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2013.02.03 02:33 am

律師及司法官考試將有重大變革。由於兩者第一試報考者重疊性高、考同樣科目、且考試時間接近,最快今年起,第一試將合併舉行,分訂錄取標準,再各自舉辦第二試。考選部長董保城說,這可同時減輕考生及試務負擔,如廣告詞說的,「單層藥片、但具有雙重效果」。

此外,董保城說,律師考試第二試,也研議自104年7月起,增設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等3個領域的選試科目,考生要3選1,加考該領域2-3門法律,占100分,再依各選試科目的到考人數,分訂錄取標準,希望透過選試,引導法律系所發展特色、培養法律多元專才。

目前法律系所畢業生有兩大出路,一是考律師證照,到律師事務所上班,每年上萬人報考,錄取900多人,錄取率約10.6%。二是考司法官,月入10萬元起跳,每年7千多人報名,錄取率只約1%。

目前兩種考試都採兩階段筆試,司法官還要加考口試。兩者筆試考科都一樣,第一試考綜合法學,涵蓋民、刑、憲法等共15科;第二試包括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憲法與行政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商事法及國文。

由於兩者的第一試只間隔兩周,進步空間很有限;加上8成以上的考生重疊,考選部因此研議修改考試規則,未來考生可各自報名第一試,再合併舉行考試,然後分訂律師、司法官進入第二試的錄取標準,再各自考第二試。

董保城說,目前律師及司法官考試要一直考到10月下旬才結束,法律研究所都早已開課,很多新生忙著準備考試,影響上課。未來第一試合併後,可提前結束考試期程,避免影響研究所課程,也可減少題庫題目的消耗量。

至於律師第二試增加選試科目後,將分別以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33%為及格標準;但有一科目成績為0分,或除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全部到考人數50%成績標準者,均不予及格,確保選試科目及其他科目都有一定水準,不能偏廢。

董保城指出,律師考試的科目,長期以來沒太大變動,引導法律系所開課,限制多元發展。未來增列選試科目,各系所可發展特色課程,鼓勵學生發展專長,因應社會及國家需求;且由於律師、司法官錄取重疊性高,無形中也有助司法官將來有多元專長,可依專業分庭。

【2013/02/02 聯合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擬訂機關:考選部(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
 
擬訂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1條第1項
 
公告日期:102年2月1日至2月7日

公告刊載新聞紙:聯合報(102年2月1日刊登1天)
 
網站公告期間: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考選法規」/「法規草案公告」網頁

102年2月1日至2月7日
 

主旨:公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社會各界於預告期間惠示 卓見。
 
說明:

一、101年7月5日考試院第11屆第195次會議決議通過18位考試委員聯名提案,建議律師考試第二試增加選試科目設計,以甄拔多元法律專才。另自100年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均實施新制,經檢視本二項考試第一試應考人,其重複報考及重複錄取人數皆超過五成以上,為減輕應考人負擔,爰擬將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合併辦理。案經進行意見調查並邀集產官學界代表召開專案會議審慎討論,決議調整律師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內容、增加選試科目及修正及格方式,並規劃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合併辦理

二、另鑒於現行律師考試規則應考資格第3款規定條件,須因應時代變遷及司法行政職系考試類科現況加以修正,並考量經核准律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者,如發生所持有法官或檢察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經原核發機關廢止之情事時,其已取得之律師考試及格資格與及格證書,亦應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爰擬訂本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草案全文:

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新聞來源:102.02.04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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