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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司法人員

  別:四等考試

  科:監所管理員

  目:監獄行刑法概要

考試時間:1小時30分

一、請試述監獄執行徒刑、拘役與罰金易服勞役之相同點與相異點,以及其執行時應注意分別執行與分別監禁之意義?

【擬答】:

()徒刑拘役與易服勞役之相同點:

1.強制拘禁:都失去自由,在監獄中執行。

2.都可能構成脫逃罪,都屬強制拘禁之人,可成立脫逃罪和準脫逃罪。

3.強制作業:都在監強制作業,易服勞役者用以折抵罰金。

()徒刑拘役犯之不同點:

1.法律地位:

(1)徒刑拘役:適用監獄法規。

(2)易服勞役:準用監獄法規。(準受刑人)

2.拘禁場所:(法律上)

(1)徒刑拘役:監獄。

(2)易服勞役:目前未設,所以拘禁於監獄。

3.執行目的:

(1)徒刑拘役: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

(2)易服勞役:折抵罰金。

4.刑罰本質:

(1)徒刑拘役:屬自由刑。

(2)易服勞役:屬財產刑。

5.是否接受矯正教育:

(1)徒刑拘役:須接受矯正教育。

(2)易服勞役:不需矯正,強制作業折抵罰金而已。

6.國性:

(1)徒刑拘役:惡性較重。

(2)易服勞役:惡性較輕。

7.作業種類:

(1)徒刑拘役:監內、監外,視同作業都可。

(2)易服勞役:只監外作業。

()分別執行之意義:

1.罪質不同應分別執行:徒刑拘役犯屬自由刑,易服勞役屬財產刑,本質不同,自應分別執行。

2.執行內涵不同:徒刑拘役須接受矯正教育,但財產刑(易服勞役)不需接受矯正,自應分別執行。

()分別監禁之意義:

1.徒刑拘役與易服勞役者,惡性不同,一同監禁易惡性感染,與刑罰目的相違。

2.所謂分別監禁:指分別監禁於不同之監房、工場或指定監獄的意思。

二、受刑人在監獄內可否吸菸?對於受刑人之吸菸行為應如何管理?對於不吸菸或戒菸之受刑人有無具體獎勵措施或辦法?試就相關規定詳細說明之。

【擬答】:

()法令依據:

1.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七條:「受刑人禁用菸酒,但受刑人年滿十八歲者,得許於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Ⅰ)監獄對戒菸受刑人應給予適當之獎勵(Ⅱ)。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Ⅲ)。」

2.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辦法。

()受刑人在監獄內可否吸菸:

1.少年受刑人:採絕對禁止制。

2.成年受刑人:採相對禁止制。(原則禁止,得許於指時地吸菸)

()吸菸之管理:

1.對象年滿十八歲有吸菸習性之受刑人。(但違反紀律停止戶外活動或於隔離考核期間,不得吸菸)

2.期間與地點:受刑人得於三餐後三十分鐘及其他指定時間內,在指定處所吸菸。

3.菸之販賣:受刑人吸食之菸,應由監獄合作社依市價販賣,不得由外界送入或自行攜入。

4.菸火之管理:菸及點菸器具應由管理人員負責管制。

()吸菸之獎勵:

1.宣導:

(1)法務部應統籌制作鼓勵戒菸文宣海報、錄影帶,分送各監獄,廣為宣導。

(2)監獄應結合醫療或社會團體,以專題研討、團體輔導、個別諮商等方式,積極鼓勵受刑人戒菸。

2.獎勵:

(1)每三個月考評一次,對吸菸或戒菸之受刑人,施以下列之獎賞:

①增加接見一次至三次。

②增給成績分數。但不得超過考評當月所得教化結果成果分數之五分之一。

(2)受刑人未吸菸或戒菸滿一年者,發給獎狀。

(3)受刑人原未吸菸而於入監後吸菸或戒菸後再行吸菸者,應停止增給教化結果成績分數三個月至六個月,或核減其因未吸菸或戒菸而增給之成績分數,並列冊積極鼓勵戒菸。


三、請詳述監獄行刑法第74條、第75條規定,關於受刑人應予獎賞之行為及獎賞方法有那些?

【擬答】:

()應予以獎賞之行為:

七十五條,受刑人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以獎賞:

1.舉發受刑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者。

2.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3.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充任應急事務有勞績者。

4.作業成績優良者。

5.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榮譽者。

6.對於作業技術、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7.對監內外管理之改進有卓越意見建議者。

8.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

()獎賞方法之論述:

1.公開嘉獎:指以言詞或書面,於公開場合,表揚其善行。但如不宜於公開場合表揚(例如,受刑人因舉發圖謀脫逃而受獎賞時),可於特定多數人前,為之。

2.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在此,「通信」是指發出之信件而言,不包括收受之信件。至於次數,則依實際狀況,合理決定之。

3.發給獎狀或獎章:目前,實務上,皆發給獎章。以做為陳報假釋之悛悔實據。

4.增加成績分數,並以為進級之依據:「增加成績分數」,適用第四、三、二、一級者。但「並以為進級之依據」,適用於第二、三、四級及未編級者。

5.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所謂「相當數額」,係就矯治目的,合理決定之。

6.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本款獎賞,係為「物質獎賞」。

7.與以較好之給養:係指較本法第四十五條,更豐富之給養而言。

8.其他特別獎賞:得為:

(1)返家探親:每次不超過三十六小時,不包括在途期間。

(2)與眷同住: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同住,每次不得超過三日。

四、監獄作業勞作金之給付標準與計算方式如何?其中對於特別提撥之補償費用、飲食費用與獎勵費用等款項,其提撥比率與用途為何?試依監獄行刑法及其相關規定詳細說明之。

【擬答】:

()法令(監行三二):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Ⅰ)。前項給付辦法,由法務部定之(Ⅱ)。

()給付標準:

1.作業者之行狀:係指作業態度,如學習態度、機具之保養、作業規定之遵守等。

2.作業成績:係指作業的成果(如完成數量),作業時間及作業的成績分數(即每月作業考核之成績分數)等。

()目前實務計算方式(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

1.第三條 勞作金之給付依下列方式擇一計算:

(1)按實際完成工作數量計算。

(2)按實際工作日數計算。

2.第四條 勞作金之計算步驟如下:

(1)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羈押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計算每一作業單位或產品勞作金總額。

(2)再按每一作業單位或產品計算總完成工作件數或實際工作日數。

(3)以總件(日)數除勞作金總額,計算每件(日)應得勞作金額,即為其勞作金。

(4)以每一受刑人或被告已完成之件(日)數乘每件(日)應得勞作金額,即為其勞作金。

()提撥比率和用途說明:

1.勞作金:作業收入減作業支出,乘百分之五十。

2.犯罪被害人補償費:勞作金提百分之二十五。

3.作業賸餘:作業收入減作業支出,再減勞作金。

4.受刑人飲食補助費: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

5.受刑人作業獎勵金: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五。

6.作業管理人員獎勵金: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五。

7.當月賸餘:作業賸餘提百分之六十(百分之百減百分之四十)。

8.當月賸餘累積十二個月,為年度賸餘。

9.年度賸餘提百分之七十,為作業基金。

10.年度賸餘提百分之三十,為受刑人生活設施金(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且列入當年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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