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社會中生活,需要許許多多的資源,包括買手機、吃飯、坐車、剪頭髮、工作以獲得薪水…。民法基於私法自治,讓每個人想要滿足自己生活需要的人,都可以依自己的行為,與他人訂立「契約」,以取得法律上的權利或者負擔義務。可是對於思慮不周的小孩子或青年,法律擔心這些人因為知識、經驗不足,而締結不公平內容的契約,因此必須有一些制度來保護他人,這就是「行為能力」的制度,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必須要由法定代理人(一般指的是父母)來幫助他做法律行為。

本篇文章適合初等、地特四、五等考試的法學大意,或一般公務員考試的法學緒論。主要涉及民法總則。

焦點一:行為能力的意義

在民法上,一個人對於自己的行為,將會發生什麼樣的法律效果,能夠正常的預期與判斷,我們就說他具有「意思能力」。可是心智是否成熟,往往因人而異,有的人早熟懂事,有的人是媽寶,一大把年紀還是很幼稚,如果一個人的法律行為是否有效,都要具體地去看「意思能力」(即當時他的心智是否成熟),總是很麻煩,交易活動會變得很不方便,所以民法第12、13條乾脆用年紀以及是否結婚來訂一個硬性的標準。此外,如果精神異常,被法院裁定「監護宣告」依民法第15條,會喪失行為能力,在這個「監護宣告」撤銷前,縱然恢復正常,仍然是無行為能力的人。不過,如果精神異常的程度比較輕微,被法院裁定「輔助宣告」那麼依民法第15條之2,他仍然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只是行為會受到限制,這個一定要特別注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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