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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公職社會工作師

科目: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一、立法院已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其內容有對我國社會福利立法有原則性的規範,請說明有那些原則性規範?在那些社會福利立法中有具體訂定?(25分)

【擬答】

(一)原則性規範

1.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2.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3.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際間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

4.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5.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兩公約保障各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6.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二)具體訂定之社會福利立法

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

2.老人福利法: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特制定本法。

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

4.性別工作平等法: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二、我國社會福利立法中有那些立法與社會救助法的「貧窮線」相互連結?並請說明相互連結的內容。(25分)

【擬答】

(一)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二)全民健康保險法
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老人,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其中一條款即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

 

(四)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
請領本津貼之照顧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三、我國長照制度從民國89年的「長照先導計畫」、民國96年「長照10年計畫」到民國104年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並準備訂定「長期照顧保險法」。請從長期照顧服務的供給與需求的觀點,評論建立長期照顧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能面臨的問題或困難?(25分)

【擬答】

(一)建立長期照顧制度的必要性
由於我國國民平均壽命延長,且生育率持續降低,於八十二年正式邁入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所稱,老年人口超過百分之七之「高齡化社會」,推估至一百零六年老年人口將達百分之十四,邁入高齡社會,至一百一十四年更可能達百分之二十,邁入超高齡社會。人口老化伴隨疾病型態慢性化、健康問題障礙化、照護內容複雜化、照護時間長期化等問題。此外,家庭結構改變更使家庭中能執行照護失能者之人力短缺。

 

(二)面臨的問題或困難

1.財源方面:長照財源未確定,僅通過長照發展基金;未來長期照顧保險法採社會保險方式未若健保容易被全民接受,且雇主負擔比例高,勢將造成企業界反彈。

2.服務人力方面:長照服務法通過須增加四萬個照顧及醫療人力,其中三萬人為照顧服務員;目前人力已供不應求,未來可能買不到服務,或費用更高;長照科系人才未進入長照領域工作。

3.服務社區化方面:長照法規定,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長照機構,應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形式設立;將嚴重衝擊僅九成非法人小型機構,雖五年內可選擇「重新申請」或「維持既有規模」,然後者卻可能加速小型機構凋零,不利於社區化走向。


四、偶見民間社會福利公益團體擬發起社會募款活動,以濟助社會困窮家庭,請問必須依何法令發起募款活動?必須遵守那些重要規定?募款經費如何使用?(25分)

【擬答】

(一)公益勸募條例。

 

(二)重要規定

1.勸募活動申請規範: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以下簡稱勸募活動),應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2.勸募團體申請勸募活動許可之文件有不實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勸募許可。

3.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1年。

4.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7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公立學校開立捐款專戶,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

5.勸募團體所屬人員進行勸募活動時,應主動出示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該勸募團體製發之工作證。但以媒體方式宣傳者,得僅載明或敘明勸募許可文號。

6.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

7.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30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8.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30日內,將其使用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期限不得超過30日。

9.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勸募活動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勸募團體及其所屬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募款經費使用

1.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應:

(1)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者,為15%。

(2)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1千萬元未逾新臺幣1億元者,為新臺幣150萬元加超過新臺幣1千萬元部分之8%。

(3)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1億元者,為新臺幣870萬元加超過新臺幣1億元部分之1%。

2.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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