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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三等考試

類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

科目:政治學

 

一、在政治學的研究考中,有不少學者提出「重返國家」的理論訴求,主張國家應取代「政治系統」成為研究政治的主要取向。請分析它對「政治系統」論的批評為何?又它為何主張國家高於社會,甚至可以干預社會?(25分)

【擬答】

1950年代伊斯頓(D. Easton)基於系統研究途徑所發展出的系統理論(System Theory),以系統論過於抽象的概念層次,然而「轉換過程」(政治社會、典則、權威當局)卻採取「中立模式」而忽略了國家機關的自主性。因此70年代重新崛起「找回國家」(Bring the state back in)運動,從系統論到國家論,對於國家自主性的看法有相當大的差距。

(一)新國家論對政治系統論的批評

1.系統論的主張:

(1)「政治系統論」模型:系統的主要功能在於處理「環境」的影響。環境的影響即環境進入政治系統者,稱之為「輸入項」(input),其指標為「要求」(demands)與「支持」(support)。經過系統的「轉換」後,產出了權威者的決定與行動即為「輸出項」(output)。「輸出項」又對環境造成影響,環境又「反饋」(feedback)成為「輸入項」(新的要求與支持),如此循環即構成政治系統模式。

(2)多元主義與國家中立模式:系統之「輸出項」乃決定於「輸入項」之壓力,而「權威當局」則呈現中立模式。因此整個政府決策過程乃呈現出「多元主義式」的國家中立模式。

2. 系統論的批判:

(1)找回國家運動:
1970年代,學者卡斯納(S. D. Krasner)於《比較政治》中提出「找回國家」(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概念,學者史卡波(T. Skocpol)《把國家找回來》延續發展,使美國社會科學興起「找回國家」(新國家研究)之學術風潮。其以「社會中心主義」作為批判對象,進而提出「國家中心主義」,再度興起了以國家作為研究中心的浪潮。

3.批判國家中立性:

(1)忽略「國家機關」:忽視輸出項與輸入項之間的重要變項即「國家機關」(State apparatus)。重新審視「國家機關」於社會中的運作。國家的組織運作、統治角色、權威基礎乃構成了實存的政治經驗與議題。而系統論將會忽略這些經驗與議題,造成了新的盲點,故必須再回到國家概念。

(2)欠缺歷史意涵:系統論無法呈現歷史層面之意涵,而國家乃是具體存在的政治事實,國家的歷史發展構成了人類重要的經驗。因此必須再度使用國家概念。

(二)找回國家-新國家論的「國家自主性」主張

1.新國家與國家自主性

(1)新國家意涵:
史卡波(T. Skocpol,《國家與社會革命》,1979)指出對現代社會而言國家乃是一組功能上分工的行政、治安、軍事等組織構成,並由一個行政權威所領導與協調。國家機關是從民間汲取資源以創造、支持國家自身行政性、強制性的機關組織。國家機關是運作於民間社會中的統治權威,具由其相對自主性。

(2)國家自主性的意涵:
史卡波(T. Skocpol)與波蘭薩斯(N. Poulantzas):國家作為一具有自主性的組織,自認是控制特定領土與人民,會依據自身組織之需求與平衡而有所主張。而非單純反應利益團體與階級之需求。

2.國家干預社會:

(1)國家的內外部目的:國家對外追求國家利益。但國家行為的獨立性往往受國際組織、國際規範與其他國家之影響。對內目的是追求人民對國家權威之服從,完成國家所追求的目的。國家及人民間在小政府時代,因採取自由放任的治理態度,國家自主性較低。20世紀後,國家地位轉為積極,國家職權擴大,使得國家自主性大幅提升並與人民間的關聯性加強。

(2)國家是自主性的行動者:國家為一個獨立的行為者,具有自我追求的目標,而非社會偏好之反應,強調國家控制與統治是政治的重要運作過程。

(3)制度會對個體產生限制:無論在政治體系中的個人或團體,對於資源的掌握或個人利益之獲得皆受到國家結構得限制。

(4)國家結構存在緊張與衝突:國家機關獲得獨立於階級利益的自主性時,對民間社會資源的汲取與分配往往產生一定的衝突。

在系統論與國家論的看法中國家機關之中立性角色確有不同,70年代後的新國家中心主義對國家論的闡述取代了行為途徑下「政治系統論」對於國家中立性之角色,新國家中心主義的理論核心,取代了「政治系統」論當中對於「國家中立性」的假設,進而影響了各種國家理論。

 

二、正義,是政治理論和實踐中常見的詞彙,但各界迄未能對其意義形成一致的見解。試分別說明羅爾斯(J. Rawls)和諾錫克(R. Nozick)兩人所倡議正義理論的主要內容。(25分)

【擬答】

英國學者J. Locke(洛克)在其《政府論二篇》中開啟了強調政府目的是保障個人權利的古典自由主義論述。然而對於個人權利保障之理解與達成方式,到了近代,羅爾斯與諾茲克則引入不同的「正義觀」(Justice),而對於政府角色與個人權利之間做出不同的詮釋,進而產生了新自由主義下國家角色的分歧。

(一)羅爾斯的政治性正義觀與政治自由主義

1.羅爾斯的「政治性的正義觀」 (Political conception of justice)

(1)正義做為憲政公民社會的公共的基礎:正義是一個能夠有系統地表示其基本特徵價值的政治觀念,指涉公共的且為公民所共享的正義觀而作為憲政民主社會公民之間的公共基礎。

(2)政治正義價值:作為一種社會基本結構的實質正義原則(包含政治自由、機會均等、經濟互惠、公民相互尊敬等),指導著社會基本結構而支配了存在的根基。

(3)正義兩原則:每個人都有權利享有一套適宜、相等而且相容的基本自由,其中政治自由的公平價值必須得到保障;社會和經濟不平等應該滿足兩個條件-社會經濟不平等必須和工作或職務結合,而這些工作和職務必須在公平式的機會平等得到落實的情況下,對所有人開放;社會經濟不平等必須讓社會合作中的受益最小者(人生前景最差者)獲益最大。

2.政治自由主義
在羅爾斯的政治性正義觀下,即形成了一支「新自由主義」(New Liberalism)的理論,又稱政治自由主義、福利自由主義或現代自由主義。 

(1)基本信念:社會正義與福利制度的建立乃是政府的責任;社會正義與積極人權的實現必須透過政府干涉的力量;財產權需在社會正義的基礎上進行調整與分配。「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以及資源分配不公的狀況時,政府應當干預以矯正失靈。

(2)影響-福利國家(Welfare State):政治社會之目的在於實踐「社會正義」(Justice),由民主下的政府乃積極參與經濟事務並透過社會立法而救助弱勢。具體實踐有美國總統F.D.Roosevelt(羅斯福)的「新政」(New Deal)、L.Johnson(詹森)總統的「大社會」(Great Society),自此自由民主變成為了福利國家的代名詞。

(二)諾錫克正義觀與放任自由主義-最小政府

1.諾錫克的占有式個人主義的正義觀

(1)正義是一種權利賦予:個人權利與自由的保障乃是政治生活的最高目的,也就是正義。強調正義的重點在於過程,此一過程立基於”意圖擁有”與”正當取得”的原則。符合正義程序的取得,政府不得干涉。

(2)身體作為人個人資產:個人獨立地擁有自己的身體及勞動所得,同時並無義務和他人分享自己對無主物的勞動所得,也不允許他人取走個人之勞動所得。

(3)最小政府只要個人獨自佔有之勞動所得並未使他人處境變差。政府必須平等地尊重、保護個人自身所有權以及財產交換的自由。

2.新古典自由的延續:
在諾錫克的占有式個人主義的正義觀下,與海耶克等人形成一支強調個人財產至上、市場自由與最小政府干預的新自由主義(NeoLiberalism),又稱放任自由、新右派。

(1)基本信念:政府目的在於保障個人基本權利;政府的權力需限制於最低限度的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功能;政府必須提供財產權與契約自由的絕對保障並維繫自由競爭的秩序;強調「市場機制」(看不見的手),強力反對國家的干預。

(2)影響-最小政府(Minimal Government):提倡有限權力的「小政府」(小而美的國家)

而極力反對「大政府」。實踐上有英國的柴契爾主義以及美國的雷根主義。

羅爾斯與諾茲克同樣做為自由主義的代表性學者,兩者皆同意國家必須立基於「正義」的基礎上以保障個人的自由權利作為最高目標。然而兩者對於「正義」的詮釋不盡相同,遂導出了不同的國家角色理論以及新自由主義的分歧。

 

三、根據制衡(check and balance)原則,美國總統對於國會通過的法案享有否決權(veto power)。試說明美國總統行使否決權的方式,以及所謂的「口袋否決」(pocket veto)的意義?此外,總統行使否決權受到那些限制?假設國會要維持它的原議,則應如何對總統進行反否決(over-ride) ?(25分)

【擬答】

美國總統制乃基於「權力分立」與「牽制平衡」原則而將憲法權力分散於行政、立法與司法三個國家機關當中。規定各權力部門應避免不當干涉其他核心權力之行使。故三權之間是一種平等關係而非隸屬關係,權力間維持一種平衡狀態。而總統否決權與國會的反否決權就是一種權力制衡的具體實現。

(一)行政與立法的分權制衡

憲法將三種權力(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歸屬三個憲政機關(國會、總統、司法),三權之間相互分離,彼此間不得侵犯。

1.二元民主正當性:國會與總統皆由民選產生,各有民主正當性。兩權互不負責,總統與國會皆各自直接向人民負責。

2.總統同時為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總統獨攬行政權,內閣成員皆為總統幕僚而僅對總統負責。總統承擔行政責任與政治責任,直接對人民負責。

3.成員互不兼任:總統及其行政官員,不得兼任國會議員。

4.提案權屬國會:提案與立法權專屬國會,行政部門不具提案權。

5.無質詢制度:國會不得質詢行政官員,行政官員無備詢義務。

6.不得政策說明:行政官員不得至國會進行政策說明,總統必須在國會同意下,方得至國會進行國情咨文。

7.無倒閣與解散機制:國會與總統任期固定,國會不得使總統去職(除彈劾),總統不得解散國會。

(二)總統與國會的制衡
憲法賦予各機關必要之憲法權力以抵抗其他權力之侵害,機關間不得侵犯其他機關之憲法權力、不得擴大自身權力範圍,三權保持平衡狀態。

1.總統否決權:總統對於國會通過之議案,具有否決權。美國國會通過之法案送到總統手中,總統必須在10日內選擇「批准公布」或是「否決退回國會」(若10日內不作為,自動生效)。在美國總統使用否決權,在19131985年間使1409個法案被否決。

2.總統的口袋否決:
由於國會通過之法案送到總統手中,總統有10日的時間可以決定如何處理(批准或反否決),因此若國會在休會前10日通過法案,總統刻意既不公布、也不否決(國會便無法進行反否決,同時也無10日自動生效),拖延至國會休會,則該法案即失效而達到否決效果(國會要再通過,必須由新會期再重啟三讀程序),稱之為口袋否決。

3.國會的反否決權:總統使用否決權,將法案退回國會,國會得再以特別多數(2/3)通過,總統「只能批准公布」(不準再退回)稱為「反否決權」。美國國會在19131985年間僅使61個法案復活通過。

學者紐士達(Neustadt)與瓊斯(Jones)指出,美國總統制中,憲法將國家權力分配給予總統、國會與司法機關,各有憲法職權且彼此制衡,事實上乃是一種「分立的機關共享權力」(separated institutions sharing powers),即三權之間必須透過相互合作與支持方得以順利運作。

 

四、請說明何謂「政治利益團體」(political interest group)?並請分析決定利益團體影響力的因素有那些?(25分)

【擬答】

民主社會中存在多元利益並反映為多元「政治利益團體」(political interest group),履行著利益匯集、利益表達、監督政府等功能。而「政治利益團體」進一步區分為不同類型,在政治過程中,會採取多元的手段與方式影響整個政治決策過程,此一過程又稱為「壓力政治」(pressure politic)。

(一)政治利益團體(political interest group)的意涵

1.定義:又稱「壓力團體」(pressure group)、「利益團體」(interest group )與「自願性組織」(voluntary association)。

(1)A.Isaak(伊薩克):意指ㄧ群人的組合,有著共同政治目標或政治信念,透過有組織政治活動而影響政府政策,或透過政治過程以爭取團體及成員利益。

(2)D. B. Truman(杜魯門):一種同類團體,其成員在某種程度上意識到他們的共同特徵,由此特徵而共有一些價值或利益而引導他們的集體行動去維護(追求)、爭取或增進成員共同的需求或利益。

2.分類-學者G.Almond(奧蒙)

(1)組織的利益團體(associational interest groups;協會型利益團體):為表達特定團體目標而建立的專門機構,泛指一般的利益團體。社會基礎與目標為部落的、種族的、宗教的、民族的、職業的、專業的、議題的、政策取向的。

(2)機構的利益團體(institutional interest groups):政府機關為維護自身利益而採取行動爭取國會支持,使得機關本身即成為一種利益團體。非民主國家中,組織的利益團體無法存在或產生作用,使機構的利益團體發揮了重要的利益表達作用。

(3)非組織的利益團體(non-associational interest groups;非協會型利益團體):一種無專門組織的組合,主要呈現為政黨、利益團體、政府機關內的「派系」。乃是基於共同意識的種族、血緣、語言、宗教、地區、家庭關係等。

(4)不軌的利益團體(anomic interest groups;反常型利益團體):一種組織嚴密的「抗議團體」(protest group),其基本目標違背社會主流價值與利益,其手段多採暴力非法方式,不符合憲政規範。因此無法界定為正式的利益團體。

(二)政治利益團體的影響力因素

1.團體人數與成員地位:團體人數越多其活動能量越大,訴求越能引起注意。成員的社會地位較高,訴求較容易引起社會注意。

2.團結程度與手段技術:團體成員的向心力越高則較熱衷會務,使得團體能量越強。團體進行活動的手段與技術越純熟有效率,將使行動結果更具效益。

3.資源基礎與領導能力:資金雄厚的團體能夠提供政治獻金,易獲得當選人強力回饋。領袖素質影響團體的形象與團結程度,進而獲得較多的支持與較大的行動能力。

4.訴求正當性:訴求是否符合社會主流價值與有正當性會影響社會輿論的支持。

5.戰略地位或抵制政府能力(strategic location or sanctions):利益團體對於政府的抵抗能力高低,例如團體的活動力量(全國大罷工、癱瘓國家交通)足以形成政治動盪或甚而影響政府更替(倒閣、解散國會),此種對政府的抵制力量強大與否皆直接影響活動成敗。

6.政治與政府環境(the political and government environment):國體(聯邦、單一)、政府組織(總統制、內閣制)不同,權力的分配方式即不同,進而使得利益團體得以施壓的政治管道皆不同。

「政治利益團體」具有不同類型與多元的利益表達方式。在民主的社會中,不同的「政治利益團體」為向政府表達其利益,會採取不同的手段,從溫和的遊說到激烈的暴力等。此一「壓力政治」(pressure politic)的過程即為民主政治的重要象徵。而民主政府為追求政治系統穩定,對於「利益團體」之行動必須有所適當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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