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今(22)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2條附表一、附表二及第4條附表三、附表四修正草案。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本次修正係為配合「職系說明書」、「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之修正,將本規則「政風職系」修正為「廉政職系」,並移列至「法務行政」職組,且將「法律政風」、「財經政風」類科名稱修正為「法律廉政」、「財經廉政」。

  黃秘書長另表示,經參酌民眾反映意見及尊重普通考試技術類科用人機關絕大多數支持放寬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資格之共識,並依據100年5月12日考試院第11屆第136次會議決議之附帶建議,故修正本規則第2條附表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規定,將第1款、第2款合併修正為「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並於技術類科刪除「相當類科」規定,以符放寬應考資格之精神。


◎ 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考試院院會今(22)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第23條、第25條條文修正草案,並將函送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為因應機關用人需求、齊一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甄選標準,今日院會同意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公務人員考試特殊應考資格規定,放寬應考資格訂定專門職業證書之條件,不限其他法律規定,因用人機關業務性質需要,亦得配合訂定須具備相關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之規定。但為避免寬濫,影響一般應考人應試權益,未來用人機關有此需求時,將建立審核機制,以其業務性質是否應具備相關專門職業證書始得勝任、工作內容是否涉及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重大事項,作為准否增訂之依據

  黃秘書長另說明,行政院組織法於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並自101年1月1日開始施行,其中「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之組織將調整變更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因此配合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3條相關規定,並配合上開兩機關之新組織法施行日期,增訂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5條施行日期,俾同時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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