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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別:司法人員

等 別:四等考試

類 科:監所管理員

科 目:犯罪學概要

一、穩定就業對於更生人是否再犯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但不同理論對於就業與再犯間的機制有不同的解釋。請以一般化緊張理論(General Strain Theory)、社會控制理論(Social Control Theory)以及差別接觸理論(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Theory)來解釋穩定就業與再犯間的機制。(25分)

【擬答】

(一)一般化緊張理論之解釋

1.失業是一種緊張(壓力):一個失業的人,面臨工作上的壓力,如果失業的更生人,無法調適個人的緊張,則易導致犯罪。

2.負面影響狀態:更生人因失業,其緊張導致焦慮、冷漠、易怒、恐懼等負面影響狀態的心理反應,進而促發犯罪。

3.犯罪行為:更生人失業,可能引發吸毒、自殺的退化行為,也可能引發暴力性的報復行為,及財產犯罪的轉移行為。

(二)社會控制理論

1.奉獻鍵(Commitment)與穩定就業的關係:奉獻鍵是一個少年對自己未來的抱負與理想。有了穩定就業,即奉獻鍵穩定而不犯罪。

2.因此,一個更生人如果獲得就業機會,則其奉獻鍵強固,使其生活穩定,而不再犯罪。

(三)差別接觸理論

1.差別接觸理論,認為社會有偏向犯罪的社會力量和反犯罪的社會力量,個人如接觸過多的犯罪社會力量,則易犯罪。

2.就此而論,失業代表偏向犯罪的力量,一個失業的人容易遊手好閒,而感染惡習。因此,穩定就業是更生人不再犯罪的重要機制。


二、何謂「犯罪黑數」與「刑事司法的漏斗效應」?請說明對刑事司法會造成什麼樣的負面影響?並舉一犯罪學理論解釋其原因。(25分)

【擬答】

(一)犯罪黑數之意義:

所謂犯罪黑數,即犯罪已發生,但未出現在官方犯罪統計之數量上。又所謂「犯罪灰數」,乃謂犯罪案件已為官方機關所知悉,但卻未破案者。

(二)漏斗效應:

1.刑事司法流程,經由警察、檢察、法院、監獄等構成要素,對犯罪案件行使裁量,致使進入警察、檢察、法院、監獄各部門之案件,呈現漏斗的形式。而其他案件,可能因刑事政策(如微罪不檢舉)、證據不足、疏解人犯(如假釋)等因素,而排除於刑事司法體系之外。

2.圖示:

(三)犯罪黑數對刑事司法造成的負面影響

1.對輕微犯罪經常無法顯現。

2.性侵害有很多犯罪黑數。

3.人民對刑事司法体系不信任。

(四)漏斗效應對刑事司法造成的負面影響:

1.選擇性辦案,例如選擇媒體關注的案件,或權貴階級重視的案件。

2.刑事資源分配不拘,民眾對抗制犯罪無感。

(五)舉一犯罪理論解釋其原因-標籤理論

1.1960年代,犯罪學以自我報告犯罪統計研究青少年犯罪,結果發現社會上有很多隱形偏差者。這個研究結果,讓人開始懷疑執法機關的公正性。

2.因為官方統計都只顯示少數民族或低階層的人才會犯罪。


三、Gottfredson與Hirschi(1990)提出的理論認為一個人會犯罪的原因為何?以此理論來看,在監禁時所進行的教化、矯治課程是否可以達到矯正的目的,避免收容人出獄後再次觸犯法律?(25分)

【擬答】

(一)犯罪原因

1.本理論對犯罪性(犯罪傾向之特徵)之描述:最大特徵是低自我控制,低自我控制之特質如下:

(1)追求立即享樂。

(2)追求刺激、冒險、力量取向。

(3)缺乏勤性、堅毅、執著與持續。

(4)缺乏技能與遠見。

(5)不穩定的婚姻、友情和工作。

(6)以自我為中心,對他人漠不關心。

(7)挫折容忍力低,無法以口語溝通方式解決衝突。

(8)亦追求非犯罪行為,如賭、酗酒、危險性行為之立即享樂。

2.犯罪產生之原因:

(1)低自我控制的形成,與兒童早期在家庭中所接受的教養最有關係,而且社會化一旦完成,便很難再改變。

(2)學校教育對孩子的自我控制亦有正面影響;所以學業表現是偏差行為良好的預測指標。

3.就赫胥等理論,認為兒童早期和學校教育對人一生的影響很大,如果早期教養和學校教育不良,形成低自我控制,則一生都不會改。

(二)依此理論看監獄教化課程,可避免再犯嗎?

1.依上述理論,兒童早期和學校教育會影響人的一生。

2.如果,這個理論是對的。則:

(1)成人受刑人:年紀己大,監獄教化矯治「無用」,應該以培養成年犯生活技能或技訓技能,助其日後就業更生。

(2)少年受刑人:少年受刑人仍屬教育年齡階段,少年矯正學校應多予教化輔導,助其更生。即教化矯治有效。


四、請以標籤理論解釋下列新聞事件:「殺人通緝犯變某大學博士生!一名男子李○○不滿女友分手,拿刀刺殺女友7刀,一審被依殺人未遂罪判刑8年,李○○因此畏罪逃亡了15年。期間,他通緝犯的身分都沒被發現,還完成碩士學位,考上某大學博士班,到今年4月份,才被警方逮捕歸案。」(25分)

【擬答】

(一)標籤理論內涵

1.時間:一九六○年代大為興盛。

2.代表人:最重要為貝克(Becker),另外李瑪特(Lemert)也很有名。

3.主要概念:

(1)犯罪是社會互動的產物:標籤理論基於社會心理學的形象互動理論,認為犯罪是社會互動的產物。

(2)犯罪受烙印式標籤的影響:一個人所以成為犯罪人,往往由於家庭中父母、學校老師、警察機關、司法機關,以及犯罪矯治機構在處理個人之偏差或違法行為時,對行為人加上了壞的標籤,如壞孩子、不良少年等「烙印」。

(3)烙印標籤使行為惡質化:標籤烙印致使行為人不知不覺修正自我印象(自我形象),確認自己為壞人,而社會亦對予以不良的評價(如歧視),使偏差行為者陷入更嚴重的偏差行為。終而愈陷愈深,無法自拔。

(4)標籤反應為理論核心:標籤理論強調社會對犯罪人之反應過程(包括逮捕、偵訊、審判、服刑等諸過程),成為促使初犯者陷於再犯之重要導因。

4.初級偏差行為與二級偏差行為──李瑪特(Lemert)認為:

(1)初級偏差行為:乃指任何人在其一生中均可能有之偏差行為,對其個人之自我形象不會有任何的傷害。

(2)二級偏差行為:指個人產生初級偏差行為後,受到不良的烙印(標籤作用),個人乃修正自我形象,而再次地陷於犯罪或偏差行為之情形。(即被標籤以後,產生之偏差行為)

5.差別立法與差別執法:(司法不公)

(1)差別立法:標籤理論認為,立法者制定的刑法規範,直接影響了犯罪了總體的範疇。可是這種立法程序往往由優越的團體所掌控,為了貫徹其利益,其結果是下階層人們的行為類型較易犯罪化。

(2)差別執法:標籤理論認為,個人受到法律迫訴和制裁的可能性,與個人的性別、種放及社經地位有關。他們認為警察較有可能逮捕男性,少數團體的低階層者。

(二)以標籤理論對李男之解釋

1.李男雖犯罪(第一次犯罪行為),但李男並未受到司法烙印,所以李男仍保持良好的自我形象。所以他不斷的上進考試,成博士生。

2.反之,如果李男當入犯罪,經判刑入獄(最少十年),則其受司法烙印的傷害,其自我形象必轉差,不可能再有如此順遂的求學過程。

3.再就「追溯溉往之閱讀」而言,李男如被判形,社會一定歧視他,可能就學就業都不順,而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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