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公告

發文日期:100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選專三字第1003302552號

主旨:舉辦101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分試考試、中醫師、營養師、心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考試暨普通考試護士考試、101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

依據:民國100年10月13日考試院第11屆第158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考試等別及類科:

(一)高等考試:醫師(一)(應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醫師(二)(應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二試)、中醫師、營養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等10類科。

(二)普通考試:護士1類科。

二、考試日期:民國101年2月18日(星期六)至2月20日(星期一)。

三、考試地點:臺北、臺中及高雄三考區同時舉行。(詳細地點另於寄發入場證時列表通知)。

四、報名有關規定: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100年11月4日起至11月15日下午5時止

(二)收件截止日期:須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以掛號寄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原件退回。

(三)報名郵寄地點: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三科(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

(四)報名方式:一律採用網路報名,應考人請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或輸入網址register.moex.gov.tw(主站)、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接進行報名,並下載列印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

五、辦理暫准報名注意事項:

(一)報考醫師(一)考試之醫學系或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之國內醫學院校在學學生,因學期課程因素未能於報名時檢附畢業證書或已修畢醫學系基礎學科證明文件者,報名本次考試均須立具切結書聲明依規定期限補繳。

(二)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之應考人(即入場證上有加註「暫准報名」字樣者),其畢業證書或修畢醫學系基礎學科證明文件影印本,至遲應於各該類科考試第一天第一節考試前繳驗,屆時未繳驗或繳驗之證件不合格者,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不准入場應試,如有入場應試情形,其考試成績不予計算。以暫准報名方式報名本次考試之應考人,凡經完成報名手續者,即不得申請退費。

六、本考試各類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試題題型、成績計算、及格方式及其他有關事項,請詳閱應考須知。另護士考試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規則之規定,繼續辦理至101年止,102年起停辦,請有意報考護士考試者,把握最後二次機會,踴躍報名。

新聞來源:100.10.21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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