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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成蔡憲文老師99年高普考行政法解題講座,精彩影音檔即將上網分享,請持續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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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類別:法制
科目:行政法
(保成補習班行政法于亮老師解析)

甲、申論題部分:

一、某甲自認符合相關要件,乃依據國民年金第31條申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月新臺幣三千元遭拒絕,提出訴願亦遭駁回,乃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訴訟。問:某甲應提出何種類刑訴訟?理由為何?若終局判決某甲起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則其既判力之客觀範圍為何? (25分)

【破題解析】
拒絕申請之訴的要件認定以及最高行政法院97年12月份決議的內容。題目本身並不困難,依照決議要旨分析即可。
【命中特區】
本班教材命中/99正規班講義書/編號:(C)B9J15/頁245以下/于亮編著。【命中率】70%
【難易度分析】:本題難度中等,只是要記得決議內容才可能獲取高分。

【擬答】:
(一)甲應提起行訴法第5條第2項拒絕申請之訴
按國民年金法第31條:「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同法第18條本文規定:「被保險人非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或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不得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據此,甲自認符合相關要件,依據國民年金法第31條申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遭拒絕時,甲應提起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拒絕給付之訴,訴請行政法院判命保險人勞工保險決作成每月支付3000元老年基本保險年金之行政處分。
(二)終局判決之既判力客觀範圍
按行政訴訟法第200條規定:「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五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三、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另按最高行政法院97年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原告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若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3款規定判決原告勝訴確定者,該判決之既判力,不僅及於確認原告對被告依法有作成所請求行政處分之權利,及命令被告機關作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且及於被告機關之否准處分為違法並侵害原告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確認。
據此,本件行政法院如認甲之起訴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3款規定作成判決者,該判決既判力之客觀範圍應及於:
1.確認甲對勞保局依法有作成所請求行政處分之權利。
2.勞保局應作成給付基本保險年金每月3000元之行政處分。
3.確認勞保局原否准處分為違法並侵害原告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二、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規定,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十。而依照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許可經營之A公司股權結構中,全為新加坡華人所擁有,其中有百分之五十三股權是由依我國公司法在台灣組織登記之B公司所擁有,另外的百分之四十七則為在我國境外,依外國法組織登記之C公司所擁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A之股權全為外國自然人掌控為由,認A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規定而科處A一百萬元之罰鍰,試問:
  (一)A、B、C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10分)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認為A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規定之解釋是否合法、妥適?(10分)
  (三)A如提行政救濟,則行政法院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為判斷的審查範圍為何?

【破題解析】
不容易抓到考點的題目。出題者顯然是改編擬答所附的訴願決定書事實及意旨。僅能依照一般的法律概念來回答。第二小題在不知道實務見解的前提下,可以回到行政處分合法性要件判斷的架構來作答。也就是可以用程序合法要件有無欠缺以及實質合法要件有無欠缺來解析。如此至少可以確保基本分數。
【命中特區】
本班教材命中/99正規班講義書/編號: (A)B9J07 /頁225以下/于亮編著。【命中率】70%
【難易度分析】:本題偏難,考點不易探知。

【擬答】:
(一)A、B、C之國籍
公司為法人,其國籍則應依公司法之本國公司及外國公司之標準認定之。依公司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同法第6條規定:「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據此,本國公司以依我國公司法登記為要件;外國公司則以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為必要。
本題中,B公司為依我國公司法在台灣組織登記之公司,應屬本國公司;C公司則依外國法組織登記,倘經我國政府認許者,則為外國公司。A公司依題意已取得衛星廣播電視法之經營許可,自應屬我國公司。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認定之妥適性
查行政院院臺訴字第0950086813號訴願決定書意旨:
1.參諸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之立法目的,在於適度引入國外先進技術以帶動良性競爭,在國際化及自由化的雙重考量下,應允許外國人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2.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是一跨國性的媒介,即使對外資或技術設限,其節目仍可自天而降,開放外國人投資應是合理的選擇。
3.依新聞局88年2月24日(88)建廣5字第02764號函釋,略以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所稱「直接持有」係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直接為股東所持有之部分,亦即就該事業公司股東名簿所登載之外國股東所持股份計算之。至於外國人「間接持股」部分,則不受限制。
本題中,A公司之雖全為新加坡華人所擁有,然因其中53%由我國公司之B公司所擁有,故並未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規定,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認定A之股權全為外國自然人掌控而科處A一百萬元之罰鍰,係違反上開立法意旨及新聞局之函釋內容。
(三)行政法院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為判斷的審查範圍
依最高行政法院99判字第30號判決意旨,行政法院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以審查為原則,但對於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高度科技性之判斷、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則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對其判斷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僅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得予撤銷或變更。
據此,通傳會之決定為前述判決意旨所稱之判斷餘地,行政法院自應採低密度審查,僅於該判斷有瑕疵時,始得介入審查並予撤銷或變更。

乙、測驗題部分:

(C)
1最高行政法院47年判字第26號判例謂:「建築物有妨礙都市計畫者,市縣主管建築機關得令其修改或停止使用,必要時得令其拆除,固為建築法第31條第1款所規定。但建築物是否有拆除之必要,應依客觀情事以為認定,不容任意率斷。若無拆除必要而令其拆除,即非合法。…」與本判例最相關之法律原則為何?
(A)誠信原則    (B)信賴保護原則    (C)比例原則    (D)明確性原則

【解析】:
建築物是否有拆除之必要,應依客觀情事以為認定,若無拆除必要而令其拆除,應屬不合比例原則之措施。

(A)
2.依據行政法法源之內容,指出下列那一選項係錯誤?
(A)中央銀行法屬於措施性法律    (B)自治條例係地方性法規   
(C)緊急命令具取代法律之性質    (D)平等原則係行政法法源

【解析】:
中央銀行法係規範中央銀行之權限及運作,其內容仍為一般性、抽象性規定。並非(如釋字391號解釋提及之)預算案,後者方屬措施性法律。

(C)
3.下列何者不屬於私經濟行政之範疇?
(A)對清寒大學生給予助學貸款   
(B)捷運公司提供大眾運輸服務   
(C)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與醫院簽訂醫事服務合約   
(D)公營事業出售官股移轉民營

【解析】:
依釋字第533號解釋意旨,中央健康保險局與醫院簽訂之醫事服務合約為行政契約,屬公權力行政。

(A)
4.依司法院最新有關農田水利會之解釋意旨,下列何者是錯誤的?
(A)農田水利會係依地方制度法設立之公法人   
(B)農田水利會為地方水利自治團體   
(C)農田水利會得訂定自治規章依法限制人民自由權利   
(D)餘水使用者與農田水利會之間產生公法關係

【解析】:
依釋字第628號解釋意旨,農田水利會係依法律(水利法)設立之公法人,為地方水利自治團體,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釋字第五一八號解釋參照)。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條規定,農田水利會之任務包括農田水利事業之興辦、改善、保養及管理、災害之預防及搶救、經費之籌措及基金設立、效益之研究及發展等事項,此即為法律授予農田水利會之自治事項。農田水利會為執行上開自治事項,於不牴觸法律與其授權之範圍內,自得訂定自治規章,以達成其任務。此外,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五條(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公布)、第二十六條(五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公布)、第二十七條(五十四年七月二日制定公布)及第二十八條明文規定,農田水利會有徵收會費、餘水使用費及其他費用之權限。準此以觀,足見法律已授予農田水利會就餘水使用費之徵收,得訂定自治規章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自治權限。而餘水使用者則負有繳納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餘水使用者之公法上負擔。

(D)
5.台北市政府訂定自治條例,其中條文規定:未經許可,擅自開挖市區道路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本項自治規章,應循下列何項程序辦理始生效力?
(A)經市議會議決後,發佈施行    (B)經市議會議決後,報內政部核定後發布
(C)經市議會議決後,報交通部核定後發布    (D)經市議會議決後,報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解析】: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D)
6.下列有關公物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物之所有權一定歸屬於公行政主體   
(B)公物之成立僅得經由法律行為創設   
(C)公物之利用關係必定為公法法律關係   
(D)在特定情況下,人民得主張對於公物之使用權利

【解析】:
(A)公物之所有權不以歸屬於公行政主體為限,屬於私人所有者,公物之利用關係仍繼續維持,僅該私法所有權因受公法之特別制約,產生「公法役權」,所有人於特定公目的範圍內,必須容忍公物之使用。   
(B)公物之成立不以由法律行為創設者為限,因法規或因事實而提供公用者,亦屬之。   
(C)公物之利用關係不以公法法律關係為限,私法關係亦有可能。如山坡地之利用,依山坡地保育條例係採放租或放領方式,屬私法關係。

(B)
7.台北市政府許可甲使用建國花市攤位,嗣因甲未繳交許可年費,乃撤銷甲之使用許可。台北市政府得循下列何項方式請求給付逾期未繳年費?
(A)民事給付訴訟    (B)行政給付訴訟    (C)民事強制執行    (D)行政執行

【解析】:
甲之許可年費為公法上不當得利。台北市政府應循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一般給付訴訟,向甲請求。

(A)
8.公務人員保障法關於公務人員申訴之規定,下列那一項為正確?
(A)對於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所為之救濟   
(B)公務人員離職後即不得提起申訴   
(C)申訴應向上及機關為之   
(D)公務員人對申訴結果不服即應提行政訴訟

【解析】: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二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D)
9.公務員於下列何種情形被停職時,得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A)公務員因被依刑事訴訟程序通緝而遭停職   
(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   
(C)公務員因被依刑事訴訟程序羈押而遭停職   
(D)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9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並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解析】:
依公懲法第4條第2項,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9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者,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此種停職屬於移送懲戒以外之另依處分,且又立刻生效並執行,學者認為,應視用「程序行為」之特別理論,允許受處分之公務人員單獨對停職處分一併提起爭訟。

(D)
10.下列何者並非法規命令之特徵?
(A)對象為不特定之多數人        (B)內容為一般性規範
(C)規範內涵具有反覆實施之持續性    (D)當事人得對其逕行提起行政救濟

【解析】: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我國並無規範審查訴訟類型。

(C)
11.醫事服務機構與行政院衛生署中央保險局締約,提供被保險人醫療保健服務。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被保險人與行政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之間為單方行政行為之關係   
(B)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與醫事服務機構間行政契約之關係
(C)醫事服務機構與病患間為行政契約關係
(D)行政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否准被保險人給約付申請之行為為行政處分

【解析】:
參閱釋字533。

(D)
12.如有下列那一項情形,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
(A)違法行政處分有行政程序法規定之不得撤銷情形者
(B)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C)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D)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有得補正之情形者

【解析】:
行政程序法第116條:「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第1項)。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第2項)。」

(D)
13.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契約無效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
(B)違反性質上不許締約者
(C)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D)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原因非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解析】:
行政程序法第141條:「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第1項)。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第2項)。」第142條:「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C)
14.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得與人民和解,為下列那一種處理方式,以代替行政處分?
(A)撤銷該行政處分           (B)訂定法規命令   
(C)締結行政契約           (D)轉換行政處分

【解析】:
行政程序法第136條:「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B)
15.人民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資訊,不服機關否准之決定,人民應先提出何種救濟?
(A)聲明異議    (B)訴願    (C)給付訴訟    (D)國賠訴訟

【解析】:
最高行政法院96裁字1914裁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15日內,為准駁之決定。」、「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分別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前段及第20條所明定。準此,申請閱覽卷宗時須待行政機關作成決定,即作成行政處分,若對之有不服時,自應循序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以資救濟。」

(D)
16.行為人將車輛違規停放於禁止停車區域,時間長達12小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其為自然一行為,無論停放時間久暫,只能核予一次行政罰
(B)其為持續違法行為,屬法律上一行為,僅能核予一次行政罰
(C)其為違法狀態持續之行為,屬法律上一行為,僅能核予一次行政罰
(D)每逾2小時得連續舉發,並以舉發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之次數

【解析】:
釋字第604號解釋意旨。

(C)
17.依行政執行法,關於義務人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於下列各款之人,何者不適用之?
(A)義務人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     (B)商號之經理人或清算人
(C)非執行業之合夥人        (D)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

【解析】:
行政執行法第24條:「關於義務人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於下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一、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二、商號之經理人或清算人;合夥之執行業務合夥人。三、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A)
18.內政部依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申請,因高速公路擴建需要,核准徵收桃園縣境內私有土地,供施工及增建使用,並由桃園縣政府公告執行。本案土地徵收之處分機關為下列何機關?
(A)內政部        (B)桃園縣政府   
(C)交通部        (D)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解析】:
土地法第222條:「徵收土地,由中央地政機關核准之。」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828號判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等規定,提出徵收土地之申請時,核准機關為內政部,至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僅為土地徵收之執行機關。

(A)
19.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達成特定之目的,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所為之設計或規劃,稱之為:
(A)行政計畫    (B)行政契約    (C)行政命令    (D)行政指導

【解析】:
行政程序法第163條:「本法所稱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

(C)
20.甲對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受桃園縣政府委辦處理一般廢棄物清除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時,應向下列那一機關提起訴願?
(A)中壢市公所        (B)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C)桃園縣政府        (D)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解析】:
訴願法第9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依法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辦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C)
21.A私立大學舉行董事會改選董事,報請教育部核備,教育部以該校改選董事,未依法定程序發開會通知,乃未准核備。A私立大學不服,應先循下列何項程序救濟?
(A)民事訴訟法    (B)行政訴訟    (C)訴願    (D)申訴

【解析】:
私立大學為民法財團法人,教育部未准核備之決定具備對外性,應屬行政處分。故A私立大學應先循訴願程序救濟。

(D)
22.下列關於當事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行政訴訟法第41條、第42條與第44條參加訴訟之人   
(B)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於行政訴訟有當事人適格
(C)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於訴願決定變更原處分之情形,應由原處分機關和受理訴願機關作為共同被告
(D)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以受託之團體或個人為被告

【解析】:
行政訴訟法第25條:「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以受託之團體或個人為被告。」

(D)
23.依據2010年1月13日修正公佈之行政訴訟法,有關確認訴訟之補充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有類型之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撤銷訴訟者,均不得提起之
(B)所有類型之確認訴訟,於原告可得一般給付訴訟者,均不得提起之
(C)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並無確認訴訟補充性之適用
(D)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並無確認訴訟補充性之適用

【解析】: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B)
24.下列何項行為人民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A)台北市立醫院醫療過失   
(B)地政機關過失發給錯誤之分區使用證明
(C)警察合法使用槍械致人民傷亡   
(D)公營銀行疏失致個資外洩

【解析】:
(A)台北市立醫院醫療過失為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C)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1項,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故警察合法使用槍械致人民傷亡,應屬損失補償責任。
(D)公營銀行疏失致個資外洩,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係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C)
25.下列有關國家賠償事件之分析,何者正確?
(A)公共設施之所有權若不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 即使有瑕疵, 無法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B)國家賠償法第3條所謂公共設施僅限於不特定人得自由使用之公共設施
(C)公共設施若係由於不可抗力之原因致於欠缺安全性,而且管理機關於事發後在因應時亦無疏失,無法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D)公共設施瑕疵,國家賠償責任之賠償義務機關為該設施之管理機關,而非設置機關

【解析】:
(A)公共設施之所有權不以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者為限,僅國家設置或管理者,即足當之。
(B)國家賠償法第3條所謂公共設施,雖需供公共目的而使用,惟不以專供公眾使用為限,亦無須公眾得自行直接使用。如公立學校專供學生使用之建築設備;民眾得出入洽公之機關辦公建築物,均屬公共設施。
(C)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為無過失責任。
(D)依國賠法第9條第2項,公共設施瑕疵之國家賠償責任賠償義務機關包括該設施之管理機關及設置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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