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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別:四等考試

組:監所管理員

科 目:監獄學概要

一、學者Wheeler(1961)研究發現監獄化與受刑人在監管教人員規範與命令的關係,隨著服刑時間呈現U字型曲線,請解釋U字型曲線之現象與成因?同一時間Goffman(1961)研究受刑人適應監獄生活型態,發現許多類型,試問有那些?

【擬答】:(參王碩元監獄學P14-43、49)

(一)受刑人服從管理人員規範之三階段(即受刑人服刑期間與服從規範之關係,或受刑人監獄化之程度與服從規範之關係):美國學者費勒(Wheeler)認為,受刑人監獄化之程度與服從規範之關係,呈現三階段的反應(U字型或V字型反應)。

1.服刑初期:遵守監規者約占41%,數量頗高。其遵守監規之原因,可能新入監,受刑人彼此不認識,因而未支持監獄次文化;也可能是新入監,為取得管教人員之好感,而服從監視;也可能初入監,各項作息不熟悉,因而服從管理人員之指示。

2.服刑中期:遵守監規者呈現下降趨勢,約僅占21%。其下降之原因,可能受刑人逐漸熟悉,因而支持監獄次文化;也可能受監禁壓力,自暴自棄而支持監獄次文化。

3.服刑晚期:遵守監規者又逐漸上升,約占41%。其遵守監規之原因,可能在監生活逐漸適應;也可能即將假釋,而不敢違反監規。

4.評論:費勒認為受刑人服刑期間與順從關係,呈現U字型反應。但另有學者格那明第安(Garabedian)研究指出,受刑人服刑期間與順從反應,會因受刑人之類型,而呈現不同反應。他認為,老實型受刑人,原被認為傾向支持監獄,不加入受刑人次級文化,但老實型者卻容易在服刑中期陷入低潮,而不支持監方。然而,惡徒型之受刑人卻在服刑晚期,不服從管理人員之規範。

(二)高夫曼(Goffman)之分類:

1.退化型:這類受刑人,從現實生活中退縮下來,呈現「自閉」的情形,拒絕與外面溝通。

2.不妥協型:隸屬此類型者常藉著公開反對犯罪矯正人員,而故意地向機構的權威挑戰,藉此希冀提升個人的威望,並強化其在監獄內之地位與身價。

3.殖民型:某些受刑人將入監服刑視為另一種「旅行」,甚至沉溺於其中。若監獄之生活品質過高,則須注意可能吸引此類殖民型受刑人前來逐水草而居。

4.轉化型:此類受刑人不反抗,一進入監獄內,即澈底地轉變成「順民」,以求自保。

二、請說明監獄自殺事故之成因與相關防範對策。

【擬答】:(參王碩元監獄學P14-74、75、76)

(一)收容人自殺的原因:

1.精神病犯:以憂鬱症病犯居多。

2.家庭重大變故:例如,親人去世、事業崩落。

3.感情因素:如離婚、男(女)友要求分手。

4.家人漠不關心:如久未接見,也不回書信。

5.罹重病:不堪疾病長期折磨。

6.受欺凌:常見於性侵犯、竊盜犯、同性戀犯。

7.毒品犯:因毒癮發作。

8.禁見者:因禁止接見,情緒不穩而自殺。

9.在獨居房、違規房、鎮靜室:心情苦悶而自殺。

10.不滿司法:如量刑過長、判決不公、名譽受損。

11.處遇不公:例如,懲罰不公、配業配房不公。

12.表演性自殺:為表達抗議或冀求自傷後戒護外醫尋求脫逃。

(二)防止對策:

1.收容人方面:

(1)強化調查分類:對新收人犯之情緒、精神病史、家族自殺史、最近遭遇變故、社會支持系統深入瞭解。

(2)落實接見監視:例如,與家屬之談話是否表露自殺的意念。

(3)落實書信檢閱:例如,書信是否顯現家中遭逢變故等。

(4)監控自殺高危險群:例如,對憂鬱症、精神疾病、長期病患、曾自殺、獨居、違規房、鎮靜室之受刑人,加強監控。

2.職員方面:

(1)急救訓練:對管教人員施以急救、止血訓練。例如,自縊者(上吊),應先由下往上托住後,才解繩索,不可以直接割斷繩索。

(2)交班時應充分交換意見:對於近日有自殺傾向之受刑人,其狀況要說明清楚。

3.其他方面:

(1)加強安全檢查:對小刀片、小剪刀、絲繩等,便利自殺之器物,應謹慎搜檢。特別是獨居房、違規房、鎮靜室。

(2)化學品或藥品之管理:例如,強酸、強鹼、毒品、鎮靜藥品等,都應設簿登錄管理。


三、當前少年犯罪矯正之困境與挑戰,存在著那些問題?

【擬答】:(參王碩元監獄學P14-96、97)

(一)標籤作用:少年犯經過機構性處遇,極易被貼上「壞孩子」之標籤,對少年日後復歸社會,有極不良之影響,容易因而修正自我形象,而陷於更嚴重犯罪行為。

(二)監獄化之負面影響:少年進入矯正機構後,須對機構內之習慣、價值觀、次級文化加以適應,易養成監獄化人格,諸如,行為趨於被動依賴、思想停滯、人際關係缺乏信任感、較高的受暗示性、勢利取向等。

(三)惡性之感染:如同蘇哲蘭不同接觸理論所言,少年於矯正機構內,因與大多數具有惡性之犯罪少年互動學習,容易因此而學習不良的文化,乃進而陷於習慣犯罪。

()機構性處遇無法有效改變少年犯之人格與行為:少年犯罪原因錯綜複雜,涵蓋有生物遺傳因素、心理人格因素及社會因素等。因此,難單憑矯正機構之力量而達成矯正任務。

四、何謂「和緩處遇」?並說明和緩處遇之條件。

【擬答】:(參王碩元監獄學P9-46)

(一)和緩處遇之意義:由於矯正教育具痛苦、禁慾與教育性。因此,對於身心殘疾、衰老、懷胎分娩等病犯或準病犯,又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之受刑人,給予在教化、作業、監禁、接見、通信、給養、編級上更寬和之處遇之意。

(二)適用對象:和緩處遇之適用對象,須符合二要件:

1.遵守紀律保持善行:即表示該病犯矯正可能性高。而是否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為「高度屬人性」者,應由監獄合理決定之。

2.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本法第20條第3項得為和緩處遇者,以下受刑人為限:

(1)患有疾病經醫生證明須長期療養者。

(2)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智能低下者。

(3)衰老殘廢、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生活者。

(4)懷胎或分娩未滿2個月者。

(5)依調查分類之結果認為有和緩處遇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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