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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文化行政
科目: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

一、文化資產保存與社區總體營造為我國兩項重要文化政策,兩者在執行面上有許多重疊之處,請闡述它們搭配作用,彼此競合,以創造雙贏之策略。(25分)

【擬答】:

「社區總體營造」是台灣1990年代最具草根特色的本土文化政策,最能彰顯文化政策從「中央走向地方」的範例。另一方面,文化資產保存則是文建會成立以後,我國首先要面對的最為具體的文化發展課題。

(一)文化資產以社區總體營造途徑為其保存推動策略

1990年代的台灣,由於快速的都市化與經濟發展的雙重影響,造成社會人心疏離,功利氣氛瀰漫。1994年,文建會為重新凝聚社會認同,推動社區事務,激發居民關心公共事務的熱情,因此率先提出社區總體營造政策,用以縫合人與人、人與生活環境的關係。社造政策從文化議題出發,起初以古蹟保存做為切入點,具體的推動計畫包括「社區文化活動發展計畫」、「輔導縣市主題展示館之設立及文物館館藏充實計畫」、「充實鄉鎮展演設施計畫」以及「輔導美化地方傳統文化建築空間計畫」等。除古蹟保存之外,也漸漸擴及地方其他文化保存課題,也因此我國文化資產開始走向社區化的保存運動,例如台北北投溫泉博物館、大稻埕迪化街、嘉義新港老街或是宜蘭二結王公廟保存等。

(二)社區營造透過文化資產凝聚認同進而實踐地方自理的目標

「古蹟保存運動其實就是社區總體營造」,文化資產保存的終極目標是喚起地方對於自身歷史文化的重視,唯有保存落實於社區之中,文化資產的保存與利用才有價值與意義。因此,社區營造是推動保存的策略,而保存文化資產也同時成為摶聚社區情感的重要觸媒劑,兩者其實互為表裡,相輔相成。如台北市天母草山水道古蹟保存,在天母社區居民努力之下得以指定古蹟,而每年的天母水道祭活動也成為地方社區居民共同關心的年度大事。易言之,文化資產保存成為建構社區認同感以及社區培力(Empowerment)過程中的重要執行策略。

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第1項提到:「主管機關應尊重文化資產所有人之權益,並提供其專業諮詢。」主管機關於指定登錄作業時,原將此條文解釋為須獲得所有權人同意,近年來則解釋為須尊重所有權人知的權利及參與的權利,請解析二者之差異,並表達自己的見解。(25分)

【擬答】:

(一)主管機關應尊重文化資產所有人之權益

文化資產立法保護的前提是該物件必須具備充份的公共性,其蘊含之文化、歷史、藝術、科學等價值足以充實國民精神生活或是彰顯多元文化,再透過指定或登錄的法律程序加以保護,最後落實保存計畫、活化策略重新連結當代社會。相對地,文資法除了必須保護重要的歷史遺產之外,也應符合法治精神,保障文化資產所有權人的權益。主管機關應促進公益並保障私權,然而當公共利益與私權利益相衝突時,兩難之下,主管機關應盡其所能協助兩造弭平爭端之外,更應依法行政,做出明確合理的裁量。

各類文化資產保存中,歷來以建築類爭議最多,因為直接涉及土地利益的衝突,故而文資法規定上也最為繁多。古蹟因價值較高以指定方式產生並具有強制性,限制較多;而歷史建築與聚落則以具有鼓勵性質的登錄程序為之。

依行政程序法第34條,文資法第14、15、16條之規定,文化資產指定或登錄程序之發動乃主管機關的行政權,並不須要所有權人同意即可為之。然而在實務上,為避免指定或登錄後造成爭議,節外生枝,影響保存計畫與私權,原則上還是會以徵得業主同意後,行政程序始進行之。因此題意指文資法第9條

之「須獲得所有權人同意」,應以此為解釋之基礎。然而該條文的本意乃是在建物成為文化資產之後,主管機關應依法儘力維護所有權人的相關權益,文化資產的產生還是屬於行政裁量權限之內。類似案例可見於2013年新北市普安堂保存爭議,新北市文化局認為普安堂欲登錄歷史建築前必須得到土地所有權人新莊慈祐宮之同意,以示尊重。

(二)充分告知所有權人知的權利及參與的權利

關於文化資產所有人的權益方面,文資法的規定包括有,指定或登錄的結果應通知所有權人;依「古蹟歷史建築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6點第1項,召開審查會議時應邀請文化資產所有人、利害關係人等陳述意見;依「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4條與第8條規定,暫定古蹟之行政處分結果,主管機關必須以書面或言詞通知所有人;文資法第26條有關私有文化資產管理經費之申請補助權利;第48條進入公私有遺址之前,必須先徵得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第91條與93條租稅優惠、第92條遺產稅之免除;第24條管理不當之後續義務以及第10章違反保護規定之相關處罰等,均為所有權人知的權利。

另外,關於業主參與的權利可見文資法第33條古蹟保存區計畫與第34條聚落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擬定過程中,主管機關應於當地舉行公聽會、說明會等,並通知當地民眾參與;第89條對於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經中央指定後,保存者應以傳習或活用方式,參與主管機關所提的各類傳習計畫或是修復工作。

綜合觀之,文化資產保存若是被動地等待所有權人的同意後才可依法保護,此舉其實是公務員消極的不作為。主管機關應以更積極的態度,除明白告知業主擁有的相關權利之外,亦須依法主動維護文化資產保存的正當性。若是所有權人認為,因主管機關指定或登錄之行政執行而侵害人民權益時,可依第9條第2項提起行政訴訟與訴願,如此公權與私權才各有其明確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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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年來,部分民俗活動之內容如:漢人廟慶賽神豬、布農族人射耳祭抓豬或刺豬儀式,引起動物保護人士抗議虐待動物,請解析此等民俗儀式之深層意義與價值,並針對前述爭議進行評論及建議。(25分)

【擬答】:

(一)民俗活動應建立於尊重生命與體現多元文化的基礎

台灣是一個多元化社會,民間信仰以及習俗文化活動相當豐富,其中一部份更經主管機關指定或登錄成為重要的文化資產,例如漢人之基隆中元祭、台中大甲媽祖遶境進香和台南西港刈香,原住民族之西拉雅夜祭與鄒族戰祭等。值得注意的是,大部份的傳統習俗承載了個別族群的歷史與文化而值得流傳千古,然而隨著時代進步,觀念改變,有些不合時宜的宗教祭典或是民俗活動應予停止,特別是其中涉及到虐待動物或是違背社會善良風俗的文化活動,更是經常遭到動保團體的抗議。

(二)「賽神豬」與「射耳祭」

每年正月初六是新北市三峽清水祖師廟清水祖師的誕辰大典,廟方常年來以舉辦「賽神豬」比賽做為慶典活動,所謂「賽神豬」是指業者將豬圈養以大量餵食的方式不正常地增加豬的重量,最後再於祭典大會上以重量分高下,藉此表達對神祇的敬重以及獲得好運。目前全台仍有部份廟會慶典會舉辦這樣的宗教活動,如新竹義民廟。另外,布農族的「射耳祭」又稱「打耳祭」,是布農族傳統節慶中最為盛大的狩獵與尚武祭典,約於每年春季農閒期間舉行。整體祭儀流程包括獵前射耳儀式、出獵獸場、頌功酒宴等。除了宗教祈福功能之外,打耳祭也具有團結族人、獲取經濟獵物、男性成年教育以及文化傳承的意義與價值。

(三)民俗儀式之深層意義與價值

漢人「賽神豬」是一種「以血獻祭」的古老民俗宗教儀式,而這樣的祭典固然有其民俗文化根源,但大多已不見容於今日全球社會尊重生命的普世價值;神豬獻祭也與終生茹素普渡眾生的清水祖師無關,純粹是後世信徒對祭祀的混淆。因此,神豬飼養過程與目的不僅涉及虐養動物,民俗儀式所彰顯的文化特質也有違社會善良風俗與人道主義。

布農族「射耳祭」反映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不僅是原住民文化中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是社會生活的體現。其實台灣各原住民族群都有類似的狩獵祭儀,例如卑南族的大獵祭、阿美族的捕鳥祭、魯凱族與泰雅族的狩獵祭等。然而,由於台灣社會結構隨著現代化過程而轉型以及原住民傳統文化的式微,今日「射耳祭」這類民俗儀式的部份功能已消失而被形式化成為象徵符號,原住民不再至獵場實際出獵,取而代之的是將雞鴨豬羊等獵物圍在空地內,任由抓補,完成「狩獵」祭典。只是,過程中這些動物在遭到「狩獵」時,除了因驚恐而逃竄哀叫,也可能因為族人激烈的「狩獵」行為而骨折受傷,與最初原住民族獵祭儀式所要表達的敬天法祖以及英勇精神大相逕庭。

文化人類學家泰勒說:「文化是一群人或一個社會所共同持有且藉以溝通的各種風俗、價值、規範、信仰、知識與表達符號。」而文化部長龍應台認為,對「價值」和「秩序」有所堅持,對破壞這種「價值」和「秩序」有所抵抗,就是文化。就此而言,不論是「賽神豬」或「射耳祭」,其文化內涵與當代社會普世價值已有所牴觸,這樣的習俗亦扭曲了原本漢人宗教信仰或是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的精神與價值。

民俗儀式應彰顯生命價值而非殺害,「賽神豬」可以米製神豬取代,畢竟祭拜的意義在於奉獻與誠心,而不是宰殺牲禮。布農族「射耳祭」,重要的是布農族文化價值的傳承,而非抓豬;若文化消失,狩獵也不再具有意義。1978年10月15日,聯合國更通過「世界動物權宣言」,確認動物有其生存權,亦有受尊重且免遭虐待的權利。

四、聞名國際之頭城搶孤活動的主辦單位,於2013年起決定搭建永久性孤棚,而引發爭議,請解析爭議背後原因,並闡述個人見解。(25分)

【擬答】:

(一)「宜蘭頭城搶孤」是一種富有台灣地方特色的宗教民俗活動

「搶孤」是台灣民間社會中元普渡活動的宗教儀式之一,主要以宜蘭頭城以及屏東恆春兩地的搶孤享有盛名,帶有濃厚的民間信仰色彩。

早年漢人渡海來台拓墾,部份先民因天災人禍而亡故,成為無後人祭祀的孤魂野鬼。於是每年農曆七月,人們便會舉辦普渡儀式來奠祭這些人間孤魂,祈求人鬼平安相處,流傳至今。

普渡的最後高潮戲就是「搶孤」活動,孤棚搭建完成之後,午夜子時,眾人以五人一隊、只靠繩索與相互疊羅漢的方式,各自攀爬塗滿牛油的棚柱,最先一隊登上孤棧並奪得順風旗者為優勝,孤棧上的貢品則供「好兄弟們」享用。「搶孤」的作用,一方面是召喚十方野鬼孤魂前來飽食佳餚,二方面則以眾人搶孤龐大的人氣令其離開人間,結束中元普渡,達到驅鬼禳祓之目的,可以說是饒富人情味與民俗文化的宗教祭典。宜蘭頭城搶孤名氣鼎盛,2013年獲得網路票選為台灣宗教百景之一;恆春搶孤更以「豎孤棚」開啟國際級的觀光文化活動。

(二)搭建永久性孤棚必須考量的因素

據了解,設立永久性孤棚主要基於經費的考量,可以節省每年重新搭建的200萬花費,永續利用。這樣的想法並未普遍引起地方的反彈聲浪,只是部份居民認為舉辦搶孤活動是為了祭拜亡靈,而設立永久性孤棚後會有召致孤魂野鬼徘徊流連的可能性,引起居民懼怕。然而對此疑慮,其實同樣可以從民俗觀點因應,可透過「跳鍾馗」做為搶孤的收攝儀式以降低民眾害怕的心理因素。另外,奈良真實性文件(Nara Document)強調遺產的真實性乃根植於地方文化脈絡;而魁北克宣言(Québec Declaration)則呼籲必須重視文化資產中「場所精神」的完整維護。因此,若孤棚搭建過程亦為中元普渡祭典不可或缺的儀式,那麼將孤棚改建為永久性的場所則可能影響搶孤祭典的真實性以及場所精神的完整性;孤棚搭建若屬特殊技術也可能影響地方無形技藝的傳承。類似的案例可見日本伊勢神宮「式年造替」遷宮祭、京都七月「祇園祭」等。最後,設立永久性孤棚會衍生出日後的管理維護方式,台灣潮濕氣候不利於木造孤棚的長久保存,因此維護人力與物力的成本也應一併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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