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行政院昨天初審完成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為配合員工分紅費用化措施會計準則,未來公司為有意獎酬員工可以發給員工限制型股票,其中公司收回庫藏股若發給員工,可限制二年內不得轉讓。

若增資發行新股發給員工,發行數量、價格及條件將由金管會訂定。

此外,未來收回特別股新增放寬規定,不限制採用盈餘或用增資方式,只要公司有財源即可收回,讓公司更具彈性。

行政院昨天由財經政委尹啟銘主持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多項規定,備受公開發行公司重視。

商業會計法修正後,員工分紅已費用化,配股予員工不再視為分紅,公司有盈餘必須分給股東,至於獎勵員工可以另有獎酬工具,獎勵留住員工的工具之一就是發行限制型股票。

其中新增規定,若以老股庫藏股發給員工,可限制2年內不得轉讓;倘若是增資發行新股轉讓股份給員工,發行數量、價格及條件將由金管會訂定,但限以公開發行公司為對象。官員說,這項規定主要在員工權益與雇主獎勵員工之間取得權衡,以免員工拿到配股後立即走人。

此外,對公司召開股東會的臨時動議此次修法也嚴格限縮,亦即股東持股1%以上的人才能在股東會提出臨時動議,且一次以一項為限,避免股東在臨時動議天馬行空,延宕股東會進行或進行杯葛動作。

至於公司停止公開發行,這次修法明訂要有股東會特別決議才能停止公開發行。官員說,原本公開發行公司資訊可在公開觀測站看到,資訊透明,轉為非公開發行公司變不透明,必須慎重處理。

另公司減資,現行規定必須以現金退還資本予股東,但這次修法放寬不以現金為限,只要股東及股東會同意,只要受領股東同意,採用任何方式均可。官員說,例如以土地抵減,只要經會計師估價認定也可以。

新聞來源:2011.02.15 中時電子報

標籤: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員工分紅費用化、庫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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