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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社會行政

科  目: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一、請析論T.H. Marshall「公民權利(citizenship)」概念內涵,並舉臺灣福利發展現況為例,提出你的批判。(25分)

【擬答】

(一)Marshall從英國的歷史發展,將公民權利分成三個部分

1.公民權:指的是個人享有自由所需的權利。包括:人身、言論、思想及信仰的自由,以及私有財產、締結契約、受司法保護的權利,其相應而生的制度就是法院。

2.政治權:指的是參與政治力運作的權利。即參與政治組織並進行投票,此相應而生的制度就是議會及地方政府。

3.社會權:指的是適度的經濟福利安全、完全享有社會遺業,以及過著社會普遍標竿的文明生活。其相應而生的制度就是教育體系與社會福利。

 

(二)批判台灣福利現況

1.普及性福利主張成為族群對立的工具:台灣第一次普及性福利政見提出是民進黨在1993年縣市長選舉中提出老人年金議題,雖然被視為台灣民主政治中首次以公共政策取代以往國家認同為訴求的選舉轉型,但民進黨操作老人年金議題的動員路線是以「芋頭與蕃薯」之間的省籍區隔為基調。因此並未以落實公民權利為基礎所制定的政策。

2.福利規訓體制的三位一體:雖然民國90代為台灣社會福利之黃金十年,然王增勇教授提到解嚴後的福利發展實為「福利規訓體制」,這個體制的形成包含了三組平行分立但卻又相互強化的過程:福利輸送體系的民營化、專業體制的證照化、以及倡導組織的代言人化。因此,此一發展亦未以落實公民權利為基礎所制定的政策。


二、請說明並比較女性主義陣營中,持自由主義(liberal)、社會主義(socialist)和激進主義(radical)者看待「家庭政策」的立場;若依你對我國國情的了解,你會支持那一個,為什麼?(25分)

【擬答】

(一)自由主義:主張「女性福利」和「平衡工作與家庭」 政策,優先提供適當、充分的補助給單身母 親、寡居或離婚的家庭婦女,再倡議「性 別取向、分際較為凸顯」的非中性法律的主張。

 

(二)社會主義:強調讓家 庭勞動全部社會化,讓育兒與家務由私人活動轉變成社會活動 ;對於家庭主婦的無酬勞動也應給予肯定,並爭取家務計酬。

 

(三)激進主義:在母職與照顧的議題 上,討論較集中在一些特殊型態家庭的母職與父職角色、子女家 庭生活適應探討,例如單親家庭、離婚家庭、隔代教養家庭等親 職上的實踐,可說是重視家庭整體與 子女個別利益,多於重視女性本身的經驗。

 

(四)支持社會主義觀點:依此理論將家庭成本社會化,可以解決台灣目前勞動力不足的問題,也可以解決所有家庭面臨長期照顧的需求。如同北歐國家的經驗,同時滿足雙薪家庭照顧需求,亦解決勞動力短缺問題。


三、請以我國社會救助法為例,請明並批判「低於合格標準(less eligibility)」、「工作倫理」與「親屬責任」的概念內涵和相關制度設計。(25分)

【擬答】

(一)低於合格標準:社會救助法第8條規定:「依本法或其他法令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總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此規定有如早期「劣等待遇原則」,社會救助必須依據需求來作回應,若其需求較高,則不得超過基本工資不具意義。

 

(二)工作倫理:依現行辦法,除非是無工作能力人口,否則雖無薪資,亦要逕行認定薪資,此種事先排除的設計,將影響到申請者的資格。就某種程度而言,也等於將失業人口排除在外。社會救助法已有受助者必須接受輔導就業及參加職訓,否則不予以給付的規定。事後既已有懲罰的規定,實不必在事先也設限,形成雙層規制。

 

(三)親屬責任

1.子女扶養責任甚難確實執行:子女的資源依法規必須與父母合併申報,但是子女分戶後很難查定,以致有子女逃避責任的情事。此外,合併計算會形成服務的困難,因為有需求的父母可能因資源合併計算後,無法合於資格。

2.兒子與女兒在扶養責任上的不公平:社會救助法中規定女兒出嫁無扶養能力,可免列計,此種作法一方面規避了女兒的責任,一方面也造成對兒子的不公平,也就是取決子女是否計算資源的,並非是能力,而是性別。

3.執行上出現諸多其他的困擾:婦女喪偶或離婚後返回父母家居住,依據法規必須要與父母合併計算,因而不符合資格,形成與父母居住要受到懲罰的現象。成年之身心障礙者,其無工作能力,若申請低收入戶必須要與父母合併申報,而這又涉及兄弟姊妹之間的資源是否要合併計算的困擾。


四、小瑾今年5歲,因父母感情不好,所以媽媽帶著她離開家,在外與男友同居。由於小瑾媽媽白天必須工作,有時候白天會讓小瑾在家獨處,或讓有吸毒習慣的男友阿龍照顧。阿龍不喜歡小瑾,經常辱罵他「野種」、「沒人要的孩子」,甚至心情不好,就不准小瑾吃飯。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保護措施」的規定,請具體析論:(一)當鄰居、幼稚園老師和當地社工都知道這件事時,他們分別負有什麼責任,應該如何處理?(二)阿龍與小瑾媽媽會觸犯何種規定?(25分)

【擬答】

(一)幼稚園老師與當地社工有責任通報義務,應於24小時小時內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鄰居則有一般通報機制可循,可隨時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

1.阿龍違反第56條「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之情事;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2.小瑾媽媽違反第51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之情事;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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