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今(21)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5條條文修正案,並於近日內發布。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此次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5條條文,係為規範基礎訓練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不及格,經獲准重新訓練1次者,增訂加計該受訓人員重新參加基礎訓練之訓期,為該員本訓練重新訓期屆滿日之規定,以應實際需要。

新聞來源:100.07.21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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