理等。

3.災難應變期

包括災難預警、救災資源的動員、災難現場指揮系統的建立、緊急救難行動的執行,包括財物、人員、設施的搶救,並減少二度傷害。這是真正進入災難救援階段了。

4.災難復原階段

指災後修復與重建,通常先讓受災地區人民生活回復到平常狀態,再進一步求重建與發展。復原的工作包括危險建物的清除、基礎工程建設的修建,災民救濟、災後創傷壓力的減輕,社區生活機能的重建,住宅安置或重建等。

(三)社會工作者應該如何協助家庭運用、發掘與管理資源

1.整體面的資源整合:

在災變剛開始階段,資源的投入又快又多,但是社工專業同時也考量到兩個問題:一個是賑災的持續性,另一個是均衡性,尤其地震後較長期的服務,才是資源整合的挑戰;此外,公益資源的排擠效應,也可能會造成日後的問題,亦即捐輸過度集中到賑災以後,其他原本仰賴社會捐款的弱勢人口福利服務,或恐面臨斷炊之困,因此社工人很快意識到資源整合與供需協調的必要性。

2.個案面的資源連結:

社工應為災區案主提供服務,社工個案管理員需持續仔細評估案主與案家人的問題和需求,確認所需的資源,再將所需的資源連結起來,使他們能夠和幫得上忙的相關資源機構聯絡上;如果遇上社工員無法提供的服務,就為案主開發、組織、連結與協調資源,或設法轉介至其他機構或專業領域。

家庭社會工作人員如何扮演資源管理者角色及其功能

Zastrow(1996)認為社會工作者在本質上是改變的媒介,個人、家庭、團體、機構或組織都可能是其服務的對象,因此,社會工作者扮演相當多元的角色。

1.使能者(enabler):社會工作者協助案主或團體澄清其需求,找出待解決的 問題,尋求因應問題的策略,進而引發個人解決問題的能力,扮演「促能者」(enabler)的角色。在社區工作時,社會工作者則協助組織社區居民,使居民能自助人助。

2.教育者(educator):社會工作者在服務中提供案主所需的資訊,教導其面對、 處理問題的技巧;為此,社會工作者自身應充實相關資訊,培養良好的溝通能力,方能使案主獲得明確的協助。

3.商談者(mediator):社會工作者協助不同需求的案主群時,會扮演中立的商談者角色,運用斡旋、妥協、談判等技巧,使兩造案主達成圓滿的協議。

4.仲介者(broker):社會工作者會協助案主或團體,連結其所需的服務和機構,或協助社區居民認識、建構社區的資源網絡。

5.先知者(initiator):社會工作者有時必須扮演先知者的角色,提醒社會大眾 注意一些正在醞釀的問題,以及將來可能產生的後果。

6.協調整合者(coordinator):為了解決案主的多重問題,社會工作者有時必須 出面協調所有相關的機構,組織各個機構所提供的服務,以避免案主在求助過程中出現疑惑,或造成服務資源重疊。 

7.倡導者(advocate):社會工作者在協助案主的過程中,往往發現案主所需的 服務或機構並不存在;為此,站在第一線的社會工作者,常常必須出面倡導或挑戰有關單位,促使這些單位提供案主所需的服務,甚至修正服務流程或相關政策,設法為案主謀求最佳利益。

8.協商者(negotiator):有時社會工作者必須代表弱勢的案主,與其他個人或 組織進行協商,為案主爭取最佳的利益,並試圖與對方達成協議。 

9.行動者(activist):當資源分配不當,弱勢團體的權益遭忽視,社會工作者此時應秉持公平正義的專業信念,訴諸體制上的改革。社會工作者採取改革行動時,應以充分的實證資料與具體的行動目標,藉此教育社會大眾,以爭取各界瞭解和支持,進而促成社會的改革。

10.研究者(researcher):為了提升實務工作的效能,社會工作者也需從事研究, 閱讀相關文獻,評估實務的成果,探討服務的優缺點,調查社區需求等。


四、近年來臺灣一再發生「攜子自殺」的案例,隨著兒童少年保護案件日漸增加,其中尤以兒童虐待及疏忽案件為多,且受虐型態類的多樣性更是嚴重問題。假如你是一位家庭社會工作者,試問你應如何預防和改善此現象,以求保障兒少的最大福祉?請加以詳述之。

【擬答】

(一)虐待的型態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49條指出,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虐待類型包括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疏忽照顧等,說明如下:

1.身體虐待

在兒童虐待類型中有關身體虐待是最顯而易見,也是最容易判別的。任何對兒童施予不當或過度的體罰方式,導致兒童身體傷害、器官或功能損害甚或死亡,如毆打、咬傷、灼燙傷、鞭傷、推摔、綑綁、骨折等,而這些傷害行為的發生並非意外、偶發的。

2.精神虐待

又稱情緒虐待,意指照顧者不能給予兒童溫暖、關注及正常的生活經驗,以拒絕、冷漠、恐嚇、遺棄及不合理的責罰,致使兒童受到重大的心理傷害,如經常對孩子吼叫、怒罵、輕視、嘲笑、批評、藐視、威脅、過分挑剔、不合理期待或差別待遇等。五項基本的精神虐待類型

(1)拒絕(rejection):放任孩子不予理會。

(2)孤立(isolation):使孩子遠離適當的關係。

(3)威脅(terrorizing):恐嚇及嚇唬孩子。

(4)忽視(ignoring):不去回應孩子或假裝孩子並不在那兒。

(5)墮落(corrupting):鼓勵或支持不合法或偏差行為。

3.性虐待

意指以兒童為性刺激的對象,與兒童發生任何有性接觸的行為。包括性侵害(如以強暴、脅迫或誘騙的手段,達到性接觸的目的)和性剝奪。與未滿16歲兒少有性交易者,依據刑法規定處分。

4.疏忽

指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對兒童的基本需求不加以注意,未能提供兒童身心發展之最低限度與必要的保護或照顧,生活需求供應不足是疏忽最常見的形式。疏忽照顧包括:

(1)身體方面的疏忽

(2)精神方面的疏忽

(3)教育方面的疏忽

(二)處遇

對於疑似兒童少年受虐案件的處遇模式說明如下:

1.社會處遇

(1)將兒童暫時隔離,受到遺棄的孩子在出現情緒或行為的心理問題前應安置到適合的家庭中。

(2)提供心理輔導與心理調適,同時學習溝通技巧。

(3)醫生、公衛護士、社工人員、鄰里長、老師等組成支援性服務,提供醫療、心理衛生、托兒服務、安置服務、寄養家庭等照顧。

(4)協助兒童與照顧者接受輔導,提供親職教育協助父母養育孩子必備的知識和能力。

(5)建立施虐父母的社會支持網絡。

2.學校處遇

(1)當學校發現學童受虐時,輔導室基於保密及保護原則應儘速通報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2)視事件需要召開會議,並邀學校相關人員迅速商討處理事宜,且開會後應儘速處裡不得延誤,以爭取時效,並應注意現場的時間性、合理性、合法性讓傷害降到最低。

3.三級預防

(1)初級預防:避免及阻止虐待事件的發生,如媒體宣導、兒童福利相關工作者、學校老師等都是重要的角色,提供照顧者親職教育機會,可以預防虐待的發生。

(2)次級預防:保護受虐者,此部分主要依賴良好的通報制度和輔導措施,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都為「責任通報人」。

3.三級預防:治療受虐兒童所受到的傷害,共同預防進一步的受害,最主要的是身體治療、安置服務、心理輔導等。寄養的安置照顧可以協助親屬照顧功能的不足。

(三)兒童保護工作的服務目標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保護原則,以兒童為中心、以家庭為焦點的保護取向,結合家庭所在的社區資源或機構一起合作,其保護的目標說明如下:

1.確保遭受虐待,疏忽或處於可能被虐待或疏忽危機情境下之兒童獲得安全且持續的照顧。

2.提供一個以兒童福祉為中心,家庭場域為焦點,重視文化敏感度之全方位服務。

3.協助個案家庭獲得必要的支持性資源,以減緩兒童受虐或疏忽程度,或者協助家外安置的兒童返家。

4.結合兒童保護服務相關資源與網絡,提供多面向服務。

5.檢討評量現行兒童保護工作之相關政策、程序、技巧與知識脈絡,增進兒童保護工作的最佳決策。

6.建構適切且周延的轉介服務系統,結合政府與民間社區資源提供持續性,以家庭為基地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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