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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觀光行政
科目:觀光行政與法規概要

一、臺灣四面環海,極適合發展水域活動。請問「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所稱之「潛水活動」包括那幾項?又根據該辦法第18條,從事潛水活動之經營業者,應遵守那些規定?(25)

【擬答】:

(一)潛水活動包括如下: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5條:
所稱潛水活動,包括在水中進行浮潛及水肺潛水之活動。
前項所稱浮潛,指佩帶潛水鏡、蛙鞋或呼吸管之潛水活動;所稱水肺潛水,指佩帶潛水鏡、蛙鞋、呼吸管及呼吸器之潛水活動。

(二)從事潛水活動之經營業者,應遵守下列規定如下: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8條:
從事潛水活動之經營業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僱用帶客從事水肺潛水活動者,應持有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之合格潛水教練能力證明,每人每次以指導八人為限。
二、僱用帶客從事浮潛活動者,應具備各相關機關或經其認可之組織所舉辦之講習、訓練合格證明,每人每次以指導十人為限。
三、以切結確認從事水肺潛水活動者持有潛水能力證明。
四、僱用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充分熟悉該潛水區域之情況,並確實告知潛水者,告知事項至少包括:活動時間之限制、最深深度之限制、水流流向、底質結構、危險區域及環境保育觀念暨規定,若潛水員不從,應停止該次活動。另應告知潛水者考量身體健康狀況及體力。
五、每次活動應攜帶潛水標位浮標 (浮力袋) ,並在潛水區域設置潛水旗 幟。

二、如果您是安通部觀光局的承辦人員,負責「旅行業經理人」的訓練業務。現在您想委託有關機關、團體辦理這項訓練,請問受委託機關、團體,應具何種資格之一?又旅行業經理人之「訓練節次」、「缺課節數」及「測驗規定」如何? (25分)

【擬答】:

(一)受委託機關、團體,應具下列資格如下: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15-1條::
旅行業經理人訓練由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辦理。
前項之受委託機關、團體,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須為旅行業或旅行業經理人相關之觀光團體,且最近二年曾自行辦理或接受交通部觀光局委託辦理旅行業從業人員相關訓練者。
二、須為設有觀光相關科系之大專以上學校,最近二年曾自行辦理或接受交通部觀光局委託辦理旅行業從業人員相關訓練者。

(二)旅行業經理人之「訓練節次」、「缺課節數」及「測驗規定」規定如下: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15-4條
旅行業經理人訓練節次為六十節課,每節課為五十分鐘。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其缺課節數不得逾訓練節次十分之一。
每節課遲到或早退逾十分鐘以上者,以缺課一節論計。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15-5條
旅行業經理人訓練測驗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測驗成績不及格者,應於七日內申請補行測驗一次;經補行測驗仍不及格者,不得結業。
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經核准延期測驗者,應於一年內申請測驗;經測驗不及格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三、「護照」是外交部發給國民供通過他國國境的一種合法身分證件。請問依據「護條例」,我國護照種類、適用對象有效期的規定如何?(25分)

【擬答】:

(一)我國護照種類
護條例第5條第1項:「護照分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

(二)我國護照適用對象
1.外交護照之適用對象如下:
(1)外交、領事人員與眷屬及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主管之隨從。
(2)中央政府派往國外負有外交性質任務之人員與其眷屬及經核准之隨從。
(3)外交公文專差。(護條例第7條)
2.公務護照之適用對象如下:
(1)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2)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出國之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
(3)政府間國際組織之中華民國籍職員及其眷屬。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前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眷屬,以配偶、父母及未婚子女為限。(護條例第8條)
3.普通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或持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者,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適用之。(護條例第9條)

(三)有效期的規定
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以五年為限,普通護照以十年為限。但未滿十四歲者之普通護照以五年為限。(護條例第11條)

四、「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包括那些內容?(25分)

【擬答】:

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交路(一)字第10282004115號令訂定發布
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不得記載廣告內容僅供參考或類此字樣。
三、不得記載排除旅客之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權利。
四、不得記載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五、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違反公序良俗、誠實信用及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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