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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四等考試

類科:觀光行政

科目:觀光行政與法規概要

 

一、交通部觀光局訂定「推動行政資訊公開作業要點」之主要目的為何?試詳述交通部觀光局主動公開的行政資訊及承辦單位有那些?(25分)

【擬答】

(一)交通部觀光局訂定「推動行政資訊公開作業要點」之主要目的:
交通部觀光局推動行政資訊公開作業要點第一點
為主動公開並整合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行政資源、便利民眾查詢及共享政府資訊,以落實行政程序法有關政府資訊之公開化、透明化規定,滿足民眾知的權利,特訂定本要點。

 

(二)交通部觀光局主動公開的行政資訊及承辦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推動行政資訊公開作業要點

本局應主動公開之行政資訊及承辦單位如下:

1.行政法規。(企劃組)

2.行政指行行政指導有關文書(包括各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各單位)

3.各項許(認)可條件之有關規定、證照申請許可之流程及相關收費標準。(各單位)

4.施政計畫(企劃組)及業務調查統計。(各單位)

5.預算、決算書。(會計室)

6.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各單位)

7.各項對外關係文書。(國際組)

8.各項補助金額。(各單位)

9.研究報告(含委託單位發表之報告)。(各單位)

10.本局人員之出國報告。(各單位)

 

二、臺灣四面環海,娛樂漁業成為熱門休閒遊憩活動,試詳述法規上規定娛樂漁業漁船之船長及駕駛人應遵守那些事項?(25分)

【擬答】

(一)娛樂漁業漁船發航前應遵守之規定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15條
娛樂漁業漁船發航前,漁業人或船長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蒐集氣象及海象資料,並向乘客說明之;當地預報風力達七級以上或認為氣象或海象不佳,對乘客有安全顧慮時,不得發航。

二、全船檢查妥善,向乘客說明相關救生設備,並應於乘客穿著救生衣後,始得發航。

三、載客登島嶼、礁岩者,應向乘客說明島嶼、礁岩地形、環境及安全注意事項,並依環境特性,要求乘客適時穿戴安全裝備。

四、上、下船方法、乘船安全及娛樂漁業活動等應注意事項,除向乘客說明外,並於船上明顯位置標示之。

五、於駕駛座上方及漁船兩側明顯位置,標識乘客定額及船員人數。

六、依第十六條規定開啟船位回報器,向當地通訊電臺回報船位,並維持通訊設備正常運作。

 

(二)船位回報器之使用規定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16條
裝設船位回報器之娛樂漁業漁船,應於發航二小時前開啟船位回報器,並向所屬通訊電臺查詢船位回報器狀況,經海岸巡防機關向通訊電臺查詢並確認其船位回報器在開啟及正常運作狀態,始得發航。
前項娛樂漁業漁船發航後,須維持船位回報器於開啟狀態及每一小時向通訊電臺回報船位;返港後應向通訊電臺通報,始得關閉船位回報器。
通訊電臺無法收到船位回報資料時,應即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應命該漁船返港修復,在未返港前,應以通訊設備每三十分鐘向通訊電臺通報船位;進港後未完成修復船位回報器前,不得發航。
娛樂漁業漁船回報船位所需通訊費用,由漁業人負擔。

 

(三)船長及駕駛人應遵守之事項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20條
娛樂漁業漁船之船長及駕駛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搭載乘客登上娛樂漁業執照未加註之島嶼、礁岩。

二、將娛樂漁業執照、責任及傷害保險證書影本,張貼於船上明顯處所。

三、不得從事娛樂漁業以外之其他營業行為。

四、乘客離船從事娛樂漁業活動時,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外,應將娛樂漁業漁船停泊於旁不得駛離;返航時,除有特殊事故或經主管機關同意外,應將乘客全數載回。

五、其他依法令應遵守事項。

 

娛樂漁業漁船搭載乘客出海採捕水產動植物後,漁業人或船長應填報漁撈報表或漁撈日誌,並於次月底前,將前一個月之報表或日誌送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備查。

 

三、依據領隊人員管理規則,領隊人員訓練分為那幾種?領隊人員訓練由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辦理,受委託機關、團體應具備那些資格?試詳述之。(25分)

【擬答】

(一)領隊人員訓練分為幾種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5條第1項
領隊人員訓練分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經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者,應參加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舉辦之職前訓練合格,領取結業證書後,始得請領執業證,執行領隊業務。

 

(二)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辦理,受委託機關、團體應具備之資格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5條第2項
領隊人員在職訓練由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辦理。
前二項之受委託機關、團體,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須為旅行業或領隊人員相關之觀光團體,且最近二年曾自行辦理或接受交通部觀光局委託辦理領隊人員訓練者。

二、須為設有觀光相關科系之大專以上學校,最近二年曾自行辦理或接受交通部觀光局委託辦理旅行業從業人員相關訓練者。

三、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方式、課程、費用及相關規定事項,由交通部觀光局定之或由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擬訂陳報交通部觀光局核定。

 

四、何謂觀光旅館?業者如欲籌建國際觀光旅館,依據政府所訂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第5條之規定,試說明觀光旅館基地位址及客房樓地板面積有那些要求?(25分)

【擬答】:

(一)觀光旅館
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二)觀光旅館基地位址及客房樓地板面積之要求
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第5條之規定
觀光旅館基地位在住宅區者,限整幢建築物供觀光旅館使用,且其客房樓地板面積合計不得低於計算容積率之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六十。
前項客房樓地板面積之規定,於本標準發布施行前已設立及經核准籌設之觀光旅館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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