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今(12)日通過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近日內函請行政院會銜修正發布。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民國96年5月15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增訂第5條之1規定,配合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等組織調整,致所任新職所支加給較原職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自該條文增訂施行後,迭有機關就該條規定之適用函請解釋;且99年2月3日制定公布之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10條規定,對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之公務人員,補足待遇差額事宜,有所規範;並考量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就行政機關組織法規之範疇已有明確規範,故銓敘部參酌相關法規規定及機關建議,研修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修正本辦法第三條所稱組織法規的定義。

二、刪除有關調任同官等內低職等職務,並依原銓敘審定職等支給職務加給有案人員,仍得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職務加給的過渡期限規定。

三、修正配合機關組織調整及簡併加給表,致所任新職所支加給較原職為低者,其加給支給事項。

四、修正簡任(派) 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得由機關首長衡酌職責程度,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以符實際。

五、修正因奉派執行職務失蹤,在未確定死亡前或依法免職前,毋須有家屬在臺,加給仍得照常支給的規定。

黃秘書長強調,未來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施行後,各機關對於准予補足待遇差額等事項之適用將更明確,加給支給也將更衡平合理。

訊息來源:100.05.12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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