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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文化行政
科目:文化行政與政策分析

一、近年來文化部門推動之重要文化政策內容為何?其具體成效以及您的評論與建議為何?請說明之。(25分)

【擬答】:

近年來我國文化政策已逐步朝向落實文化公民權之理念邁進,除了呼應國際對於文化人權的追求,也彰顯文化之於國家治理已具有舉足輕重的角色,舉凡社區營造、生活美學運動、文化創意產業或是文化資產保存等無一不是當前台灣重要的文化政策,就題意列舉兩項當前持續推動之重要文化政策。

(一)社區總體營造計畫的推動

文建會自1994年推動社區總體營造,召喚社區自主的公共意識,將文化治理扎根社區,由下而上地樹立文化政策的新典範。2002年,社區事務更納入「挑戰2008國家重點發展計畫」之一,以「新故鄉社區總體營造計畫」的面貌全面性地打造台灣文化主體性的底蘊。2012年文化部成立之後,提出「7835村落文化發展計畫」,讓文化資源可以照顧到偏遠部落鄉鎮,落實文化公民權。再者,隨著近十多年來新住民的融入,文化部更以「文化平權」的政策因應,除了原住民族、身心障礙人士與婦女之外,亦進一步關注到新住民的文化發展權。社造政策的最重要成就,是推動歷經20年來,它的理念已經遍及全國各地區,啟蒙居民對於社區的自覺意識,如「台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已從文化、環保,擴及健康照護、社區治安或是地方產業等議題,開啟居民參與公共事務對話的機會,而其中最具體的成效就是社區化的文化資產保存運動。

(二)文化創意產業成為國家重要發展政策

2002年另一個重要的文化政策是「文化創意產業」政策的推動,文化創意是一種軟實力(soft power),從個人競爭力到國家發展,文化創意皆具有高度的附加價值,隨著文創政策的出現,我國從都市規劃、古蹟保存、產業政策調整以及人才教育等層面都隨之因應而產生變化,具體的成效可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的制定為其代表。

2010年發布文創產法後,從公有文化資產與不動產出租、完善融資與信保機制、人才培育以及獎補助機制與租稅優惠等方面普遍地建構有利於文創業者發展的環境。除此之外,近年來文創園區的興起,如台北松菸文創園區、華山文創園區與台中TADA文創中心等,則是希望發揮文創產業的聚落群眾效應。文化部近期之產業產值化文創價值鏈推動計畫,更點出文化創意具有產業垂直與水平整合的商業開發潛力。總之,文化創意產業的特質正具備產業轉型的高度競爭力、並成為文化資產的再利用策略、有助提升生活美學環境以及文化公民權之實踐,此與文化部四大施政目標不謀而合。

二、文化部行政組織架構中,有關文化創意產業之隸屬單位為何?您對此一行政體系有何具體意見?請陳述之。(25分)

【擬答】:

(一)文化部文創發展司

2012年5月2日文化部的成立,終於落實了長久以來社會對於我國文化事權統一的期盼。文化部新的組織架構也恰如其分地反映出當前文化政策的重要發展事務與方向。例如文化創意產業,本部七大業務司中設有「文創發展司」專責文創產業的政策規劃、法規研擬、人才培育與相關獎補助計畫等。

(二)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與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另一方面,文化創意產業之中,電影、電視與流行音樂等是很重要的文創旗鑑產業,具有發展指標性,因此,文化部轄下另設「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以及附屬獨立機關「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統籌推動影視音產業的相關業務。

(三)文化部文化資源司與文化資產局

依文創產法第3條有關文化創意產業之範圍,尚包括工藝產業、表演藝術產業等文化資產之應用領域,以及博物館、美術館相關文化場館之展演設施等。因此,「文化部文化資源司」、附屬獨立機關「文化資產局」以及做為無形文化資產展演領域的宜蘭「傳統藝術中心」、台灣音樂館等,也可說是與文化創意產業推動相關之行政單位。

(四)文化創意產業納為行政管理的優勢與局限

推動文創產業不僅是當前重要的文化政策,亦是國家六大新興產業之一。近期文化部將產業界的價值鏈概念導入文創發展政策之中,表明文化創意產業由於其內容差異化的特質,確實具備了市場垂直與水平整合的開發效益,因此可以說大部份的產業其實都具有轉型成為文化創意產業的潛力,文創的經濟外部性亦帶動了周邊產業的發展。由此來看,文創產業既已成為國家重要政策,確實有必要納入行政部門管理,透過政府之政策平台減少障礙並保護業者權益,扶植文創發展。

然而,文化創意只是一種概念並非某種產業領域,文化部成立文創發展司來管理,表面上有專責單位,但實際上由於文創的跨領域特質,與文化資源司、藝術發展司、人文出版司等其他業務司都有密切的關係,可能因為專責行政部門的限制而不利於推廣文創政策。再者,文創發展司是執行文化政策還是產業政策亦必須有所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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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化資產內涵為何?其實施公益信託之可行策略為何?請說明之。(25分)

【擬答】:

(一)文化資產的內涵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所謂文化資產是指能彰顯歷史、文化、藝術與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有形與無形資產,類型包括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古物;自然地景等七大項,除此之外,保存技術保存者承載著無形技藝,也應包括於文化資產的範圍之內。

(二)公益信託制度

「公益信託」來自信託法之規定,依信託法第1條,所謂信託是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另依前法第69條,所謂公益信託是指以慈善、文化、學術與宗教等旨意而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因此,「公益信託」是指為了推動公益而創設的一種信託方式,受益人為社會不特定之多數人。再依文化部「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3條規定,所稱文化公益信託,係指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從事有關文化藝術事業之公益信託而言。

(三)文化資產與公益信託

除了慈善、學術等非營利事業,公益信託的財產性質相當多元,也可包含自然景觀、古蹟、遺址或藝術品保護等。從國外經驗來看,文化資產確實可以透過公益信託制度達到永續保存之目的。以英國為例,其國民信託法第4條規定,對國家有益之歷史古蹟、自然景觀等相關土地可以國民信託方式促進永久保護。另一方面,文化資產已具有「公共財」性質,如果不透過制度化特意保存而任由市場左右,就可能因過度開發或是商業化而產生危害,以公益信託委由專業機構維護運用將有益於永續保存以及社會公益。

(四)文化資產實施公益信託之解析

文化公益信託之設立非如基金會等法人組織,而是以受託人為法律主體進行信託財產之管理與處分,優勢在於無須設置專職人員與辦公場所,即可推動文化公益事務,達到信託財產維護與運用之高效率化。另外,文化公益信託強調民眾對文化藝術事務的主動參與,不但有助於文化公民權政策之實踐,亦可累積國民文化資本。

然而,目前民間企業習以財團法人型態推動公益,而一般民眾也尚未養成小額公益捐款的習慣;因此文化公益信託的推廣,必先提高社會大眾的認知程度。另一方面,文化資產固然可以透過古蹟門票收入或是紀念品銷售來創造盈餘,但因以文化保護為信託前提,商業模式的經營有其局限性,文化之無形特質也難以市場價值衡量,因此公益信託財產的財務自給率是必須面對的首要課題。信託業者在缺乏利潤誘因的情況下,也不易找到合適的受託機構。公益信託基金捐贈之租稅優惠由於缺乏積極的獎勵誘因,無法吸引企業投入公益信託事業,亦為推動上之現實困境。2004年由建華銀行擔任受託人之「公益信託台北市古蹟保存與發展基金」則是台灣第一件文化公益信託個案。

四、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主要架構與精神為何?您對此法有何具體修正意見?另,對我國文化創意產業類別範疇有何修正意見?請陳述之。(25分)

【擬答】:

(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主要架構與立法精神

21世紀全球化的時代,文化與創意成為哈佛政治學者奈伊(Joseph Nye)所謂的軟實力(Soft power),對於促進國家發展深具高度價值,英國自1997年將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ies)列入國家政策即是一例。因此,台灣亦順應世界朝流推動文創產業,2010年發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全文4章30條,正式立法,象徵我國積極推動文創產業的決心。

文創產法主要架構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協助及獎補助機制、第三章租稅優惠以及第四章附則等。第2條表明,文創立法之目的在於促進文創產業之發展,建構具有文化創意內涵之社會環境,運用科技創新,健全文創人才培育,並積極開發國內外市場。因此,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必須厚植台灣文化土壤,發掘在地特色,打造合宜的文創環境,該法第1條便強調應加強藝術創作及文化保存、結合科技,注重城鄉均衡發展,並重視地方特色,提升國民文化素養及促進文藝普及。除此之外,政府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提供產業推動所需之專業支援,依文創產法第7條規定,未來必須設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研究機構以協助產官學界發展文化創意產業。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已施行4年有餘,依第6條規定文創政策每4年應檢討修正之,因此,目前應儘速成立文創研究院,依其執行特定公共任務之國策性質,修法從財團法人型態改為行政法人,提高組織動能,更能符合其推動立意。另外,第19條取得資金方面,文創產法應進一步完善投資與融資之機制,以扶植缺乏資金運用的青年文創業者。最後,有關第14條學生藝文券之發放,本法應加速促使政府部門及早實施,提升國民文藝素質,厚實社會文創底蘊。

(二)我國文化創意產業類別的範疇

文化創意產業範圍甚廣,但以本法第3條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是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產業。」包括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設計產業、影視音產業、出版產業、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業、數位內容產業、創意生活產業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等共16項。2010年8月30日文化部發布「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進一步細訂相關產業範疇。

目前的文創產業範疇設定過於鬆散,部份行業內容已偏離文化創意屬性,如「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內,廣告產業類別內亦包括「招攬廣告」,業務性質工作應與文創內涵無涉。另外,有關產品或服務之專業輔導或是設計諮詢等顧問性質項目,僅有出版產業與產品設計產業有之,基於社會分工趨於細密化、技術知識(Know how)日新月異,商業模式(Business models)不斷推陳出新,學習階段都需要創意教學工作者的協力,未來應可將教育產業類亦納入法定文創產業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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