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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
科  目:政治學

一、我國公民投票法對於全國性與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之規定各為何?又那些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試分別說明之。(25分)

【擬答】:

當代民主國家多以代議政治(間接民主)為主、直接民主為輔。常態時期公共事務的處理透過代議政治運作,但仍保留「公民投票」此一直接民主的管道(創制權或複決權)。在遭遇重大事件或非常態時期,於特殊的憲政程序下經由直接民主式決定之。我國《憲法》明定人民有創制複決之權,並以《公民投票法》規範公民投票之執行。

(一)公投意義與分類

1.意義:
公民直接決定公共事務的制度,而不透過代議士或代表決定。由於是人民自直接決定公共事務,因此意味著消弭統治者與被治者間的區隔,而強調人民自我統治。因此,直接民主乃是一種對「公共事務」的決定,而非對「代議士或代表」。需再區分出兩種類型

(1)創制:指公民以投票方式,直接制定法律或政策的權力。公民依據法定程序,以書面或其他方式直接決定法律或政策。

(2)複決:指公民以投票方式,對於憲法修正案、既有法律、既定政策進行存廢之決定。

2.適用事項(種類)

(1)制憲、住民自決:涉及國家獨立、住民自決、制憲等。

(2)修憲公投:對於憲法修正案的公投

(3)法律案公投:對於法律案的創制或複決。

(4)政策公投:對於政策進行創制或複決。

(5)其它公投:例如諮詢性公投、防禦性公投。

(6)一般而言,「預算」、「租稅」、「薪俸」、「人事」不得作為公投事項。

(二)我國的全國性公投與地方性公投

1.全國性公投適用事項

(1)憲法修正案複決:例如我國修憲程序為,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交付公民複決。

(2)法律複決:針對立法院通過之法律,進行公民複決。

(3)立法原則創制:對於立法院尚未制定之法律,用公民投票進行立法原則的創制,通過後再由立法機關予以條文化。

(4)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對於尚未制定的政策予以創制,若通過,則由該管政策機關予以執行。或對於已執行之政策進行公民複決。

2.地方性公投適用事項

(1)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對於已通過之地方自治法規,進行公民複決。

(2)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對於尚未制定的地方自治法規進行立法原則創制,通過後再由地方立法機關予以條文化。

(3)地方自治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對於尚未制定的政策予以創制,若通過由地方行政機關執行之。或對於已執行之政策進行公民複決。

3.一概禁止適用事項

(1)預算:預算提案權屬行政權核心權力,預算議決權屬於立法機關核心權力。

(2)租稅:憲法之租稅義務必須嚴守租稅法定主義,須由立法機關嚴謹討論完成。

(3)投資:對外投資屬高度專業與行政權核心事項,不得公投。

(4)薪俸:公務員薪資制定,不得公投。

(5)人事:人事組織必需經由法律授權方得為之,不得公投

「公民投票」作為「人民主權」原則的具體實踐,得以直接展現民意而作為代議民主之輔助。唯「公民投票」雖有助於促進民主深化,但也容易衍生公民判斷力不足、意見匯集困難及民粹危機等缺失,故在使用上應當更為謹慎。

二、自由主義(liberalism)的中心思想為何?其主要內涵包含那幾個要項?試分別說明之。(25分)

【擬答】:

英國學者洛克(J. Locke)及其《政府論二篇》開啟了古典自由主義的起源。在政治上實施「民主政治」,而在經濟面向上則與亞當斯密(Adan Smith)的「資本主義」(Capitalism)結合而主張「市場自由」。自20世紀開始,基於資源分配不公的問題,自由主義開始產生分歧,由羅爾斯(J. Ralws)與德沃金(R. Dworkin)等學者開始導入公平正義概念,而與「凱因斯主義」(Keynesianism)結合,形成了一種政府干預的「福利國家」。

(一)古典自由主義之意涵

1.自然權利目的:個人具有先於政治社會的自然權利,政府目的在於為「個人的自然權利」(生存權、平等權、自由權、財產權)做出基本保障。

2.社會契約論:政府的統治來自人民同意,以「社會契約」與「同意之治」建立「有限政府」,確保政府保障自然權利並防杜政府侵犯人權。

3.劃出政府與個人權限:以「個人主義」、「自然權利」、「社會契約」、「同意之治」、「有限政府」確立傳統自由主義的核心原則,劃出了個人權利與政府之間的分界。

(二)新古典自由的延續:

1.基本信念:政府目的在於保障個人基本權利;政府的權力需限制於最低限度的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功能;政府必須提供財產權與契約自由的絕對保障並維繫自由競爭的秩序;強調「市場機制」(看不見的手),強力反對國家的干預。

2.影響-最小政府(Minimal Government):提倡有限權力的「小政府」(小而美的國家)而極力反對「大政府」。以海耶克(F. A. Hayek)、諾茲克(R. Nozick)為代表,統稱為「新右派」(New Right)。實踐上有英國的柴契爾主義以及美國的雷根主義。

(三)現代自由主義之意涵(政治自由主義、福利自由主義):
20世紀後,強調社會正義與社會公平的原則下產生了新自由主義的產生,進而引發自由民主的內涵產生轉變。主要學者有羅爾斯(J. Ralws)、德沃金(R. Dworkin)。

1.基本信念:社會正義與福利制度的建立乃是政府的責任;社會正義與積極人權的實現必須透過政府干涉的力量;財產權需在社會正義的基礎上進行調整與分配。「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以及資源分配不公的狀況時,政府應當干預以矯正失靈。

2.影響─福利國家(Welfare State):政治社會之目的在於實踐「社會正義」(Justice),由民主下的政府積極參與經濟事務,並透過社會立法而救助弱勢。具體實踐有美國總統羅斯福(F. D. Roosevelt)的「新政」(New Deal)、詹森(L. Johnson)總統的「大社會」(Great Society),自此自由民主變成為了福利國家的代名詞。

古典自由主義與現代自由主義皆基於民主制度基礎上而追求「個人自由」的目標。但兩者在權利保障、市場機制、政府角色的不同而具體呈現為「小政府」與「福利國家」的差異。而現代自由主義因為導入「公平正義」概念以及國家干預的「凱因斯主義」,遭到「新古典自由主義」者批判為「社會民主主義」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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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與式民主係為解決當代民主參與的問題,試述其中之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意涵為何?並就其與當代民主的特徵有何不同?請分別說明之。(25分)

【擬答】:

當代民主理論是「以投票為中心」的「合計式」(aggregative)民主觀。這樣的民主觀於90年代,在哈伯瑪斯(Habermas)的「溝通行動理論」及實際政治困境衝擊下遭受批判,因而出現「以對話為中心」的「審議式轉向」(deliberative turn),也導致「審議式民主」的出現。

(一)審議式民主的意涵:

1.理性的公共討論:公民之間在理性、反思以及公共判斷的條件下,共同思索公共問題以及公共議題的解決方案。

2.尋求共識的可能性:建構出一種在各方皆有意願理解彼此價值、觀點及利益的前提下,共同尋求公共利益以及各方均可接受方案,並重新評估界定自己利益及觀點的可能性。

3.基本自由與公平的原則:審議式民主程序的運行,需要透過法律及政策尊重個人的基

本自由(basic liberties),並提供基本與公平的機會。

4.持續合作的可能性:審議式民主不在追求一致的同意,而在追求對共同問題與衝突的持續對話過程中,使得爭議的各方願意保持持續合作的可能性。

5.價值探索的過程:審議式民主乃擴大公民審議的機會,是一種對利益及價值選擇開放的探索過程,而非一種對已經確定的立場加以認可或批准。

6.政治決定的正當性:審議的過程本身即是一種政府正當性(legitimacy)的主要來源之一,也是一種回應統治危機的重要資源和基礎。民主的正當性必須來自於所有人對於共同關心的事物,在自由且不受限制的公共審議過程中達成。

(二)審議式民主與當代民主的差異:
當代民主作為一種「合計式」民主觀,而審議式民主則是強調強調「溝通過程」、「審議過程」的民主觀點。兩者差異如下

1.批判「合計式民主觀」:

(1)合計式民主機制僅是既存偏好的總合:合計式民主觀下,公民擁有一系列偏好,且偏好乃是獨立且先於政治過程。而投票的作用在於提供公平的決策程序與合計機制,將此些既存偏好轉變為公共決策。

(2)偏好的總合不等同公共利益:合計式民主模式僅是將既存偏好總合,這樣的偏好總合並不具真正公共向度。

(3)合計式民主機制僅是確定輸贏的機制:合計式的民主模式僅為民主提供了脆弱意義的正當性,僅是一種確定輸贏的機制。並非提供公共討論與協商的機制。

2.「審議式民主觀」的基本假設:

(1)「偏好與利益」乃存在轉變的可能性:假定存在一種轉變利益的可能性,而非任何利益都是已經確定。因此個人偏好存在著轉變的可能。

(2)「個人偏好」透過「審議」轉變為「公共意見」:公共領域可以創造機會,給予公民在透過論述的過程中,修正、反省、辯護個人的偏好,使自己理解共同行動的目標,進而使個人偏好轉變為公共意見、結果具有公共向度。

(3)審議乃是政治決定的正當性基礎:民主、自主、公共審議密切不可分。民主政治不僅是「人民統治」,更應該是「人民審議統治」。唯有人民透過公開而自由的討論過程,達到彼此可以接受的判斷與共識,任何政治決定方具有正當性。

「審議式民主」是一種將「合計式」的民主觀轉變為「審議式」的民主觀,透過審議程序(公共討論、協商機制、基本自由、公平機會)的建立,使得真實的公共利益(而非個人偏好的總合)浮現,以深化決策制定以及民主政治的正當性。

四、一個多元政體(polyarchy)需要具備那些條件?試以民主政治理論大師Robert A. Dahl的看法加以說明之 (25%)

【擬答】:

學者道爾主張「民主政治」即為一種「多元政體」。其立基於「行為主義」的「經驗性」研究立場,採取「團體」與「菁英」(實證)途徑而對民主政體運作所提出的一種「經驗性民主理論」,亦稱為「修正民主理論」(修正「規範性民主理論」)。

(一)多元政體之意義:
道爾(R. Dahl)主張民主政治乃是一種「政治體制」,這樣的體制就稱為「多元政體」。相對於「多元政體」的即為「單元政體」(獨裁政體)。

1.民主政治的定義:政府回應公民的偏好並視公民為平等的,並提供所有公民同樣多的機會去形成偏好、表達偏好。

2.公民的偏好在政府行動時被平等對待,無論此偏好內容如何或來自於誰「民主政治」的「兩項標準」與「制度要件」。民主的兩項標準如下:

(1)公開競爭(public contestation):政治體系的自由化,以使競爭者有自由公平的競爭機會。

(2)包容成員(inclusiveness):政治體系中的每一個永久居住且守法的成年人,都被賦予政治參與的權利。

(二)多元政體之特徵:

1.多元社會:現代西方工業社會乃是功能高度分化、利益多元分歧的多元社會,而多元社會下的民主政體即反應為多元政體。

2.折衝過程:多元政體下,多元複雜的利益與勢力均參與決策過程,在此一複雜的決策過程中,衝突、議價、妥協則成為主要特色。

3.流動多數:在複雜的決策過程中,沒有任何勢力能居於完全掌控的地位。所謂多數乃是不斷流動、改變、重組的多數。

4.菁英分歧:多元政體中,並不存在米爾斯(C. M. Mills)所主張的「權力菁英」(Power elite),因為菁英並沒有共同的觀點、利益與立場。

5.菁英領導:政治與社會發展須依賴領導者(菁英),菁英須對人民負責且會受到多元政體的社會化影響而接受且內化民主價值與規範。

6.非菁英的重要:菁英的位置必須獲得非菁英的默許與支持,因此「非菁英」在多元政體中仍具有相當的政治影響力。

7.權力限制:政治的主要問題在於「限制執政者的權力」,最佳方法就是在多元社會中的「團體間制衡」以及「政治人物的內化價值」。

「多元政體」以團體與菁英研究途徑嘗試解釋現代民主國家政治體系被不同團體網絡掌控的事實,然而其對於「民主政治的規範面」與「決策過程中的非決策的可能性」之忽略,則是該理論必須嚴肅面對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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