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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監獄官

科 目:監獄學

一、因應我國近來刑事政策發展趨勢,有認為可援引美國所謂「超大型安全管理監獄」(super-maximum security prison)之措施以因應。試問:
(一)「超大型安全管理監獄」之定義。(9分)
(二)我國規劃成立「超大型安全管理監獄」之理由。(8分)
(三)反對我國規劃成立「超大型安全管理監獄」之理由。(8分)

【擬答】:

(一)超大型安全監獄之意義:
為了節省人力物力,提高管理成效,並使受刑人服刑流程標準化,冀成立收容15000人~25000人的監獄。這個概念,稱超大型安全管理監獄。

 

(二)理由:

1.經濟觀點:可節省公費,例如,病患集中,可使醫療資源共享,而節省公費。

2.人力觀點:管理人力調度更有彈性,有利人力活用,進而節省人力。

3.管理觀點:

①利於教化:專區管理,分類教誨,事半功倍。

②利於作業:因收容人性質,分別設置不同作業,增加產能。

③利於戒護:重刑區配置較多戒護人力,輕刑區配置較少戒護人力,有助於戒護安全。

④利於衛生:病犯專區管理,避免病情傳染,並可共享醫療資源。

⑤減少移監:有助節省人力、物力。

4.受刑人服刑流程標準化:避免現行各監獄各行其是──即同一事項,兩個監獄可能規定不同。當受刑人由甲監獄移到乙監獄時,便開始質疑獄政不公(包括家屬也會質疑與誤解)。

5.重罪嚴格刑事政策之觀點:95年後,我國刑罰採重罪嚴格刑事政策,採用長期監禁策略,受刑人收容人數將攀升,須有超大型安全管理監。

 

(三)反對理由

1.不符刑罰個別化原理:例如竊盜犯、吸毒犯、販毒犯組織犯罪都同一監。

2.不符專監管理之理念:專監管理希提高矯正成效(例如專業性侵害監、專業病監),如果又設同一監獄,恐矯正成效下降。

3.惡性感染問題:龍蛇雜處,增加惡性感染機會,將使小偷變大盜、吸毒變販毒等不良感染增加。

4.安全性問題:一個二千人的監獄,發生集體騷動,控制都很困難,如果一個二萬人的監獄發生暴動,則問題重重。

5.空間難覓:我國人口稠密,一個二萬人的監獄須50甲地,這樣的土地面積,在西部很難找到。

6.移監頻繁:假設超大型監設在北、中、高各一。則各地看守所經判決確定受刑人,須經長途又頻繁地移監。

7.家屬接見困難:如上例,則各地(除北、中、高外)家屬,接見受刑人,須費時費力。


二、一般有所謂少年犯罪矯正處遇與情境犯罪預防之「4Ds」策略,試問:何謂少年犯罪矯正處遇的「4Ds」?其對當代犯罪處遇思潮影響為何?請分項詳述之。(25分)

【擬答】:

(一)轉向(轉介)(Diversion):

1.意義:所謂「轉向」,是對犯輕微事件之少年,轉離司法程序之處置。而將少年轉介非司法體系(如社會局)處理,避免少年太早接觸司法體系,留下烙印。例如,我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將觸犯性交易之少年(女)依民事裁定,交由縣市社會局收容輔導。

2.優點:

①減少烙印作用(標籤)。

②減少司法不當的干預。

③增進少年人格自然發展。

④避免影響學業、就業。

 

(二)除罪化(Decriminalization):

1.意義:即對原先應依法科處刑罰之行為,因為社會環境或道德改變,而將其排除刑罰之制裁。例如,我國以前票據法之廢止(民國76年)即是。

2.少年犯罪之除罪化:對於少年法中之「虞犯」或觸犯輕微案件之「保護」事件,有逐潮將其除罪化之趨勢與需要。

 

(三)非機構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

1.意義:對於少年犯罪之矯治,不由司法矯治機構予以收容,而改以較無拘束性的社區監督、寄養服務等。

2.優點:減少少年再犯率,並有助於復歸社會之適應力,免因監禁帶來負面弊害(如監獄化人格、不良的惡性感染及標籤作用,以及復歸社會之適應等)。

 

(四)適法程序(Due process):

1.意義:指處理少年犯罪事件時,應重視少年之權益,遵守程序正義,限制執法人員自由裁量權,以保護少年之人權。

2.對少年事件處理之影響:如專設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審理少年犯罪。另對少年事件於調查及審理期間得選任輔佐人,以保障少年在程序上的權利。


三、何謂「社區處遇」(Community treatment)?又何謂「以社區為基礎之處遇」(Community-based treatment)?後現代主義(Postmodernism)興起,衝擊刑事司法對策後,產出那些新型態的社區處遇?(25分)

【擬答】:

(一)社區處遇的意義
是指對犯罪人,不拘禁於矯正機構(監獄、輔育院),而將其安置於社區中(如社區輔導中心),由執行社區處遇的正式職員,結合社區志工、利用社區資源(如協助就業;就學、治療),協助輔導監督犯罪人,使犯罪人免於監禁的弊害、增進社會適應力,提昇自尊自制榮譽感、節省公帑,達犯罪人再社會化的目的。

 

(二)何謂以「社區為基礎之處遇」

1.利用地區人力:例如利用地方上的志工,利用地方上的人士的經驗,以處理犯罪問題。

2.利用社區資源(物力):由地方提供工作室、收容場所,協助就業就學等工作。

3.由社區人士解決犯罪問題:即犯罪問題不須全仰賴法院處理。

4.將處理犯罪的權能由社區掌理:由社區的人,處理社區內的犯罪人,希達到更好的成效。

 

(三)新型態社區處遇

1.社區服務:又稱社會服務或工作罰。係由犯罪人向社區、公家機關、團體,提共無償的勞動服務。其內容包括:清掃公園、清下水道、公立醫院義工、修理街燈等。

2.電子監控:即裝有電子晶片的鐲子,繫在受監控者腳踝上,這個電子鐲約每隔1分鐘即發送信號1次,而其受信器係裝置在受監控者家中電話上,再連結到法院的中央電腦。若受監控者離開家約超過200呎,則電腦將予以記錄,警告違規。

3.家庭監禁:係指以家庭為監禁犯刑罰方式。受監控者除了可參加事前受許可的特定活動(如上教堂、就醫、上學)外,嚴禁其離開家庭範圍。這種制度常併科賠償、徵收監控費用,並由觀護人無預警式的實施訪查,並得命其接受驗尿,或提出每日生活日誌。

4.密集觀護:於1982年的喬治亞洲首先實施,是美國成人觀護中最嚴厲的形式。係對保護管束者,施以緊密式的監控,每周至少5次以上面對面接觸,再輔以強制性的宵禁及命令作業,無預警式的藥物、酒精測試,以及132小時的社區服務。

5.震撼觀護:1965年的俄亥俄州首先施行。一般係以非暴力性犯罪人為對象,在其服刑相當短的期間內(一般多為2個月以內,太長將失去資格),其後,由受刑人提出個人被釋放後的生活計畫,向審查委員會申請,如獲核准釋放,則付保護管束。此制,因付保護管束前,須接受短暫監禁,故稱「震撼觀護」。

6.震撼監禁:是最新的一種替代性制裁(中庸制裁),最初是用於青少年的初犯處遇,模仿軍隊的戰鬥營,實施嚴格的軍事訓練與管理,其期間為2~6個月。受刑人若不能完成訓練,則會被送到一般監獄,接受較長期的監禁;若能順利完成訓練,即可釋放,並受保護管束處分。

7.複合刑罰:又稱分裂刑罰(分割判決),指法院判處犯罪人,執行一段監禁刑之後,再執行緩刑的方法。其目的在增加緩刑的嚴厲性,以發揮特別威嚇作用。


四、我國過去20(1995~2014)年間之犯罪趨勢影響刑事司法體系作為甚鉅,尤以影響最末段之犯罪矯正機構為甚,鑑古知今,甚至可據以預測未來。試從政策面、組織面、管理面預測我國未來之犯罪矯正作為。(25分)

【擬答】:

(一)刑事處分層面:(政策面)

1.刑事處分趨於兩極:所謂趨於兩極化,即是對輕微犯罪、初次犯罪者,儘量施以寬鬆之處遇對策。但對於「核心犯罪者」,則施以嚴格之處遇對策。

2.社區性犯罪矯正持續擴大採用:由於社區處遇可節省人力、物力,避免監禁之弊害。因此,各國都趨向於擴大採行。

 

(二)犯罪矯治機構方面:(組織)

1.專業上獨立的獄政系統:例如,日本法務部下置獨立的「矯正局」,美國聯邦成立「監獄局」,新加坡成立「獄政總署」。

2.設立獄政專業訓練中心:如日本有矯正研修所,美國聯邦有國立犯罪矯正研究所,我國則於86年成立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中心。

3.落實專監管理:為落實教育刑思想,並有效運用人力、物力,專監管理是必然趨勢,我國法務部亦成立五所重刑暴力監,以收容重刑暴力犯。

4.機構朝向精緻化與專業化:通常監獄收容額在600名,看守所在500名,少年監、輔育院在400名,少年觀護所在300名。

 

(三)矯正管理方面(管教方面):

1.行刑人道化、民主化:受到民主法治思想之影響,監獄管教不再以威權控制為主,取而代之是人道化和民主化的行刑制度,我國擬將審查假釋之監務委員由假釋審查委員會取代,即是民主法治之表徵。

2.受刑人基於權利之保障:我國受刑人目前依大法官解釋第653、691、720號可提訴訟。

3.資訊技術廣泛應用於監獄:為了節省人力,提昇行政效率,監獄亦應迎接資訊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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