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晚報╱記者舒子榕/台北報導】

2013.01.08 03:11 pm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修正案,未來用人機關得視業務性質需要,在應考資格增列專門職業證書,各地衛生局常出現缺乏專業知能者到任,難勝任工作,修法後可避免無照審有照的情形。

考試院表示,在專業分工越來越細的時代,行政機關的業務越來越龐雜,經公務人員考試初任公職的人,雖然經過擇優錄取,卻往往剛出校門,缺乏實務經驗,遇有需要審核實務作業或給與實務指導時,變成無照審有照。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表示,各縣市衛生局或醫事主管機關多次反映,其業務職掌常需專業監督及指導所屬醫療機構,但從事衛生局業務的公務人員,多為沒有醫事專業知能的人,很難勝任工作。

考試院表示,衛生局職掌雖然不是醫事人員職業範圍,卻與醫事業務息息相關,為避免發生無照審有照,修法增訂用人機關可以配合機關需求,要求須具備相關專門職業證書。

條文規定,為了避免影響一般應考人的應試權益,用人機關若是有這樣的需求,必須先經過審核,至於已經通過專技人員考試的應考人,可以減列相關應試科目。

【2013/01/08 聯合晚報】


◎ 專技考試舞弊 5年禁考國考

【聯合晚報╱記者舒子榕/台北報導】

2013.01.08 03:11 pm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修正案,第19條規定未來考生考試時,若冒名頂替,偽造變造應考證件,作弊,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國家考試。

現行專技人員考試法僅規定,考生若冒名頂替,偽造應考證件等,在考試時發現將與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不予錄取。若在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撤銷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撤銷及格資格。立法院今天通過增列規定國考作弊的考生,將限考五年。

修正案第13條也訂定,未來專技人員的考試類科,若須採認語文檢定,已有語文檢定及格的應試者,可以免應第二試口試。考選部表示,希望讓通過國內英語、日語等語文檢定的人,可以免應英語、日語導遊第二試口試,減輕考生負擔。

上午也修正通過第8條與第9條,規定未來必須要公私立專科以上相關科系畢業,才可以應考專技高考,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畢業,可以應考專技普考。

現行專技人員考試法規定,專技人員考試除了相關專業科系畢業可以應考外,若是初等考試及格,曾任相關職務滿四 年,也可以應考較高一階的專技普考。至於普考及格,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可以報考專技高考。

另外,未來一定要經過學業的專業正規養成訓練,畢業後才能報考,但為顧及考生報考權益,法案也訂定六年落日條款,讓具有應考資格者,在條文修正公布後六年內,仍可繼續應考。

【2013/01/08 聯合晚報】


◎ 立院三讀 考專技公職應有證照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8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未來應考專技公職應取得證照或通過檢定

院會也三讀修正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專技考試舞弊,5年不得參加國家考試
考選部提案修改公務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考選部長董保城在提案說明時表示,各縣市衛生局或醫事主管機關多次反映,業務職掌要專業監督及指導所屬醫療機構,但常發生無專業知能者到任;也有用人機關反映,工作場所需實務經驗,但到任者多剛出校門,難勝任工作。

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增訂,公務人員考試類科,其職務依法律規定或因用人機關業務性質需要,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者,應具有各該類專門職業證書才能應考。審核標準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

司法委員會召集委員、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廖正井日前受訪時說,未來包括公職藥師、醫檢師、護理師、律師、結構工程技師、地政士與食品技師等,都可能須有專業證照才能應考公職

有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明定,考生若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以詐術作弊除取消應考資格,考試及格者才被發現,取消及格,並自發現舞弊日5年內,不得參加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的考試。

三讀條文也規定參加專技人員考試普考者,需取得高、中職畢業證書;參加高考者,須取得專科以上學歷,並取消現行法令初考及格、擔任相關職務滿4年得參加高等考試(普通考試)規定,但法令通過施行後,有6年緩衝期。1020108

新聞來源:102.01.09中央通訊社


◎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修正草案

內容

立法院今(8)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修正草案。未來各用人機關將有機會進用已具有專門職業證照及工作經驗之專業人力,有效提升公務體系之整體人力素質。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表示,現行公務人員考試類科應考資格如擬規定持有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時,須有其他法律規定作為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修正後,用人機關可因業務性質需要,亦得對於機關部分缺額於應考資格配合增訂須具備相關專門職業證書及工作經驗者,始得應考之規定。

董部長保城表示,在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立法公布後,考選部將就下列領域研究增設公職專技人員類科。首先針對衛生局、所部分,由於衛生局、所非醫療機構無法進用醫事人員,惟衛生局、所對地方的醫療院所或藥局負有監督輔導之責,本法條通過後,衛生局、所得以公職藥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及公職護理師等進用有專業證照且有實務經驗之人,確保人民之身體健康。其次,針對各機關之技術人員部分,將徵詢用人機關意見,有無增列以職業證書及工作經驗作為應考資格之公職專技人員類科需求,如公職食品技師、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都市計畫技師等。第三,為協助機關正確適用法令,保障人民權益,將於政府機關增設「公職律師」,以落實第一線依法行政。

因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資格者,其執業能力業已經過國家考試之衡鑑且有若干年工作經驗,爰其應試專業科目擬予酌減為二科,內容將強調實務性,並可視用人機關需求,併採多元考試方式(如口試)。

董部長保城表示,感謝立法院朝野黨團的支持,本修正案才得以順利完成立法程序;並特別感謝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廖召集人正井與尤立法委員美女在本案審議過程的費心主持與審議。

新聞來源:102.01.08考選部


◎ 立法院三讀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

內容

立法院今(8)日三讀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表示,現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於民國88年12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90年1月1日施行,迄今已滿10年餘,隨著時空環境轉變及知識經濟、國際化的潮流,教育體制大幅變易,以及專業分工日趨精細,各種新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職類日益增加,為因應產業發展及國際化趨勢,提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制度、方法及技術,本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修正,在考試政策上有大幅度的調整。重點包括:

一、為符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精神,並落實憲法所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憲定考試權以及保障人民工作權,面對近年來社會各界迭有建議增設專技人員種類,如室內設計師、景觀技師及醫學工程師等,未來將可辦理有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實質認定標準、認定程序等事項。

二、增訂分階段考試之法源,未來建築師、技師等專技人員考試類科可將實務工作經驗納入,採分階段考試及多元考試方式辦理,預料將能有效改善各界憂心的國內社會產學落差問題。

三、增列各種考試及格方式得擇一或併用,俾各專技人員依其類科及性質需要,得彈性併採不同及格方式,以維持符合市場需求的適當錄取率,同時確保及格者之專業素質。

四、訂定對原住民族及特殊境遇家庭等弱勢族群減徵、免徵或停徵考試及格證書費法源,以照顧原住民族及特殊境遇家庭。

五、增訂應考人考試涉及重大舞弊,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等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5年內不得應國家考試,以嚇阻不肖之徒僥倖之行為,並確保考試公平性。

本修正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考選部將展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之修正程序,使各項專技考試新制儘快實施。

董部長保城表示,感謝立法院朝野黨團的支持,本修正案才得以順利完成立法程序;並特別感謝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廖召集人正井與尤立法委員美女在本案審議過程的費心主持與審議。

新聞來源:102.01.08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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