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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工作者經常使用「充權」(empowerment)這個概念。請申論何謂「充權」?充權與服 務象的社會環境之關聯為何?(25 分)

【擬答】

以下依題意先說明「充權」(empowerment)的個概念,再由增強權能觀點的干預的層面來 說明充權與服務對象的社會環境之關聯:
(一)「充權」(empowerment)定義:

充權觀點認為,個人會因為來自於壓迫團體對自己的負向評價、與外在系統的負向互動經驗,以及鉅視環境對所在團體所加諸的經常性阻礙等等,缺乏權能經驗所產生無力感,而無法有效的與環境間交流、甚至自我實現。

因此充權觀點的社會工作,希望透過發掘與建立案主自我力量(ego strengths)、增進適應 環境、解決問題能力與技巧等等,這些能夠「增加案主優勢,以平衡其在正式系統中的權 能失利」的干預方法與策略,協助案主經由充權,學習到各項參與、控制或影響相關單位與制度的技巧、知識與權能,以改善自己或相關他人的生活品質。

(二)實務運用:
根據
GutierrezParsons Cox(1988)的看法,增強權能觀點的干預活動包含了下列四個層面與結束時期,將其中與環境相關的因子分別詳述之
1.第一層面:

(1)案主自行或經由轉介而來,評估案主問題來源:主張增強權能觀點的社工員認為,唯 有受到價值貶抑與標籤烙印的案主才是實務工作的主要對象,因此應該有意識的選擇 經歷「缺權」經驗的案主群。

(2)建立案主與社工員間協同關係:工作關係特色是要建立一種雙向的協同關係、平權關係。在協同的歷程中,社工員與案主展開「對話」(dialogues),鼓勵案主「說自己的話」來描述壓迫經驗,共同檢視經驗。

2.第二層面:

評估案主所在各個系統的權力動力:蒐集下列資料,瞭解個人與所在壓迫環境間的交流動力與脈絡: 基本資料 生命階段 健康及心理衛生狀況 人際類型 物理及社經環境 凸顯受壓迫的情況 權能缺乏或權能不足的問題 聚焦案主長處方面 評量可行性 訂定契約及處遇計畫

3.第三層面:

干預的計畫:工作內容在於保障案主所需資源的提供及系統的可近性,干預焦點集中在 改變或調解立即性的環境壓力情況,繼續提升案主對此情境的意識覺醒,向專業人員學習如何有效的與系統工作。

4.第四層面:

案主問題的政治性活動:集體性的社會行動,向社區、國家、國際倡導改變,鼓勵參與 社會行動、訓練社會行動技巧。

5.結束時期:由於社會工作人員對案主而言,也是「環境的一環」,依此需要:

(1)回顧協同工作關係

(2)整理歷程經驗(包含社工本身):增強權能的實務工作並無一個真的結束時期,只是這段陪伴的經驗可否使案主成為一個比開始更具權能感覺的人,他們來自外在的負向 貶低而致的無力感、無助感與疏離經驗減輕了些。

二、我國於 2017 11 月所公布的《中華民國(臺灣)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中,仍有許多兒童與少年的權益保障有待加強。請詳述未來有關「兒少表意權」 還有那些方面有待落實?(25 分)

【擬答】

以下先簡要說明兒童權權利公約中對於「兒少表意權」的規範,在進一步就本次「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中有關兒少表意權的建議,說明未來待落實的部分:

(一)兒童表意權之規範重點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二條說明了「國家應確保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 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以適當的看待。」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兒童特別應有機會在影響到兒童的任何司法和行政訴訟中, 以符合國家法律的訴訟規則的方式,直接或通過代表或適當機構陳述意見。」意即兒童除享有表達意見與獲得傾聽之權利外,國家需提供兒童行使其權利之必要協助,以確保兒童得以透過相關行政及司法程序,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提出挑戰。

(二)本次「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的建議與未來待落實方向

1.對「兒少表意權」的建議:

(1)審查委員會樂見學校及地方兒權會納入兒少代表,尤其是課綱審議會納入兒少參與, 然而,委員會關注社會文化態度會持續限制兒少在學校及社區自由、安全的發聲。

(2)審查委員會引導政府關注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12 號一般性意見有關兒童意見應 被聽到的權利,並建議政府依據公約第 12 條採取措施強化此種權利的落實,委員會 建議政府:

進行研究以指出對兒童而言最為重要之議題,及兒童對這些議題的意見如何被聽到。

針對父母、教師、社工、法官及其他與兒童工作者辦理教育 訓練及意識提升活動, 以促進兒少在家庭、學校及社區的參與。

建立國家層級的兒少參與機制,以讓兒少得於政策及法令制定過程發聲。

採取有效的立法及行政措施,確保兒少於相關行政及法律程序中的表意權能被落

實,包括確保兒少知道自己發聲的權利, 並得到支持以有效發聲。

2.待落實方向:

(1)將兒童納入相關程序並協助其參與:

如前所述,國家應確保兒童於與其相關之行政及司法程序中,不但應有表達意見的權 利,且得由適當之代表或組織為其陳述。而此處所指之「行政及司法程序」,依據兒權委員會之闡釋,應採廣泛解釋,亦即所有涉及兒童之行政及司法程序皆應屬之,因 此諸如父母離婚、監護權、收出養、兒童司法、性剝削、醫療行為、社會安全及教育 等層面均屬之,以司法程序為例,如讓兒少本人直接陳述之方式多係由兒童直接與決 策者(例如法官)當面進行對話,而此種方式可能對兒童造成壓力或恐懼,因此未來 應更朝「兒童友善」的方式進行,即透過法院硬體設施、法官穿著、單獨之等待室等 之適當調整,以協助兒童參與相關程序。

(2)兒童身邊的大人應提供更多的表意協助:

在成人權力為導向的社會型態中,兒童相對之下是沒有聲音的、是一個沒有投票權的 弱勢族群。由於兒童缺乏表達意見的管道,自然容易受到漠視和忽略。有些大人常會 說「小孩子有耳無嘴」,也因此兒童們的意見通常很少被傾聽及納入考慮的。因此未 來,大人必須要適當地予以尊重。在學校老師應適度的讓學童有表達其意見的權利, 進而鼓勵其對自己的意見負責及趨於成熟;在家庭中,父母親則需要撥出時間來聆聽 並尊重兒童所陳述的感覺與想法,如此也更能增進親子間的鬨動與感情交流。而社會 團體及政府相關單位也要經常倡導及舉辦以兒童為主的活動,如同看待大人一樣,認 真的看待我們的兒童所表達的意見及感覺。

三、社會工作常用的詞彙或關鍵字均有其特殊意涵。請問您如何詮釋「福利依賴」(welfare dependency)?並論述您的理論基礎為何?(25 分)

【擬答】
以下先說明我個人對「福利依賴」(
welfare dependency)的詮釋,在說明此詮釋背後的理論基礎:
(一)何謂福利依賴:

福利依賴一詞就新右派的觀點而言,帶有負向的評價,認為人們領取社會福利會造成不願工作的問題,然而,這樣的觀點忽略了社會結構對個體困境造成的影響,社會工作者不應該輕易地使用此名詞來解釋或評價服務對象。福利依賴的概念應被修正為是指個體目前處在某種須協助的「脆弱處境」(vulnerability)狀態,而社會工作者在提供案主服務,是立基於案主的需要,而不是依據案主是否「值得」被服務。社會工作者的角色是瞭解和幫助案主,而不是批評或論斷案主的求助動機及行為的對錯。助人過程中不當的面質,會讓案主感受到被批判、拒絕。在理性分析案主問題時,需同時放下本身的價值觀,設身處地體會並瞭解案主的感受。

(二)對福利依賴的的理論基礎:

1.最初來自於新右派的觀點: 剛開始學習「福利依賴」(welfare dependency)概念時,知悉此為是新右派自 1980 年 代為了批判福利國家而開始主張的觀點,其將福利依賴視為是社會的病徵,導致此病癥 的根源便是福利國家體制。對新右派而言,政府福利提供應採取「殘補」觀點,透過資 產調查、所得檢定或工作能力的程序以確認領受者除了接受國家補助之外,並無其他選 擇,並據此確認「值得幫助」或「不值得幫助」的對象,例如:如果可以在勞動市場找 到工作的男人、一個可以找到一個男人來養活自己和小孩的單親媽媽,都是「不值得幫助的人」。在這樣的論述下,此種觀點採取的是個人主義式的責任界定。

2.運用新興社會福利理論以及重返以「社工價值觀」為核心理念: 然而,近來隨著人們對於效益主義「最大化總體效益」的困惑、對「自由」、「自益」、「濟貧法改革」、「自由主義」對天賦人權、對他人的道德責任界限、對個人 「脆弱處境」...等觀點的興起,我對於福利依賴的觀點慢慢地轉為,此種結果不應從個 人層面解釋,而是應同步考量社會結構因素,而驗證此種觀點的實例便是「不適所有的 脫貧方案均能成功」,政府投入許多資源進行脫貧方案,希望透過制度服務來穩定需仰 賴補助的貧困者生活,但一但福利服務,因缺乏相關緩衝和經濟支持,工作人員者給予 陪伴和培力的協助措施,都使得脫貧者因生活搖擺不定而重返救助。同時,回到社會工 作的核心基本價值:

(1)人有權獲得資源以解決問題並發展潛能。SWr 承諾為案主去尋求資源,願意擬定和執 行政策與方案來滿足未被滿足的需求。

(2)人的價值和尊嚴是與生俱來的。無論案主過去的行為、信念、生活方式或生活狀況為 何,SWr 對於個人尊嚴和價值均應避免評斷並給予正向支持,包含:無條件的正向、 非強迫性關懷、接納和尊重。

(3)每一個人的獨特和個別性是有價值的。將案主當成有不同特點的個人來看待,而非一 個案例或將其歸類為某一型態的人。SWr 進入案主的主觀經驗、盡可能瞭解其生活經 驗,但同時保持個別性、客觀性、尊重不同族群的獨特性。充分的理解問題形成的緣 由,而非採用別人的標準來指責案主。

(4)在擁有適當資源的情況下,人有能力成長並改變。SWr 應該給予支持,以增加其對解 決問題和生活方式的選擇機會。

四、請論述「被害人協助方案」(victim assistance programs)的主要目的及相關的服務方案有那 些?並說明社會工作者在「被害人協助方案」中所扮演的角色為何?(25 分)

【擬答】

以下依題意先說明「被害人協助方案」的目的及相關服務方案,再說明社會工作者在「被害 人協助方案」中所扮演的角色。
(一)「被害人協助方案」(victim assistance programs)

對社會工作而言,被害人並非僅指涉及司法案件的服務對象,只要個案因各種情境受到各 種形式的傷害而需要社會工作服務協助,均可視為被害人,因此,「被害人協助方案」 (victim assistance programs)是指以被害人個人及家庭為服務主體的各種服務方案,主要 是以生活適應不良或有問題(需求)之個人或家庭為對象,運用有關人類關係與人類發展 之各種知識與專業技術,透過專業關係的建立和發展,針對個人特殊情況和需要,瞭解個 人內在心理問題,以引發個人潛能,協助改善其態度,調整其外在環境的社會關係,並運 用社會資源來改善或恢復社會生活功能,並增進對社會之適應能力。這些方案的服務過 程,大多同時包括直接服務與間接服務,以適切的協助個體,社會工作實務上常見的方案 如: 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方案、兒童或心智障礙性侵害案件專業詢問與鑑定服務方案、性侵 害被害人陪同偵訊服務方案、性侵害被害人一站式服務方案、親密關係婚姻暴力保護服務 方案(家暴安全防護網計畫)、兒童少年保護及監護個案家庭服務方案...等。

(二)社會工作者在「被害人協助方案」中所扮演的角色 Lister(1987)曾提出一個「系統分類」的架構,將社會工作者扮演的角色分為下列幾類, 而這些角色,正是社會工作者在被害人服務方案中的角色

1.直接服務的提供者:這是直接服務社工員,最主要扮演的角色,包括:

(1)個人問題的解決:個人服務與諮商。

(2)婚姻和家庭治療:夫妻或家庭聯合治療。

(3)團體服務:帶領團體、自助團體、任務團體。

(4)資訊的提供者和教育者。

2.社會系統的連結者:當機構並未提供案主所需的資源,或案主缺乏相關的知識或能力使 用社會中已存在的資源時,社會工作者便需要扮演連結案主和社會資源的角色,

包括:

(1)服務中介者:要熟悉社區存在的資源系統,以便在案主需要時做出適當轉介。

(2)個案管理者和整合者:案主需求評估、分配及協調現有資源,以安排案主取得服務。

(3)媒介者:資源及服務的媒合。

(4)仲裁者:服務衝突的調解。

(5)支持者:與案主一同努力去解決問題或取得資源。

3.社會系統的發展者:社會工作者透過發現案主因資源不足而未被滿足的需要、服務輸送的斷層、預防性服務的需要,及相關的研究結果,來促進機構服務的內容與功能,

這些角色包括:

(1)方案發展者:要不斷提供創新、彈性化的服務方案。

(2)計畫者:即對於社區或個案的服務設計。

(3)政策和行政的發展者:為案主權益進行政策爭取或行政革新。

(4)政策擁護者:促進社會正義的實現。

4.社會系統的維護者:在一般的社會福利機構中,有時社會工作必須負責評估組織結構、 機構政策,以及與其他機構的關係,以覺察機構服務輸送過程的障礙、服務提供不良 (例如:讓案主做無謂的等待、服務申請程序過於繁瑣)的情況,這些角色包括:

(1)機構評估者:分析組織結構、政策和行政過程,以瞭解影響服務輸送過程的負面因素。

(2)催化者∕監督者:制定可增加服務效能的方案、計畫。

(3)團隊成員:擔任專業團隊的角色。

(4)諮詢者∕被諮詢者。

5.研究者和研究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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