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2012.09.30 02:49 am

考試院院會通過專技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刪除專技證照考試得實施體檢的相關規定,保障基本人權。

現行專技考試法規定,得視各類科需要實施體格檢查,標準及時間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考選部考選規劃司司長黃慶章指出,以往專技考試訂定的體檢標準,本來就很寬鬆,只排除全盲等極少數障礙人士。但身心障礙人權團體仍認為,專技考試本質在衡量應考人的執業知能,不應以體檢合格與否當成核發考試及格證書的必要條件。

身心障礙人權團體認為,有關執業者的身心體能狀況能否適任,應由主管機關在核發證照時認定,不應在考試階段就用體檢扼殺身心障礙者的考試權。

黃慶章說,有鑑於此,考試院已自民國95年起,取消專技考試實施體檢的規定,這次配合修改專技考試法,以後不管何種專技考試,都不能要求體檢標準

此外,目前專技考試法規定,初等考試及格並曾任相關職務滿4年,即使不是高中職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也可應考高一階的專技普考;普考及格、曾任有關職務滿4年,即使不是大專相關科系畢業,也可應考高一階的專技高考。

不過,專技考試法修正草案,刪除上述規定,未來一定要經學校正規養成訓練畢業,才能報考專技普考或高考。不過,黃慶章說,顧及考生報考權益,草案訂定6年落日條款,讓原本具有應考資格者,在條文修正公布後6年內仍可應考。專技考試法修正案將送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實施

 

【2012/09/29 聯合報】


◎考試院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
  • 發佈日期:101/09/27
  • 發佈單位:秘書處公關科

考試院院會今(27)日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將函送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本修正草案係為因應產業發展及國際化趨勢,提昇專技人員考試制度、方法及素質,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52號、第453號等解釋意旨,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定義內涵予以具體化。

二、為讓考試權於職業管理法建制過程能有整體參與及事前溝通權限,增訂有關專技人員之實質認定標準、認定程序及認定委員會組成等事項,由考試院另訂定辦法予以規範。

三、刪除專技人員考試應考資格消極限制,回歸職業管理法規定。

四、刪除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4年,得應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之規定,並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增訂6年緩衝期間,規定具同等級與次一等級考試及格資格者,於本法修正公布後6年內得繼續應考

五、鑒於專技人員執業攸關人民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其個人之專業能力及道德規範,均與公共利益息息相關,增訂應考人考試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等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5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之各種考試

  • 新聞來源:101.09.27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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