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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四等考試

類科:人事行政

科目: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一、論者謂政府人事管理體制有四項目標:提高員工工作能力、增進員工生活品質、適當政治回應、遵守倫理及中立規範,請說明其涵義,(15分)並兼論四項目標可個包含哪些人事法律?(10分)

【擬答】:

(一)人事管理體制四項目標之涵義:

1.提高員工工作能力:
意指應以強化訓練、學習、進修、以改善並提升員工之工作素質與能力。

2.增進員工生活品質:
意指維持員工基本之生活水準,應有使員工滿足之待遇福利及相關活動設施。

3.適當政治回應:

(1)政治回應的理念係指「政府對於人民透過民選官員所表達之意志的回應」。基於此,政府人事的任用即須將政治忠誠、學歷與經驗兼容並蓄、一併考量,以作為選才的指標,俾確保行政文官其對於民選官員的政治及人事的忠貞赤忱。

(2)為了表現政府的回應性,某些公務職位的晉用,往往便成為民選官員所掌握的特權,譬如美國建國初期盛極一時的分贓制或恩寵制,其主要立論者即為對於支持選民的政治回應或回報。

(3)事實上,這種強調「政治回應性」的恩寵制特性,並未完全被歷史所遺忘,例如卡特政府文官改革行動中所設立的「資深文官職」,即為此一特性的現代修正與體現。

4.遵守倫理及中立規範:
此為要求公務人員應遵守之行為義務規範,亦為指稱公務倫理或行政倫理事項。

(二)我國現行相關人事法律規定:

1.提高員工工作能力之人事法律:

(1)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2)公務人員陞遷法。

(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2.增進員工生活品質之人事法律:

(1)公務人員俸給法。

(2)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3)公教人員保險法。

3.適當政治回應之人事法律:

(1)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較條例。

(2)公務人員考試法之照顧原住民與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

4.遵守倫理及中立規範之人事法律:

(1)公務員服務法。

(2)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與公務人員陞遷法之立法宗旨為何?(10分)另就人事實務而言,論者指陳「女性玻璃天花板(glass ceiling)」障礙現象,其意為何?如何改正之?

【擬答】: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與公務人員陞遷法之立法宗旨,亦即為現行我國政府之人事任用重要原則,分別如下:

1.任用法之規定第二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初任與升調並重,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本條揭櫫公務人員任用之基本原則,分析如下:

(1)專才專業:
此一原則亦為現代人事管理追求的目標之一。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各等考試職系及格者,取得該職系之任用資格,各職務應依職系說明書,歸入適當職系,又規定各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即屬專才、專業之具體規定。

(2)適才適所:
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時,「其學識、才能、經驗、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如係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又規定人員之調任,原則上應以職組及職系為範圍,必要時「得就其考試、學歷、經歷、訓練等,認定其職系專長,並得依職系專長調任」,即屬適才、適所之具體規定。

(3)初任與升調並重:
所謂初任與升調並重,係指自機關以外進用新人,外部人員之調任,兩者兼籌並顧,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人員分發任用;現職人員之升任,得設立甄審委員會,就必要時,亦得指名商調其他機關現職人員。

(4)人與事適切配合: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七條規定:

a.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定職務說明書,以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核之依據。職務內容變動時,應即配合修訂職務說明書。

b.前項職務各機關應每年或間年進行職務普查。

以上即為人與事配合之具體規定。

2.陞遷法之規定:
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稱本法)第二條揭櫫公務人員陞遷之基本原則為:「公務人員之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為落實以上原則,均在適當條文中予以具體規定,茲分述如下:

(1)人與事適切配合: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條明定,公務人員之任用,應適才適所,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為適應各類別公務人員陞遷之特性,本法除第一條但書規定,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第七條亦規定各主管院得視實際需要授權所屬機關依其業務特性定其陞任評分標準。

(2)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
公務人力之運用,須考量機關特性與需要。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明定,編制員額較少或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人員之陞任甄審得由其上級機關統籌辦理。

(3)資績並重:
本法第七條規定,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陞任,應依擬陞任職務所需知能,就考試、學歷、職務歷練、訓練、進修、年資、考績(成)、獎懲及發展潛能等項目,訂定標準,評定分數,以為辦理陞任之準據。

(4)內陞外補兼顧:
內陞與外補為公務人力二個主要之來源,具有互補效果。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他機關人員遞補時,應辦理公開甄選。另依現行條文設計,內陞及外補區隔極為明顯,如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明定,各機關人事單位於辦理陞遷時,應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職缺擬內陞或外補後,再行辦理。

(5)公開、公平、公正:
使公務人員陞遷作業程序符合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本法第八條明定應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甄審委員會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甄審委員之功能,除審查陞任候選人員資績評分外,必要時,亦可舉行面試及測驗。

(6)逐級陞遷:
依本法第六條規定,各機關應依職務高低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二)「女性玻璃天花板」障礙現象之意涵:

1.隨著時代變遷,女性意識抬頭,性別不平等的現象,已逐漸成為大眾所關心的議題。此一名詞最早出現於1986年3月24日的《華爾街日報》的「企業女性」的專欄當中,用來描繪女性試圖晉升至公司高層所面臨的障礙。後來此概念不僅用來解釋私人企業高層中女性人數稀少的現象,也擴及到公部門中,指涉阻擋女性和少數族裔升遷的障礙(黃煥榮,2007)

2.據組織學者Steward檢視自1980年以來之職場特色,指出男性在組織中主要皆位居高位,在職場生涯中比女性相對優勢,且僅有少數的女性能晉升至組織高層的職位,此現象被稱為「玻璃天花板」,所謂玻璃天花板根據美國勞工部的界定,是「基於一些態度偏差或組織偏差所造成的人為障礙,使得具備資格的個人無法在其組織中升遷至管理階層的職位」,此人為障礙包括雇用的標準,或做為升遷和專業發展機會的甄選標準,使得女性在組織中擔任管理階層的機會降低。若說玻璃天花板是指垂直的性別隔離,那麼玻璃牆就是指水平的性別隔離,此類工作的隔離使的女性通常被安排在幕僚或支援性部門,如人力資源、公共關係、法制事務及會計等部門。

(三)關於如何改正「女性玻璃天花板」障礙,有關建議據學者黃煥榮提出重點如下:

1.強化女性公務人員之人際網路關係。

2.破除性別刻板印象,建立兩性平權的工作觀。

3.建構多元化的組織管理模式。

4.提倡團隊建立,共創兩性和諧關係。

 

三、公務人員俸給法所稱之本俸、加給係指何意?加給又分為那三項?另公私部門員工待遇比較時,發現公部門呈現「雙重失衡(double imbalance)」現象,其意為何?如何改善之?(25分)

【擬答】:

(一)本俸及加給之意義:

1.本俸:
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本俸共有六十六級。

2.加給:
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二)加給之種類規定:

1.加給分下列三種:

(1)職務加給:
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

(2)技術或專業加給:
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3)地域加給:
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2.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公務人員各種加給之給與,應衡酌下列因素訂定:

(1)職務加給:
主管職務、職責繁重或工作危險程度。

(2)技術或專業加給:
職務之技術或專業程度、繁簡難易、所需資格條件及人力市場供需狀況。

(3)地域加給:
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

(三)公部門之待遇呈現「雙重失衡」現象之意涵:
係指公部門公務人員之待遇水準與民間企業員工比較發生下列失衡現象:

1.中高階公務人員待遇遠低於民間企業之相當位階人員,相差達40%以上。

2.基層公務人員待遇平均高於民間企業之一般員工,平均高出達26%以上。

(四)改善之看法:

1.檢討待遇支付的基本結構,使高低不同階層公務人員之級距彈性拉大,可與民間企業相當性質及階層人員比較平衡。

2.俸給制度的改善:

(1)合理調整固定薪與變動薪。

(2)確實建立績效獎金制度以有效提升,績效品質並留任優秀人才,適時激勵士氣。

3.應立法明定俸給調整制度,以適時與民間企業做合理比較。

4.總之為改善公部門待遇「雙重失衡」之問題,應採取調整本俸、專業加給數額比例有效控制人事費、職務加給支給彈性化,以強化各機關首長領導統御及專業特殊需要、建立專業證照給薪制度,以強化政府專業行政能力、建立關鍵性中高級職務待遇彈性措施。

 

四、假設某國立大學有三位教職員欲為公職候選人之親友助選:A君為未兼行政職務教授為其配偶助選、B君為教授兼系主任為其好友助選、C君為總務處專員為其岳父助選。請問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含103年11月26日總統公布修正條文),對該三位教職員之助選活動或行為,有何規範?(25分)

【擬答】:

本題所示A君、B君、C君欲為公職候選人之親友助選,事涉該三員是否為行政中立法之適用人員分別說明如下:

(一)有關助選活動或行為之規範:
查行政中立法103年11月26日最新修正第5條及第9條相關規定如下:

1.第5條:

(1)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2)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新修正)

(3)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2.第9條:

(1)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新修正)

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新修正)

(2)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3)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新修正)

(二)有關國立大學之教職員是否適用行政中立法之人員,現行規定如下:

1.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為適用人員。

2.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為準用人員。

(三)據上述而言,A、B、C君三員依其身分及行為,分別如下規範辦理:

1.A君未兼行政職務教授為其配偶助選:

(1)A君非行政中立法之適用或準用人員。

(2)準此,A君不受上述第5條、第9條之規範限制,可為其配偶助選。

2.B君為教授兼系主任為其好友助選:

(1)B君為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應準用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2)據此,B君應受上述第5條及第9條有關之限制。

3.C君為總務處專員為其祖父助選:

(1)C君為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應適用行政中立法。

(2)又C君與其祖父關係為二親等之血親,故仍可依新修正第9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款之助選行為,但行為不得涉及與其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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