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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觀光行政

科 目:觀光行政與法規概要

一、何謂觀光政策、觀光行政、觀光法規?三者之間有何關係?詳述之。(25分)

【擬答】:

(一)所謂觀光政策,意指一國或一地區為達成整體觀光事業建設之目標所從事的權威性價值分配及其所選擇之肯定或否定之行為。換言之,觀光政策必須將觀光資源透過觀光組織體以及觀光從業人員,依觀光目標,環境與策略做最是配置與運用,並平衡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之需要以導向符合大眾生活品質的目的。因此,觀光政策的目標常常包含經濟,社會文化,市場開發,資源保護與保育,人力資源發展,與政府運作。

(二)所謂觀光行政,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七條第一項:「觀光產業之綜合開發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第二項:「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前項計畫所採行之必要措施,有關機關應協助與配合。」等規定可以發現,觀光行政有廣、狹義之別。

(三)觀光法規(Tourism Laws),則亦可分狹義及廣義二種。

1.狹義觀光法規:係指由觀光主管機關交通部負責的「發展觀光條例」、「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及「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等法律位階及各級觀光主管機關發布之行政規章。

2.廣義觀光法規:泛指實際推動觀光事業,除前述狹義觀光法則外所必須遵守的「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土地法」、「國家公園法」、「水利法」、「礦業法」、「水土保持法」、「公司法」、「民法債編」、「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等及其相關機關發布的行政規章。

(四)三者之間有何關係

觀光政策、行政與法規本質上是「三位一體」相互牽連影響:政策、行政與法規不但如前述的「一體三面」,甚且是呈循環互動的現象,不同年代的環境,影響各該年代的觀光政策,也連帶地帶動了不同的觀光行政配合措施,成立不同的觀光行政組織推動其政策指導下的觀光產業。而觀光政策為能有效落實,基於「依法行政」的理念,勢必研訂並循一定的立法程序公布或發布觀光產業相關的法規,擬訂並推動一系列相關的計畫方案,完成該年代的觀光產業的階段性任務。如此與時漸進,政策、行政與法規三者的互動調適,造就了今天的觀光產業。因此,觀光政策、行政與法規三者,本質上是「三位一體」且相互牽連影響,形成與時俱進、一體三面的互動調適現象。

圖 觀光政策、行政與法規三位一體互動調適概念圖


二、旅行業辦理旅遊時,該旅行業及其所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應遵守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之規定,內容為何?詳述之。(25分)

【擬答】: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

旅行業執行業務時,該旅行業及其所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不利國家之言行。

二、不得於旅遊途中擅離團體或隨意將旅客解散。

三、應使用合法業者依規定設置之遊樂及住宿設施。

四、旅遊途中注意旅客安全之維護。

五、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未經旅客請求而變更旅程。

六、除因代辦必要事項須臨時持有旅客證照外,非經旅客請求,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管旅客證照。

七、執有旅客證照時,應妥慎保管,不得遺失。

八、應使用合法業者提供之合法交通工具及合格之駕駛人。包租遊覽車者,應簽訂租車契約,並依交通部觀光局頒訂之檢查紀錄表填列查核其行車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安全設備、逃生演練、駕駛人之持照條件及駕駛精神狀態等事項;且以搭載所屬觀光團體旅客為限,沿途不得搭載其他旅客。

九、應妥適安排旅遊行程,不得使遊覽車駕駛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法規有關超時工作規定。


三、依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風景特定區內非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或同意,不得有那些行為?詳述之。(25分)

【擬答】: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14條

風景特定區內非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或同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採伐竹木。

二、探採礦物或挖填土石。

三、捕採魚、貝、珊瑚、藻類。

四、採集標本。

五、水產養殖。

六、使用農藥。

七、引火整地。

八、開挖道路。

九、其他應經許可之事項。

前項規定另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並應向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第一項各款規定,應由管理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辦理公告。


四、依「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參加原住民族部落深度旅遊作業要點」之規定,其行程之安排應符合那些要件?詳述之。(25分)

【擬答】:

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参加原住民族部落深度旅遊作業要點第二點本要點審查對象,為旅行業辦理接待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所提供之旅遊內容,除應符合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優質行程審查作業要點(含餐食、交通工具、入出境方式等相關規定),並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行程:

1.行程安排全程至少六天五夜。

2.部落深度旅遊須安排於週一至週五,不得安排於週六、日及部落不開放受訪期間。

3.行程須安排二個以上經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公告有受訪意願之部落深度旅遊。

4.部落深度旅遊遊程須包括部落體驗活動。

(二)住宿:全程總夜數三分之二以上應住宿於經本局評鑑之四星級以上旅館(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取整數,如六天五夜行程須有四夜以上住宿於四星級旅館),餘三分之一以下夜數應住宿於經本局評鑑之四星級以上旅館或好客民宿。

(三)餐食:進行各部落深度旅遊時,須安排於部落內用風味餐。

(四)購物:僅得於部落深度旅遊期間,於部落內安排自由購物活動,不得指定特定之購物商店;非屬部落深度旅遊之行程期間,不得安排購物行程,但免稅店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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