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健台北報導】立法院在昨〈二十〉日三讀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內政部部長江宜樺對於朝野政黨不分黨派一致支持通過施行法表達由衷的感謝,同時也感謝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婦女團體及社會各界的支持與關注。

江部長表示,施行法的通過,不僅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也可以使我國性別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讓國內的性別權益獲得平等保障,消除性別歧視。

聯合國在1979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做為重要婦女人權法典,全世界目前已有186個國家簽署。我國曾在民國96年1月5日立法院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並由總統在民國96年2月9日簽署加入書。但由於我國非聯合國會員國且國際處境特殊,加入書並未被聯合國秘書長接受,致未完成簽署加入國際公約程序。為明定公約在我國法律上之效力,馬總統於上任後,責成內政部積極訂定施行法,今日本法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後,將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施行。
江部長指出,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將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必須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公約內容詳列各項性別平等權利,包含參與政治及公共事務權、參與國際組織權、國籍權、教育權、就業權、農村婦女權、健康權、社會及經濟權、法律權、婚姻及家庭權等。

另外,施行法中也規定,我國每四年要提出一份「消除對婦女歧視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所保障各項性別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至於各級政府機關則應於施行法施行三年內完成法令之制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定。2011/05/20


女權公約 姊姊妹妹向前走


【記者蕭博樹台北報導】立法院會昨〈二十〉日三讀完成「消除婦女對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黨團首席副書記長趙麗雲上午於黨團記者會中對此表示欣慰,她說政府為落實聯合國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決定透過訂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將此公約納入國內法令,明年1月1日施行,展現我國與國際接軌,落實兩性平權決心的立法成果。

國民黨立院黨團首席副書記長趙麗雲、潘維剛,上午偕同內政部社會司司長黃碧霞、勞委會綜合規劃處副處長鍾琳惠、考試院銓敘部參事洪國平、考選部專委顏惠玲等共同召開「女權公約施行法已經有,姊姊妹妹向前走」記者會。

立委潘維剛指出,「消除婦女對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今日會三讀通過,並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將和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接軌,期許政府於組織再造後,各行政部門應加強檢討國內各項法令不足之處,而各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制定。

內政部社會司司長黃碧霞表示,通過「消除婦女對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將落實在明年成立的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另外,每4年都會有推動性別平等的國家報告,並請國內、外學者專家檢視改進之處,並請國內民間團體提出替代報告。

勞委會綜合規劃處副處長鍾琳惠說,消除婦女就業障礙、促進婦女就業權力、以及消除婦女就業歧視和職場性騷擾等,一直都是勞委會努力的目標,未來勞委會也將和企業合作,特別成立「台灣職場雙贏平台」,具體落實對婦女友善的職場觀念。

銓敘部參事洪國平認為,對於公務員性別平等等相關法規問題,考試院已成立專案小組做檢視、修正,他也舉例女性公務員每月可請一日生理假、以及產假、流產假、家庭照顧假等,「不能因此做出不利考績的處分」。

考選部專委顏惠玲強調,國家考試機會應公開給所有應考人,是考選部最重要的原則,自民國95年至今,各項國家考試都沒有分定男女名額限制,全面開放,但她指出,目前還有一項司法人員特考中的監獄官和監所官,因考量收容的受刑人有性別之分,是因應工作需要不得已的方式。 2011/05/20

新聞來源:自立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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