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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地特三等

類科:觀光行政(選試觀光英文)

科目:觀光行政與法規

 

一、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基本原則為何?我方與對岸雙方希望達成甚麼目標?試論對於台灣未來觀光發展有何影響?

【擬答】

(一)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基本原則

1.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漸進的原則,達成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係的意願;

2.雙方同意,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本原則,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

3.透過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進一步增進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係,建立有利於兩岸經濟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機制。

(二)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目標

1.加強和增進雙方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

2.促進雙方貨品和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捷的投資及其保障機制。

3.擴大經濟合作領域,建立合作機制。

(三)對於台灣未來觀光發展影響如下:

1.旅行業

此次陸方開放市場對我旅行社而言,初期我旅行業者可以經營大陸國旅及入境遊市場,2年後再申請擴展出境遊及赴臺遊市場,因此我旅遊業者前進大陸旅遊市場商機不言可喻。交通部觀光局因應市場開放、環境變遷所帶來的挑戰,已規劃配套措施協助我國旅行業者開拓大陸市場,作法如下:

(1)短期措施:訂定「交通部觀光局輔導建立品牌旅行業獎勵要點」,透過補助旅行業財務報表查核簽證費,輔導業者增加財務透明度,健全公司財務結構,並補貼旅行業因建立品牌所需之貸款利息,鼓勵業者建立品牌形象、提升旅遊信賴度及企業品牌知曉度。

(2)中長期措施:對於專營國民旅遊市場之中小型業者,觀光局將輔導旅行公會規劃舉辦符合專營國民旅遊市場之中小型業者經營需要之訓練課程,提升基層從業人員之專業知能及企業競爭力。

2.觀光旅館業

(1)正面效益

(A)我國連鎖旅館可拓展大陸市場:開放陸客來臺旅遊後,大陸地區民眾對臺灣旅館住宿品質已有信心,且我方業者較陸方多具有旅館經營管理及人事培訓的經驗,陸方開放承諾後,我方業者可考

(B)利用陸方資金,提升旅館的數量及品質:因應我國觀光旅遊業的蓬勃發展,住宿的品質及數量都亟需提升,藉由開放陸資投資,我方業者可與陸方合作,引進陸方雄厚資金,提升既有觀光旅館

(C)開拓陸客住宿市場:由於大陸地區人口眾多,且近年經濟成長快速,對於世界各國旅遊市場來說,皆為重要客源。我方業者可與陸方合作,利用陸方對大陸遊客需求取向的了解及在大陸地區內部通路的訂位優勢,開拓陸客住宿市場。

(2)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及因應方法

(A)僅開放觀光旅館,以降低一條龍營運模式的影響:目前陸方業者在世界各國多採一條龍的營運模式,可能藉由在臺設點營運的陸資飯店,與陸方旅行社合作,承攬大部分的陸客團生意,影響我國旅館業的經營。為降低此負面影響,我國旅宿業目前對陸方僅開放觀光旅館業,由於觀光旅館業須符合一定的建築設備標準,其住宿品質及房價相對較高,且半數以上多為國內、外連鎖飯店,有自有的營運策略及資金來源,不易配合陸方的一條龍營運模式。

(B)不致衝擊既有之就業市場:一家觀光旅館的營運需要大量的基層員工,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並未開放大陸人士來臺工作權,陸方業者僅得派少數業務主管人員來臺,故開放陸資投資新設觀光旅館,將不至於衝擊既有的就業市場,反而將為我國創造就業機會。

3.觀光遊樂業

(1)陸資來臺投資對我國觀光遊樂業之效益

(A)增加競爭力,永續發展:提升遊樂設施品質,增加競爭力,邁向國際化。

(B)帶動就業,回饋地方:對內而言,觀光滿意度提升將會增加觀光需求,進而增加觀光遊樂業就業之人口。對外而言,遊樂區的遊客人數增加更能活絡周圍地區之經濟,進而提升鄰近地區產業之就業人口。

(C)助業者拓展新商機:我方主題樂園有現代化的經營管理、高素質人力及創新服務能力,因大陸地區內需市場大,我方業者可評估在大陸設立新據點,開拓新市場,提升知名度及競爭力,邁向國際化,藉以達成產業升級與永續發展之目標。

(2)陸資來臺投資對我國觀光遊樂業之就業市場影響
目前我方僅開放陸資投資,並無開放大陸人士來臺工作,爰投資我方觀光遊樂業,將為我國創造更多就業機會,遊樂區的遊客人數增加更能活絡周圍地區之經濟,進而提升鄰近地區產業之就業人口。

(3)陸方遊樂園市場開放效益
我方主題樂園有現代化的經營管理、高素質人力及創新服務能力,主題樂園服務業可向外輸出陸方,建立品牌,讓來臺旅客心中建立品牌形象,提升外設點及國內園區營運績效。另因大陸地區內需市場大,我方業者可評估在大陸設立新據點,開拓新市場,提升知名度及競爭力,邁向國際化,藉以達成產業升級與永續發展之目標。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是如何劃分水域管理機關權責?試詳述辦法中所稱水域遊憩活動是指哪些活動?

【擬答】

(一)水域管理機關權責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水域管理機關,係指下列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

一、水域遊憩活動位於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所轄範圍者,為該特定管理機關。

二、水域遊憩活動位於前款特定管理機關轄區範圍以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前項水域管理機關為依本辦法管理水域遊憩活動,應經公告適用,方得依本條例處罰。

(二)水域遊憩活動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域遊憩活動,指在水域從事下列活動:

一、游泳、衝浪、潛水。

二、操作乘騎風浪板、滑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蕉船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遊憩活動。

 

三、依據森林法中所定義的森林遊樂區為何?試詳述森林遊樂區可已劃分成哪些使用區?

【擬答】

(一)森林遊樂區定義

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第一條:「本辦法依森林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森林法第17條(森林遊樂區之設置):

(A)森林區域內,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得設置森林遊樂區;其設置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B)森林遊樂區得酌收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遊樂設施得收取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森林遊樂區,指在森林區域內,為景觀保護、森林生態保育與提供遊客從事生態旅遊、休閒、育樂活動、環境教育及自然體驗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而設置之育樂區。所稱育樂設施,指在森林遊樂區內,經主管機關核准,為提供遊客育樂活動、食宿及服務而設置之設施。

(二)森林遊樂區劃分使用區

森林法第八條
森林遊樂區得劃分為下列各使用區。其編為保安林者,並依本法有關保安林之規定管理經營。
(1)營林區。
(2)育樂設施區。
(3)景觀保護區。
(4)森林生態保育區。

 

四、業者如欲籌建一般觀光旅館,依據我國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第17條及第19條之規定,試詳述對於一般觀光旅館的房間數、客房、浴室、廁所淨面積及升降等有哪些要求

【擬答】

(一)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第17條

一般觀光旅館房間數、客房及浴廁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有單人房、雙人房及套房三十間以上。

二、各式客房每間之淨面積(不包括浴廁),應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不得小於下列標準:

(一)單人房十平方公尺。

(二)雙人房十五平方公尺。

(三)套房二十五平方公尺。

三、每間客房應有向戶外開設之窗戶,並設專用浴廁,其淨面積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但基地緊鄰機場或符合建築法令所稱之高層建築物,得酌設向戶外採光之窗戶,不受每間客房應有向戶外開設窗戶之限制。

(二)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第19條

一般觀光旅館自營業樓層之最下層算起四層以上之建築物,應設置客用升降機至客房樓層,其數量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一般觀光旅館客房八十間以上者應設工作專用升降機,其載重量不得少於四百五十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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