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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法制
科目:行政法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財團法人A醫院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因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人員從事看診等醫療業務,並以其他醫師名義向全民健康保險局申報費用,經檢察官偵查起訴。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局擬處A醫院停止特約一年,並停止支付其負責醫師於停診期間所提供之醫事服務費用,其期限限制為何?A醫院不服,得為如何之救濟?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局擬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向A醫院追償已申報之醫療服務費,其得採取之法律途徑為何?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局得否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醫療費用者,處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之醫療費用二倍至二十倍之罰鍰」規定,裁處A醫院罰鍰?試分別說明之。(25分)

【擬答】:

(一)全民健康保險局(健保局)擬處A醫院停止特約及停止支付醫事服務費用之期限限制
按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同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同條第3項規定:「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本題A醫院因有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之違法行為,遭檢察官偵查起訴。主管機關如欲再「處罰」A,依上述行政罰法第26條第1、2項規定,須待法院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始得為之。且其期間限制應依上開行政罰法第27條第3項規定,亦即自相關裁判確定之日起算3年內為之。
惟查,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 7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認定健保局對醫療院所「停止特約」為行政處分,另參酌該號決議意旨,可認為「停止支付醫事服務費用」亦為行政處分。則本件並不適用上述行政罰法相關期間之限制。從而健保局欲對A醫院為停止特約與停止支付醫療費用等處分,並無期限限制。

(二)A醫院不服之救濟
承上所述,A醫院不服健保局所為處分時,除依健保法第6條第1項規定,申請爭議審議外。如對審議結果不服,得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之。

(三)健保局向A醫院追償已申報之醫療服務費之法律途徑
查A醫院於違法期間已申報之醫療費用,應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健保局除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本文、第118條及第127條第1項規定,撤銷原授益處分並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外,另應如何命A返還不當得利之金錢?學說與實務本有一般給付之訴說及行政處分說兩種不同見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740號判決對此採一般給付之訴說,此亦為最高行政法院向來見解。惟目前漸有參酌德國反面理論,改採行政處分說之趨勢。

(四)健保局得否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規定裁處A醫院罰鍰
承前所述,在採取健保局對A醫院停止特約及拒絕支付醫療費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之前提下,就同一違法行為,健保局如欲再依健保法第81條規定對A醫院裁處罰鍰,尚無抵觸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虞。

(五)結論
綜上所述,在採取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之前提下,健保局處A醫院以停止特約及停止支付醫事服務費用,無期限限制。A醫院不服之救濟為爭議審議、訴願及行政訴訟。健保局原則起一般給付之訴向A醫院追償,且得另行對A醫院裁處罰鍰。惟如採學理上所謂「行為併行禁止原則」,則前述停止特約及停止支付醫療費之性質將非行政處分,而是行政契約權利之行使(行政事實行為)。然其他結論並無不同。

二、A公司以提升自主研發能力,須與外國公司合作開發新產品為由,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向經濟部申請專案認定符合具有高度創新之研究發展活動,並向財政部申請准予抵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15%。A公司於新產品開發完成後,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於公告期間,經專利所有人以該項產品侵害其專利為由提出異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爰作成不予專利之審定。經濟部如擬撤銷上開專案認定,有無期限限制?經濟部如撤銷專案認定,A公司得否以不予專利之審定未經行政爭訟確定為由,主張經濟部不應撤銷其專案認定?A公司之可能救濟為何?財政部就原核准抵減年度應納營業事業所得稅之效力為何?試分別說明之。(25分)

【擬答】:

(一)經濟部撤銷係爭專案認定之期限限制
依題意,經濟部「認定」A公司符合具有高度創新之研究發展活動,其性質應屬授益性行政處分。嗣後經濟部如欲撤銷,自應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二)A公司得否以不予專利之審定未經行政爭訟確定為由主張經濟部不應撤銷
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本題A公司得否以不予專利之審定未經行政爭訟確定為由,主張經濟部不應撤銷其專案認定,應視其是否符合前揭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之規定而定。

(三)A公司之救濟
於此,A公司應針對經濟部之撤銷處分,另案提起訴及撤銷訴訟,訴請撤銷該撤銷處分。以資救濟。

(四)財政部就原核准抵減年度應納營業事業所得稅之效力
本題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A先向經濟部申請專案認定符合具有高度創新之研究發展活動,再向財政部申請准予抵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15%。如依上述辦法財政部准予抵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以經濟部核准專案認定符合具有高度創新之研究發展活動為前提,則涉及行政處分「構成要件效力」。質言之,財政部做成是否准予抵減之處分,應以經濟部處分所認定之事實為前提。
從而,經濟部撤銷其原認定之處分時,原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已不存在。財政部自得自行認定相關事實,決定是否撤銷其原准予抵減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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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測驗題部分:(50分)

D

1.

依公務員懲戒法,有關懲戒處分與刑事裁判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懲戒案件認為被付懲戒人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法院檢察機關或軍法機關

(B)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以不停止懲戒程序為原則

(C)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並且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議決撤銷之

(D)同一行為,其刑事部分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但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不在此限

B

2.

警察於十字路口,以手勢指揮車輛之駕駛人,是屬於:

(A)行政指導 (B)對人之一般處分 (C)對物之一般處分 (D)事實行為

A

3.

承上題,警察於指揮交通時,遇有闖紅燈之汽車予以制止,並依規定開立交通違規罰單。該開立之交通違規罰單,是屬於:

(A)行政處分 (B)對人之一般處分 (C)對物之一般處分 (D)事實行為

C

4.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5條規定,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撤銷立案。請問此一撤銷之法律性質為何?

(A)撤銷原授益處分 (B)撤銷原負擔處分 (C)廢止原授益處分 (D)廢止原負擔處分

D

5.

有關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權力行政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私經濟行政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B)公權力行政之事項發生爭執,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解決;私經濟行政之事項發生爭執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C)依法行政原則以公權力行政為適用對象;私經濟行政則受民法上私法自治原則之支配

(D)私經濟行政如屬以私法行為之形態作為達成行政任務之手段者,不必受基本權利之羈束,與公權力行政不同

A

6.

公務員某甲於上班時間頻頻以公務話機打私人電話,主管某乙以其行為長時期以來,已嚴重影響公務,即以便函通知:「禁止甲於公務時間打私人電話」,甲認為乙影響其通訊自由。甲有何法律救濟途徑?

(A)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B)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向服務機關提起復審

(C)依訴願法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D)依行政訴訟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之訴

A

7.

有關大學之學校與學生間之法律關係,依歷來司法院大法官各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學生之受教育權或其他權利受到侵害,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

(B)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方可提起行政爭訟

(C)大學無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

(D)有關學生權利受侵害可提起行政爭訟者,只限於公立大學

C

8.

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之處罰,其最高以多少金額為限?

(A)新臺幣三十萬元 (B)新臺幣二十萬元 (C)新臺幣十萬元 (D)新臺幣五萬元

A

9.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規則?

(A)各機關之處務規程

(B)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C)市長因某地區地層下陷危險而命該區住戶立刻遷移

(D)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C

10.

對於行政契約(前者)與須申請之處分(後者)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前者必須締約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始能生效;後者因行政機關單方意思表示生效

(B)前者必須以書面為之,由締約人雙方簽署;後者書面處分僅由作成機關簽署

(C)前者之內容可能包括作成內部行為或事實行為;後者則僅可能包括內部行為

(D)前者之一造當事人為人民時,其意思表示影響契約內容之形成;後者人民為處分相對人,其申請僅屬行政程序之發動,對內容形成不生影響

C

11.

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規定,經聽證程序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如何進行?

(A)仍經依相關法規先向原處分機關提起申訴之訴願先行程序

(B)免除訴願先行程序,直接提起訴願

(C)免除訴願先行程序及訴願,直接提起撤銷之訴

(D)免除訴願先行程序及訴願,直接提起確認處分無效之訴

A

12.

有關不同類型行政訴訟之合併提起或補充性原則之適用,下列何者之敘述正確?

(A)撤銷訴訟與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不得合併提起

(B)撤銷訴訟與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不得合併提起

(C)確認訴訟,於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訴,不在此限

(D)人民可單獨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單獨提起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毋庸與撤銷、確認、課予義務及給付各種訴訟合併請求

C

13.

依行政訴訟法第91條規定,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至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一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狀。惟遲誤不變期間已逾X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遲誤第106條之起訴期間已逾Y年者,亦同。其中X、Y分別是:

(A)一年、二年 (B)二年、二年 (C)一年、三年 (D)二年、三年

D

14.

行政程序法第39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不到場所生之效果。關於所謂「不到場所生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無故不到場者視同棄權,行政機關得逕行開始、終結或展延調查程序

(B)無故不到場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強制為之

(C)行政機關於當事人緘默或不行為時,仍應在可能及可期待之範圍內,依職權闡明事實

(D)嗣後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時,即毋庸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C

15.

義務人於行政執行程序中,若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時,義務人應如何提起法律救濟?

(A)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

(B)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之相關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C)依行政訴訟法第307調前段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D)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B

16.

A經營一日租型旅館,經主管機關稽查認定消防設施不合格,遂命A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將予以「斷水斷電」之措施。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斷水斷電」措施之行政執行手段,應以作成「停止營業」或「停止使用」處分為前提

(B)限期改善為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故亦屬行政罰法第2條所稱之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C)限期改善為預防性之不利處分,旨在回復原合法狀態,並非行政罰

(D)「斷水斷電」措施既屬行政執行措施,即應對相對人予以告戒後始得為之

D

17.

訴願人於訴願程序中死亡時,關於承受訴願,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得承受訴願

(B)承受訴願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受理訴願審議機關檢送相關證明文件

(C)當事人死亡應聲明承受訴願,係以訴願繫屬中當事人死亡者為限,如於提起訴願時已死亡,則無當事人能力,其提起訴願為不合法

(D)承受訴願權人承受訴願逾30日時,訴願受理機關得逕為不受理之決定

C

18.

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關於本條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以法人名義簽收文書,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

(B)區分所有建物住戶之僱用而任代轉信件之管理員,即與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受僱人相當

(C)郵件收受簽收文書僅蓋有大廈管理委員會圖戳,尚不生送達效果

(D)應受送達人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C

19.

行政程序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關於本條之解釋與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本條之規範目的,乃在避免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賤售公權力或濫用公權力致侵害第三人之權利

(B)本條之適用範圍應僅限於處分契約(直接引起第三人權利變動者)或第三人負擔契約(約定由第三人對他方為給付者)

(C)雙務契約之履行,均應有本條之適用,方能貫徹立法意旨

(D)各級機關之權限或管轄範圍悉依法規之規定,契約相對人不得諉為不知,故民法上善意第三人或表見代理無適用餘地

A

20.

A所有之一筆土地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既成道路已逾10年,亦未辦理徵收,A認為其土地自始即未符合既成道路之要件,主管機關之認定違法。A若欲提起行政訴訟,應選擇何種訴訟類型最為適當?

(A)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 (B)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C)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D)一般給付之訴

B

21.

承上題,A若請求主管機關予以徵收補償,經主管機關以預算不足拒絕時,A若欲提起行政訴訟,應選擇何種訴訟類型最為適當?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 (D)損害賠償訴訟

B

22.

A市市議會擬重新裝修議事設備,議長B為圖利特定廠商,遂指示承辦採購案的A市市議會總務組長C(薦任八職等之公務人員)向特定廠商洩漏採購底價。此案經人檢舉後,A市市議會除將此案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外,亦決議追究相關人員之行政責任。請問關於相關人員責任之追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B雖為民意代表,但亦受有俸給,故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B)B雖為民意代表,但仍係刑法上之公務員

(C)C為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故非經監察院之彈劾,不得直接移復工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

(D)對C若已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懲處後,即不得再依公務員懲戒法移付懲戒

C

23.

目前羈押中被告對看守所之處遇或處分,不服看守所之申訴決定者,依大法官解釋應如何救濟?

(A)提起訴願

(B)向直接上級機關聲明異議

(C)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準抗告之規定,向裁定羈押之法院請求救濟

(D)其救濟有待立法為通盤考量決定之,在相關法律修正前,由行政法院審理

D

24.

汽車駕駛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所為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應依下列何種方式救濟之?

(A)經訴願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

(B)經向主管機關聲明異議後提起行政訴訟

(C)直接向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D)直接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D

25.

A市公所委託民間維修廠修剪路樹,因警告標示設置不當,致路過之自行車騎士B滑倒受傷,A市公所依國家賠償法賠償B之損失後,擬向承包廠商求償。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承包廠商非國家賠償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B)承包廠商雖非國家賠償法上所稱之公務員,但既然A市公所依國家賠償法賠償B之損失,故A市公所自得依國家賠償法向承包廠商求償

(C)A市公所係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之規定負國家賠償責任

(D)A市公所得依與承包廠商間之契約規定向承包廠商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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