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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一般民政
科 目:地方自治概要
考試時間: 1小時30分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請就地方制度法的規範,說明地方自治團體有那些作為應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備查。(25分)
【擬答】
地方制度法中備查權之行使,性質類似地方向上級提供其運作的有關資訊,雖然行使備查權不影響地方辦理業務之法定效力,但是在今日各級政府運作間具有高度互賴性的情境下,或可將備查權視為是上級對下級的「資訊監督」,即隨時掌握下級運作動態。茲就題意所示,分段舉例說明地方自治團體有應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備查之作為:
(一)選擇跨域治理合作方式: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1第1項,地方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地方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二)發布自治條例: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自治條例除訂有罰則,或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三)發布自治規則: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地方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四)發布自律規則: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1條第2項,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五)地方立法機關組織考銓業務事項: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54條第5項,地方立法機關之組織準則、規程及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六)任命地方政府機關副首長: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55條第1項、第56條第1項,例如直轄市政府最少可置副市長二人,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縣(市)政府最少可置副縣(市)長一人,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七)發布地方政府機關組織自治條例: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62條第1、2、4項,地方行政機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地方行政機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同級立法機關同意後,報自治監督機關備查。
(八)地方行政機關組織考銓業務事項: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62條第6項,地方行政機關與其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準則、規程及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或同意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依據中央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監督密度的不同,可區分為核定與備查兩種監督模式,前者監督密度較大,後者監督密度較小,為符合「輔助性原則」,並尊重地方自治精神之維護,對於自治事項,核定機制應為極度之例外,而不應成為監督之常態。
二、試述地方選舉之性質為何?又何謂選舉無效之訴?何謂當選無效之訴?(25分)
【擬答】
選舉、罷免、創制與複決,屬於人民四種參政的權利,其中選舉與罷免是由人民決定是否要任用與撤換一位政府公職人員,是一種對人的投票決定;有別於此,創制與複決則是由人民來決定一項政策法令是否該成立推行,還是該廢除修訂,是屬於對公共事務的投票決定。茲就題意所問,分別說明如下:
(一)地方選舉之性質:
世界各國針對地方選舉之性質分別採「權利說」、「義務說」、「權利與義務說」等不同看法:
1.權利說係指國家對於地方居民投票權之行使不加干涉,完全由其自由決定。蓋選舉等權既為人民的權利,人民行使或放棄,完全有自由決定權,現今世界各國,如英、美等,大多採用此種制度。
2.義務說係指地方居民無故不得隨意放棄投票權利,其放棄者,國家可以加以制裁。採此制的國家認為,選舉等權應為人民的一種義務,因為它行使結果可以影響國家利益甚至安危,所以人民不應隨便放棄。由於有此理由,所以採用此種制度的國家也不少,如瑞士、比利時等國。
3.權利與義務說其實是上述兩種說法之折衷,其認為地方選舉既是地方居民之權利亦是其義務,雖然地方居民有自由選擇餐與投票或不投票之自由,但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國家得逕行強制,並針對違反規定者予以處罰。
(二)選舉無效之訴之意涵: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8、119條規定,分析說明如下:
1.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檢察官、候選人,得自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2.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3.選舉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選舉無效,並定期重行選舉。其違法屬選舉之局部者,局部之選舉無效,並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
(三)當選無效之訴之意涵: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規定,分析說明如下:
1.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1)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2)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
(3)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
2.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因政黨得票數不實,而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或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事之一者,其他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3.前二項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
依我國憲法第129條之意旨,選舉之基本原則與代議式民主有極其密切的關係,蓋民主的程序就是透過選舉機制予以展現。地方自治團體地方行政機關之首長與地方立法機關之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此即住民自治原則參政權之表現。
乙、測驗題部分:(50分)
B. | 1. | 地方政府總預算之編製與審議,如何為之? |
B. | 2. | 關於社區概念的特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社區是居住於特定地理區域,且具有一定生活共同性的人群②社區範圍是由地方行政機關所劃定③社區是地方政府組織的一環④成立社區主要目的在於推展社區發展業務 |
A. | 3. | 依據D. S. Wright的看法,美國聯邦與州政府之間的界線是截然劃分的,二者的權力範疇是各自獨立與自主的,若有任何衝突發生,則透過聯邦最高法院作為解決爭議的仲裁者,此種府際關係的模式謂之: |
B. | 4. | 側重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區分,是屬於下列那一種府際關係體制? |
D. | 5. | 下列有關地方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敘述,何者錯誤? |
C. | 6. | 有關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比較,下列何者錯誤? |
B. | 7. | 村(里)長如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被停止職務,其效果為: |
B. | 8. | 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地方自治團體?①省政府②直轄市③縣(市)④鄉(鎮、市)⑤區 |
A. | 9. | 下列有關地方自治團體之敘述,何者最正確? |
B. | 10. | 地方立法機關之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後,應函送何機關備查? |
C. | 11. | 下列關於「地方政府」概念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 12. | 下列何者得登記為地方首長之侯選人? |
A. | 13. | 下列有關地方首長補選的敘述,何者錯誤? |
B. | 14. | 下列有關地方自治團體的敘述,何者最正確? |
A. | 15. | 有關縣(市)長之薪給,係: |
C. | 16. | 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長辭職、去職、死亡者是由誰派員代理? |
C. | 17. | 總預算案,縣(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幾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 |
A. | 18. | 縣(市)政府,訂定委辦規則,之後應再如何處理? |
D. | 19. | 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地方政府應就其基準財政收入及其他經常性之收入,優先支應某些支出項目。請問下列何者並不屬於優先支應項目? |
D. | 20. | 在地方治理的概念之下,地方基層組織運作時應採行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21. | 2009年縣市合併升格直轄市之法源依據,下列何者最正確? |
B. | 22. | 若縣(市)長有地方制度法第78條所規定之情事者,由何者停止其職務? |
D. | 23. | 請問下列有關鄉(鎮、市)與區之敘述,何者最正確? |
A. | 24. | 下列有關單一國體制對於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的特徵敘述,何者正確? |
C. | 25. | 縣(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處分,其處分不包括下列何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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