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5條附表三「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表」(戶政、畜牧技術、公職獸醫師類科專業科目部分)、附表四「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應試科目表」(戶政、畜牧技術類科專業科目部分)修正草案對照表,請社會各界於預告期間惠示卓見。

內容

主旨:公告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5條附表三「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表」(戶政、畜牧技術、公職獸醫師類科專業科目部分)、附表四「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應試科目表」(戶政、畜牧技術類科專業科目部分)修正草案對照表,請社會各界於預告期間惠示卓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擬訂機關:考選部。

二、擬訂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

三、旨揭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對照表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考選法規」之「法規草案公告」網頁。

四、任何人得於102年4月2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本部特種考試司第四科(地址: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電子郵件信箱:000510@mail.moex.gov.tw)表示意見。

相關網址
http://www.moex.gov.tw

相關檔案
修正草案預告表
附件1-2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五條附表三、附表四應試科目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第五條附表三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表(戶政、畜牧技術、公職獸醫師類科專業科目部分)修正草案對照表


類別

職組

職系

類科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專   業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行政

普通行政

戶政


◎三、行政法
四、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五、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籍法、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六、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
七、地方政府與政治
八、人口政策與人口統計

◎三、行政法
四、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兩岸關係法規)
五、戶政法規(包括戶籍法、國籍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及姓名條例)
六、民法總則與親屬編
七、地方政府與政治
八、社會工作

參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同類科應試專業科目修正。

技術

畜牧獸醫

畜牧技術




三、動物生理學與解剖學
四、動物育種學
五、動物營養學
六、豬學(包括加工與利用)
七、乳牛學(包括加工與利用)
八、家禽學(包括加工與利用)

三、家畜生理學與解剖學
四、家畜育種學
五、家畜營養學
六、豬學(包括加工與利用)
七、乳牛學(包括加工與利用)
八、家禽學(包括加工與利用)

獸醫





三、獸醫傳染病與公共衛生學
四、獸醫病理學與獸醫實驗診斷學
五、動物保護與防檢疫法規

三、獸醫傳染病與公共衛生學
四、獸醫病理學
五、獸醫實驗診斷學

 

第五條附表四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應試科目表(戶政、畜牧技術類科專業科目部分)修正草案對照表


類別

職組

職系

類科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專   業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行政

普通行政

戶政

戶政

※三、行政法概要
※四、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五、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六、國籍與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三、行政法概要
※四、行政學概要
五、民法親屬編概要
◎六、戶籍法規概要

參照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同類科應試專業科目修正。

技術

畜牧獸醫

畜牧技術

畜牧技術

※三、動物解剖生理學概要
四、畜產加工概要
五、飼料與營養學概要
六、畜牧學概要

※三、家畜解剖生理學概要
四、畜產加工概要
五、飼料與營養學概要
六、畜牧學概要

新聞來源:102.03.27 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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