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王道「絕對有解」No.4-兩公約與服貿協議對行政法的影響
壹、前導案例
「318學運」(太陽花學運)起源於「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下的子協議「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服貿協議)的立法審議過程。由於一連串具有爭議性的政策與舉措,引發社會對於執政當局兩岸政策的高度疑慮,學生團體遂於3月18日晚間佔領立法院,並數度提出「退回服貿、建立監督機制」等主張。有鑑於此一時事議題可能成為國考考題,筆者希望藉由本單元所設計的模擬試題,協助讀友掌握重要爭點與最新學說、實務見解。
最近,由青年學生團體發動的「318學運」(太陽花學運)成為2014年以來台灣最重大的社會事件。這一個社會運動起源於3月17日立法院審議「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下的子協議「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服貿協議)。由於國民黨籍立法委員(也是會議主席)張慶忠在混亂中宣布審議通過,隨後執政黨以及行政部門宣稱服貿協議已經立法院審議而具備正式效力。甚且,縱使審議程序有瑕疵,服貿協議的法律性質亦僅屬行政命令,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3個月後縱使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亦視為已審議通過。一連串具有爭議性的政策與舉措,引發社會對於執政當局兩岸政策的高度疑慮,遂經由學生團體發難,於3月18日晚間佔領立法院,並數度提出「退回服貿、建立監督機制」等主張。執政當局對於學生的行為並未強制驅離,而是由主管機關、行政院長乃至於總統透過各種管道強調既定的政策方向。由於學生認為馬英九總統並未針對其訴求提出正面回應,部分學生於3月23日晚間衝入行政院,警方隨即於3月24日在行政院長的命令之下,展開強制驅離。後續的衝突以及數十萬人街頭抗議活動,再再突顯台灣社會對於兩岸關係深層的疑慮與不信任。
就考試而言,筆者認為,本起運動的重要性在於服貿協議,乃至於其所由來之ECFA,在行政法領域具有何種性質及效力?以及本次運動的重要爭點之一:服貿協亦應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始生效力?或者備查即可?這些問題都可能出現在今年的各類科行政法考題中。巧合的是,大法官於近日作成的釋字第718號解釋,又與本起運動所涉及的「集會遊行法」正相關。有鑑於此,筆者遂參考歷屆試題,自行設計一則題組式考題,希望藉由對於本題的思考,協助讀友釐清爭點、掌握基本概念以及新近學說見解,希望有助於讀友們順利掌握可能成為考題的熱門時事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