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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法制

科  目:立法程序與技術

一、試就權力一元與權力分立的觀點,論述中央府會間覆議權之行使與地方府會間覆議權之行使,其程序與精神有何不同?並加以析論之。(25分)

【擬答】:

就權力一元與權力分立的觀點,有關中央府會間覆議權之行使與地方府會間覆議權之行使,其程序與精神之不同分述如下:

(一)處理期限:

1、中央府會: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議覆議案,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如時為休會期閒,立法院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

2、地方府會: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鎮、市)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7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3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4項)

(二)表決數額:

1、中央府會: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

2、地方府會:

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4項規定,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即接受該決。但有第40條第5項或第43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三)覆議之限制: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預算案之覆議案,如原決議失效,直轄市議會、縣(市) 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原提案重行議決,並不得再為相同之決議,各該行政機關亦不得再提覆議,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5項定有明文;中央府會間覆議權之行使則無類似規定。

(四)精神:

地方制度法第14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同法第2條第2款及第3款分別對何謂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作出解釋,故我國地方制度法明確採取權力分立觀點,但依地方制度法第43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第1項)縣 (市) 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第2項)鄉 (鎮、市) 民代表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牴觸者無效。(第3項)」,依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4項但書規定,地方議會覆議議決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仍不得牴觸中央立法,例外兼採權利一元之觀點。


二、何謂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就位階而言,三者有何不同?並論述自治條例如以罰鍰為例,在不違反位階下之自治精神如何展現?試加以申論之。(25分)

【擬答】:

(一)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之意義:

1、法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規定:「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2、法規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3、自治條例之意義:

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

(二)位階:

憲法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憲法第116條規定:「省法規與國家法律牴觸者無效。」,憲法第125條規定:「縣單行規章與國家法律或省法規抵觸者無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依上開規定,三者位階法律高於法規命令,法律及法規命令高於自治條例。

(三)自治條例如以罰鍰為例,在不違反位階下之自治精神如何展現: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項:「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在不違反位階下之自治精神展現如下:

1、罰鍰金額限制:

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

2、不得牴觸上位規範:

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3、有罰則規定之立法監督程序: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規定:「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4、自治條例牴觸上位規範者無效:

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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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何謂措施性法律?其程序應為何?試以司法院釋字第520號為例,加以分析說明之。(25分)

【擬答】:

茲以司法院釋字第520號有關行政院停止執行核四法定預算之違憲審查,分析說明措施性法律及其立法審查程序如下:

(一)措施性法律之意義:

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但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有下列不同,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但基於民主憲政之原理,預算案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釋字第391號解釋稱之為措施性法律:

一、法律案無論關係院或立法委員皆有提案權,預算案則祇許行政院提出。

二、法律案之提出及審議並無時程之限制,預算案則因關係政府整體年度之收支,須在一定期間內完成立法程序,故提案及審議皆有其時限。

三、預算案、法律案尚有一項本質上之區別,即法律係對不特定人(包括政府機關與一般人民)之權利義務關係所作之抽象規定,並可無限制的反覆產生其規範效力,預算案係以具體數字記載政府機關維持其正常運作及執行各項施政計畫所須之經費,每一年度實施一次即失其效力,兩者規定之內容、拘束之對象及持續性完全不同。

(二)程序:

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別情況而定:

1、如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存續者,即非法之所許。

2、若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

3、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7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本件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停止執行核四之法定預算項目,基於其對儲備能源、環境生態、產業關連之影響,並考量歷次決策過程以及一旦停止執行善後處理之複雜性,自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須儘速補行上開程序。其由行政院提議為上述報告者,立法院有聽取之義務。行政院提出前述報告後,其政策變更若獲得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先前停止相關預算之執行,即可貫徹實施。倘立法院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則應視決議之內容,由各有關機關依本解釋意旨,協商解決方案或根據憲法現有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

四、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行政命令之審查主要程序為何?有何相關規範?(25分)

【擬答】: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行政命令之審查主要程序如下:

(一)審查重點: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我國立法院各委員會對行政命令之審查,在實務上,分就形式及實質兩方面予以審查:

1、形式審查方面:

審查其體例、格式是否合法,有無依法定程序提出及行政機關在擬定過程中是否合法(包括有無訂定權限、訂定過程有無瑕疵……)。

2、實質審查方面:

審查行政命令有無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無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而以命令規定之情形。所謂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係指行政命令違反實定法及法之一般原則(如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權利禁止濫用原則…)而言;其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而以命令規定之情形,乃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言。

(二)審查期限: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規定,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3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

(三)審查後處理情形: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其處理結果三種情況如下:

1、備查:

行政命令逾期未完成審查或經審查後,如認為無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而以命令規定之情形,即准予備查。通常由委員會審查後,經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報告事項予以備查。

2、更正: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如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而以命令規定之情形,委員會應將具體情事作成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經決議後,通知原發布機關予以更正。

3、廢止: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如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而以命令規定之情形,亦可議決通知原發布機關予以廢止。其程序如更正項所述一般。

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2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時,該命令失效。

【參考文獻】:

羅傳賢,立法程序與技術,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7月六版,頁592至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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