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佈日期:101/11/08
  • 發佈單位:秘書處公關科

  考試院院會今(8)日通過依法官法規定指定主要法律科目之內容案。

  黃秘書長雅榜表示,依法官法第5 條及第87 條規定法官與檢察官應具之各項任用資格,對於已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學者,定有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之規定。而上開2條文第4項規定「所稱主要法律科目,指憲法、民法、刑法、國際私法、商事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及其他經考試院指定為主要法律科目者而言。」

  黃秘書長進一步說明,為求適法與明確,俾使相關機關對於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適用「主要法律科目」規定有所依循,參照「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第2條附表一應考資格表中有關「主要法律科目」之規定,將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非訟事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家事事件法、證據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勞工法或勞動法、國際公法、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等22 科目,定為法官法所規定的考試院指定主要法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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