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解答內容僅供參考,正確解答以考選部公告為準,台北保成祝您金榜題名 =

=======================================================

140705cm-1

類科:財稅行政、法制、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消費者保護

科目:民法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甲乙共有A地,各有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二人共同將A地出租與丙,丙建有B屋一棟,之後,甲出賣其應有部分。試問乙及丙得向甲主張何種權利?

【擬答】

本題爭點為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與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之競合。玆檢討說明如下:

(一)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第3項規定,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二)按基地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之發生,雖係以出租人「出賣基地」為要件,惟學說及實務均認為,就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範目的而言,解釋上應包括「共有人出賣基地之應有部分」在內。準此,本題甲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乙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主張優先購買權,而丙亦得依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主張優先購買權。此時,乙、丙之優先購買權何者具有優先性,乃民法上之爭議問題。

(三)實務認為,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他共有人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惟此僅有債權效力,非如承租土地建築房屋之人,對於出租人出賣其所有土地之優先購買權,具有相對的物權效力。如共有人將其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出賣於第三人,並已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則他共有人既不能以其優先購買權對抗該第三人,而出賣有部分之共有人,又無從盡其以買賣為原因將該應有部分移轉登記為優先購買權人之義務,則他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即陷於給付不能之狀態(76年台上2111號判決)。

(四)準此見解可知,實務認為,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僅具有債權效力,而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則具有物權效力。因此,本題應解為丙得依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對甲主張優先購買權,且甲若已將其對A地之二分之一應有部分移轉登記於丙時,即屬對乙構成給付不能,惟該給付不能之事由不可歸責於甲,依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甲對乙免給付義務,而乙亦得依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免對待給付(即支付價金)之義務。

【補充意見】:本題對於商科考生而言,已逾越準備範圍甚鉅,構成“作答不能”!

二、甲向銀行乙貸款新臺幣300萬元,由丙作為連帶保證人,甲屆清償期無力清償,乙即對丙主張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而獲全部清償。請問依我國民法規定,丙得對乙主張何種權利?

【擬答】

題示甲向乙銀行貸款300萬元,由丙作為連帶保證人。依我國民法規定,保證人丙得對債權人乙主張以下之權利:

(一)主債務人之抗辯權:

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所有之抗辯權,保證人均得主張之(第742條),例如權利未發生之抗辯、權利已消滅之抗辯,拒絕給付之抗辯(時效抗辯及同時履行抗辯)。

(二)主債務人之其他防禦性權利:

主債務人就其債之發生原因之法律行為有撤銷權者,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第744條)。是為保證人之拒絕清償權。

(三)抵銷權:

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第742條之1)。

應補充說明的是,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學說上稱為先訴抗辯權。惟第746條第1款規定,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者,即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準此,由於丙為連帶保證人,解釋上已拋棄先訴抗辯權,故丙不得對乙主張之。

【補充意見】:債權人之債權既已獲得全部清償,題目卻又問保證人得對債權人主張何種權利?矛盾!

140705cm-2_thumb3_thumb

乙、測驗題部分:(50分)

C

1.

A男與B女結婚後,生下一子B1,B1五歲時B女死亡,嗣A男與23歲的C女結婚,C女照顧B1。請問B1與C女的關係如何?

(A)因為A男在B女死亡後與C女結婚,且由C女照顧B1,因此B1為C女的婚生子女

(B)A男在B女死亡後與C女結婚,且由C女照顧B1,如果C女認領B1,B1就成為C女的婚生子女

(C)B1如果要與C女發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必須由C女收養

(D)B1與C女無法發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因為C女僅大B1大17歲

B

2.

連襟間係屬何種親屬?
(A)二親等之旁系血親(B)二親等之旁系姻親

(C)三親等之旁系血親(D)三親等之旁系姻親

B

3.

死亡宣告被撤銷後,因死亡宣告而取得財產之人,應否返還財產?
(A)不用返還(B)若是善意,則返還現存利益即可

(C)要全數返還(D)由法院決定

B

4.

下列何種法律行為,雖未以書面為之,仍然有效?
(A)法人訂定章程或捐助章程(B)不動產租賃契約

(C)兩願離婚(D)票據行為

C

5.

下列何者為要式行為?
(A)承攬契約(B)和解契約(C)人事保證契約(D)合夥契約

D

6.

商人甲出售電腦給乙,約定民國99年5月5日支付價金,但乙一直未支付,甲於100年4月4日請求乙支付價金,乙於100年6月6日承認債務。試問:關於價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何時完成?
(A)101年5月5日(B)101年11月5日

(C)102年4月4日(D)102年6月6日

D

7.

甲罹患精神疾病,致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下列何人不得為甲聲請監護之宣告?
(A)甲之配偶(B)檢察官(C)社會福利機構(D)甲之債權人

B

8.

甲向乙租屋,月租金一萬元,請問租金之請求權時效為多少年?
(A)2年(B)5年(C)10年(D)15年

C

9.

債務人欲免其財產被債權人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普通抵押權者。債權人為塗銷該抵押權登記,得行使:
(A)代理權(B)代表權(C)代位權(D)代替權

B

10.

甲為報復乙,故意將乙家傳古董毀損,致乙深感愧對祖先,精神痛苦。有關乙精神上痛苦之賠償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請求甲賠償

(B)乙依法不得請求

(C)若甲係故意,乙即得請求

(D)須乙之精神損害達到重大程度,才可以請求賠償

C

11.

甲出售A牛予乙,因不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該牛被丙放火燒死。丙賠償甲B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對甲請求償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B)乙得對甲請求給付A牛之價額

(C)乙得對甲請求給付B牛,且乙仍須給付約定價金

(D)乙得對甲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D

12.

關於經理權之授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

(B)得僅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

(C)得代理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

(D)數經理人中,任何一人簽名,對於商號即生效力

C

13.

受僱人甲為其僱用人乙服勞務,因第三人丙不慎停電,致甲之手指遭受重傷,此時:
(A)乙應負過失責任

(B)乙不應負過失責任

(C)乙應先負無過失責任,賠償甲後,再向丙求償

(D)乙丙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C

14.

甲與乙訂立A屋買賣契約,並交付A屋於乙占有。其後乙欲移民,與甲合意解除契約,甲得依據何種規定,請求乙返還A屋?

(A)債務不履行(B)無因管理(C)不當得利(D)侵權行為

A

15.

關於僱用人侵權行為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受僱人之行為必須具備侵權責任成立要件

(B)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必須有合法之僱傭契約關係

(C)限於受僱人執行僱用人所命令之職務行為

(D)被害人必須舉證證明僱用人對受僱人選任監督有過失

B

16.

甲向乙承租其所有之A地建築房屋,訂立租賃契約後,甲得請求以為何種登記?

(A)租賃權之登記(B)地上權之登記

(C)典權之登記(D)法定抵押權之登記

B

17.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100萬元,並以其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該抵押權因擔保債權獲得清償而歸於消滅時,乙如仍不願塗銷該抵押權登記,甲即得請求乙塗銷登記,以回復其所有權應有之狀態。此為何種請求權?

(A)所有物返還請求權(B)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

(C)所有權防止妨害請求權(D)所有權妨害預防請求權

D

18.

除契約另外約定外,下列何者非抵押權所擔保者?

(A)遲延利息(B)違約金

(C)實行抵押權之費用(D)抵押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

B

19.

甲以價值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房屋擔保乙對丙之500萬元債務,同時丁亦為該債務為全額保證,屆期丙未受清償,但丙已免除丁之保證責任者,甲應負如何之責任?

(A)甲之責任亦經免除

(B)甲仍應負擔250萬元之債務清償責任

(C)甲仍應負擔500萬元之債務清償責任

(D)甲之責任轉為享有先訴抗辯權

B

20.

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民法關於下列何種規定,請求償還?

(A)契約(B)無因管理(C)不當得利(D)侵權行為

D

21.

依新修訂之民法物權編規定,有關流押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非經公證,不生效力(B)非經公證,不得對抗第三人

(C)非經登記,不生效力(D)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C

22.

甲於民國78年1月1日借乙新台幣100萬元,並以乙的A屋設定普通抵押權約定一年後返還借貸,之後甲出國至94年才返國。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甲的債權消滅時效已完成(B)甲仍然可以行使對A屋的抵押權

(C)甲不可起訴請求乙償還借款(D)乙可以行使抗辯權

C

23.

甲的A地,為乙設定地上權,A地無直接和公路相鄰,A地的租鄰地B地則與公路相連接,乙為有效利用A地,乃與B地所有人丙商量,於B地設定通行不動產役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上權人可以與鄰地所有人設定取得不動產役權

(B)不動產役權從屬於需役不動產

(C)乙取得B地之不動產役權應得到甲之同意

(D)B地經分割,乙的通行不動產役權不受影響

B

24.

A男與B女為夫妻,結婚後關係不好,A男為了讓B女在離婚時不能向他要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在離婚前一年開始將他的財產大量贈送給他的父母C、D,面對A男的行為,B女應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A)B女依法無能為力

(B)B女可以請求將A送給C、D的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

(C)B女也可以學A男將所有財產送給親人,A男也無可奈何,除此之外別無他法

(D)B女僅可以主張A男喪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C

25.

甲為被繼承人,死亡時有財產新台幣(下同)480萬元。其繼承人為配偶乙、兄丙、妹丁。甲以遺囑贈與其繼母戊180萬元時,甲配偶乙之特留分額為何?

(A)40萬元(B)80萬元(C)120萬元(D)160萬元

1030704cm1

1030704cm2

1030704cm3

1030704cm4

arrow
arrow

    保成補習班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