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關院長中今(17)日於考試院記者會中表示,為改進警察人員考試制度,以拔擢適格專業人員從事治安維護工作,自100年開始實施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雙軌新制考試。關院長強調,雙軌制的目的不是要保障警校生,而是要使警校教育回歸正常,強化淘汰機制,同時也使一般生應考人因應試科目設計不同而更符實質的平等。
關院長說明,考選部配合用人機關需求,規劃研擬「警察人員考試制度改進方案」,經考試院98年6月4日第11屆第37次會議審議通過。警察特考由警校生報考,現行基層警察特考增加三等考試,供一般教育體系畢業生報考,並自100年開始實施。考選部旋即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研議各項改進事宜。案經多方討論並獲致共識,研修警察特考及基層警察特考二項考試規則,於99年7月13日報請考試院審議,經考試院召開3次全院審查會完成審查,全案於99年9月9日第11屆第102次會議通過。
關院長指出,新制主要修正重點為:
一、考試名稱及考試等別:
警察特考維持設置二、三、四等考試;基層警察特考名稱修正為一般警察特考,並增加設置二、三等考試。
二、應考資格:
配合警察雙軌分流考試制度,擬定警察特考與一般警察特考應考資格。另為齊一兩項考試應試年齡標準,二等考試應試年齡定為18歲以上42歲以下、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應試年齡定為18歲以上37歲以下。一般警察特考並取消兵役限制規定。
三、考試方式:
警察特考採筆試;一般警察特考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四、考試類組:
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二等考試均設8類組,四等考試均設5類組,至三等考試部分,警察特考設14類組,一般警察特考設11類組。另一般警察特考取消男女分定錄取名額規定。
五、應試科目:
(一)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二等考試同類組之應試科目均採相同設計。
(二)警察特考三等及四等考試以列考警察情境實務(概要)、警察(消防與災害防救、海巡)法規(概要)及依各類別核心職能設計之專業科目為原則。
(三)一般警察特考三等及四等考試依各類別核心職能分別列考5科及3科專業科目。
關院長更指出,有關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需用名額之合理比例部分,經考試院綜合審酌94年至98年警察特考一般生與警校生應考人錄取、結訓情形、警校生淘汰機制、用人機關未來用人需求、人力規劃等因素,並維護警察核心價值及兼顧一般生權益,考試院院會決議三等考試一般生與警校生之錄取比例為14%與86%;四等考試一般生與警校生之錄取比例為30%與70%,3年後重新檢討分流比例。另同意消防署意見,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自102年起再依規定比例提報錄取比例名額,而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考量一般生已另有海巡特考進用管道,亦同意該署意見,需用人數不受比例限制。
考試院將於近期內完成二項考試規則發布程序後,立即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刊載詳細內容,以供各界查詢。
來源: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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